精准扶贫责任追究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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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责任追究通报
精确扶贫责任追查通告
【篇一:
花园乡精确扶贫脱贫工作责任追查方法】
花园乡精确脱贫工作查核及责任追查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实做好我乡精确脱贫工作,促进各级帮扶责任人依法依
纪执行职责,保证全乡2017年末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拟订本查核
及责任追查方法。
第二条工作查核坚持客观公正、着重实绩、公然民主的原则,坚持
目标查核与任务查核相联合、平常查核与年度查核相联合,力争做
到全面、正确、公正。
责任追查工作坚持脚踏实地、有错必究、惩
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办相联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方法合用于全乡参加精确脱贫工作的机关干部和村“两委”
成员。
第四条查核工作详细由乡党政办公室与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展开。
第五条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别成立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及帮扶
对象脱贫状况查核台账,照实记录查核结果,年末审查汇总后上报
乡党委。
乡党委以月抽查、季查核结果作为年关查核评论帮扶责任
人帮扶工作的重要依照。
对帮扶对象年末脱贫状况由帮扶对象、帮
扶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乡联系领导逐个署名确认,由乡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一致汇总,结果报乡党委审查,并确立帮扶任务能否完
成。
2017年,帮扶责任人帮扶的贫穷户要所有实现脱贫。
第六条查核方式
(一)当月抽查。
查核组按30%的比率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
状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以帮扶责任人到村次数、帮扶举措落真相
况、表册及资料报送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
(二)季度查核。
查核组对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状况进行
全面系统查核,采纳实地查察、查阅资料、与帮扶对象会面讲话等
方式进行,对所有帮扶责任人一致评估并汇总后上报乡扶贫开发领
导小组。
第七条查核赏罚
(一)对能全面达成帮扶脱贫任务的帮扶责任人,在年度查核中,
优先评为优异等次,优先介绍参加各种先进评比和表彰奖赏。
(二)对没有达成帮扶工作任务的帮扶责任人,乡党委将对帮扶责
任人进行通告,并推行“一票反对”,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第八条在精确脱贫工作中,帮扶责任人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工作职
责,未依照要求达成有关工作任务,严重影响精确脱贫工作展开,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纪委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查方式
(一)通告责备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告责备。
1.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2.不按要求进村入户展开扶贫工作的;
3.各种表册等资料上报不实时、填写不规范、不完美的。
(二)书面检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向党委作出版面检查,
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告。
1.不可以耐心招待民众来访、对政策解说错误,给脱贫工作带来负面
影响的;
2.工作态度悲观、搪塞塞责、推动迟缓、效率低下的;
3.在规准时间内没有达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依照要求填写精确扶贫表格的。
(三)诫勉讲话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
1.业务指导不实时、扶贫政策兑现打折扣的;
2.检查摸底不入户、收入核算不认真、非自己署名确认、审查把关
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美的;
3.评定结果不公然或公然不实时、不真切、不全面的;
4.没有拟订帮扶计划、项目实行方案、增收脱贫举措的;
5.没有达成帮扶计划的。
(四)党政纪处罚
拥有以下情况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分别对有关部门单位、
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党纪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定贫穷户,营私作弊、暗箱操作的。
2、工作中故弄玄虚、玩忽职责、渎职渎职的。
3、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扶贫补贴项目资本的。
4、虚报、瞒报和违规套取扶贫项目补贴款的。
5、严重违犯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例等行为的。
第十条本方法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对村组干部的责任追查,由所在乡党委、政府、纪委做出办理决定;
对各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追查,由乡纪委或上司纪检监察
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冒犯罪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其刑
事责任。
6、本方法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说。
7、本方法自2016年11月9日起执行。
【篇二:
万山区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问责方法】
万山区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问责方法
(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民众工作
纪律,确实推动全区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任务有效落实,联合全
区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全区肩负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
位和各级干部。
第三条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坚持权责一致、实事
求是,惩教联合、推动工作,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对
单位和干部的问责方式有:
责令作出版面检查、约谈、通告责备、
诫勉讲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撤职、贬职等。
推行问责应
当依据情节轻重、伤害结果、影响程度大小确立。
第五条组织领导
不力,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做事处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
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按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
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美的,对乡镇(街道)进行通
报责备,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区直各单位对精确扶贫精
准脱贫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机构不健全,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
位,项目资本安排不实时,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遇到上司责备的,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情节严重的,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
位或予以撤职。
3、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敦促指导不到位、兼顾协调不到位、条件保
