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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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桩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总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钻孔灌注桩桩基、深层搅拌桩围护、SMW工法围护、支撑工程等;
承包范围:
桩基、围护、支撑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一切责任、包全部费用;
1.2工期
开工日期: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达到设计及质监质量标准要求(以上海市质检总站或区质检站评定结论为准)
1.4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协商、变更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制定的现行法规均适用于本合同文件,文件由双方自备,费用自理;
3.3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及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所附的施工技术要求,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四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业主提供图纸8套,再需