障不到位的,依据职责权限,分别对派出单位、组长单位、乡镇
(街道)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进行通告责备。
4、在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中出现重要决议失误,造成严重结果或
重要社会影响的,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主要负责
人予以撤职。
第六条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1、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实时,举措
不详细,贻误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有关政策掌握不正确,执行中出现误差,造
成工作被动的,对该单位进行通告责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
3、对所肩负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搪塞塞责,或协分配合不
力,互相推委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该单位进行通告责备,对
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或调离工作岗位。
4、在各级监察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遇到上司责备的,对单位进行
通告责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造成重要影响的,对班子
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
予以撤职。
第七条工作业务不精晓,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1、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状况不明,基
础资料不完好,表册填写不认真、不规范,建档
立卡信息系统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
区数据出现误差或遇到上司责备的,对该单位进行通告责备,对主
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妥,出现渎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曝光,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对有关责任人
通告责备;频频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停
职检查或予以撤职。
3、对上司监察、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顿不力,或未能限时达成,
再次被通告责备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
位或予以撤职。
第八条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1、精确扶贫精确脱贫规划拟订不完好、不科学,扶贫举措落实不到
位,推动工作不力,热中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下、
故弄玄虚,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该
单位进行通告责备,限时整顿;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
勉讲话或停职检查。
2、因贫穷户认定不正确,出现1户到6户及以上辨别不精确的状况,
分别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赐予出版面检查、
约谈、通告责备、诫勉讲话、停职检查、撤职等6种处罚。
出现政
策落实不到位,致使民众建议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
负面报导的,对该单位进行通告责备,并限时整顿;情节严重的,
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或停职检查。
3、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走
读”、不到岗、私自脱岗或“两端跑”,不认真执行帮扶工作职责;单
位联系贫穷村工作不力;干部联系帮扶对付差事、走过场的,发现
一次,对派出单位和责任干部进行通告责备;发现两次的,对派出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干部进行诫勉讲话,对乡镇(街道)党政主
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驻村工作队员整年驻村累计没有达到规定天数
的,依据详细状况,对责任干部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免
职等办理。
4、在驻村工作时期,发生伤害民众利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
约谈,责令补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进行办理。
5、利用职务之便,违犯清廉自律有关规定,以机谋私、吃拿卡要,
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本,违犯项目招投
标管理和资本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讲话,对有
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办理。
第九条工作任务未达成,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1、因工作不力、举措不实等原由,乡镇(街道)和贫穷村没有如期
达成脱贫任务,影响了全区整体工作的,联系区级领导在区委常委
会上做出版面检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或予以撤职。
2、各单位因组织领导不力、举措落实不到位等原由,未达成精确扶
贫精确脱贫工作任务,影响了当年省、市对全区查核的,对领导班
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予以撤职,
责任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携使用。
3、各单位精确扶贫精确脱贫查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贬职,班
子其余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携使用或平职沟通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十二条区扶贫办及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要成立问责台账,实
行动向管理。
第十三条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问责,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
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问责,由区脱贫办
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
区委组织部或区委、区政府做出决定;对一般干部问责,由区脱贫
办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提出问责建议,由区
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做出决定;对乡镇(街道)一
般干部、村干部问责,也可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提出问责
建议,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做事处做出决定;对
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需要问责的,由区脱贫办或乡镇(街道)党委、
党工委将建议反应区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精确扶贫
精确脱贫工作问责状况,作为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考评赏罚的重
要依照,并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查核。
被诫勉讲话的
干部,撤消当年评先选
【篇三:
xx市驻村工作责任追查方法(试行)】
xx市驻村扶贫工作责任追查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驻村工作管理,敦促有关单位和驻村工作人员
主动履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对于推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事员处罚条例》、《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xx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于
进一步增强驻村工作队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例和文件规定,拟订
本方法。
第二条责任追查讲究脚踏实地、客观公正、分级问责、惩教联合的
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凭证确实、定性正确、办理适合、手续齐备、
程序合法。
第三条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驻村工作责任追查工作的一致
领导。
第四条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驻村工作领导小组、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有关单位构成责任追查工作小组,市驻村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驻村办”)、市农业扶贫开发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详细负责驻村工作责任追查平常工作。
第五条责任追查流程:
(一)责任追查建议的提出:
属于驻村工作管理、考勤的责任追查,
由市驻村办提出责任追查建议;属于驻村扶贫工作业务、政策执行、
未达成工作任务等扶贫有关问题的责任追查,由市扶贫办提出责任
追查建议。
(二)责任追查的主体:
需对驻村管理有关领导和驻村干部组织处
理的,由市委组织部依据责任追查建议启动责任追查;需对驻村管
理有关领导和驻村干部进行党政纪办理的,由市纪委依据责任追查
建议启动责任追查;需对驻村管理有关领导和驻村干部进行渎职、
违纪办理的,由司法部门依据责任追查建议启动有关司法程序。
(三)问责结果的存案:
对科级干部的问责结果,由市委组织部、
市驻村办、市扶贫办进行存案;对科员或一般同志的问责结果,由
市人社局、市驻村办、市扶贫办进行存案。
第二章责任追查的对象
第六条主要对以下对象进行责任追查:
(一)乡(镇)区、街道;
(二)市直部门(单位);
(三)市派民众工作队、定点扶贫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
(四)上述单位有关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人员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执行或许不正
确执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许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
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许结果负直接领导责
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许
参加决定的工作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许后
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章责任追查的事项
第八条组织领导不力,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一)乡(镇)区、街道对驻村工作和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重视
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按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
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美的,对乡镇进行通告责备,对党政主
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敦促指导不到位、兼顾协调不到位、条
件保障不到位的,依据职责权限,分别对派出单位、驻村责任单位
和乡镇进行通告责备。
(三)市直部门(单位)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重视不够,安排
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本安排不实时,影响全市工作进度
或遇到上司责备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情节严重的,主
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撤职。
联系贫穷村工作不力,干部驻
村制度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对单位进行通告责备,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
(四)在精确扶贫精确脱贫工作中出现重要决议失误,造成严重后
果或重要社会影响的,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对主要
负责人予以撤职。
第九条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一)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实时,
举措不详细,贻误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精确扶贫精确脱贫有关政策掌握不正确,执行中出现误差,
造成工作被动的,对单位进行通告责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
(三)对所肩负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搪塞塞责,或协分配
合不力,互相推委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对单位进行通告责备,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在各级监察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遇到上司责备的,对单位
进行通告责备,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造成重要影响的,对
班子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
位或予以撤职。
第十条工作业务不精晓,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一)对驻村工作、精确扶贫和精确脱贫业务学习不重视,职责不
清、底数不清、状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好,表册填写不认真、不
规范,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
造成全市数据出现误差或遇到上司责备的,对单位进行通告责备,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次出现错误的,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讲话或停职检查;情节严重或频频犯错的,
调离工作岗位。
(二)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妥,出现渎职、失误,被有关媒体、网络
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对有关
责任人通告责备;频频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有关责
任人停职检查或予以撤职。
(三)对上司监察、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顿不力,或未能限时完
成,再次被通告责备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有关责任人调离工
作岗位或予以撤职。
第十一条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以下情况的,应该予以问责:
(一)精确扶贫精确脱贫规划拟订不完好、不科学,扶贫举措落实
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中于做表面文章、形象工程,或欺上瞒
下、故弄玄虚,形成“假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单位进行通告责备,限时整顿;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
诫勉讲话或停职检查。
(二)因贫穷户认定不正确、政策落实不到位,致使民众建议大,
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或媒体负面报导的,对乡(镇)区、街道
进行通告责备,并限时整顿;情节严重的,对乡(镇)区、街道党
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讲话或停职检查。
(三)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走读”、
不到岗、私自脱岗或“两端跑”,不认真执行帮扶工作职责;单位联
系贫穷村工作不力,未成立干部联系贫穷户动向调整体制;干部联
系帮扶对付差事、走过场的,发现一次,对派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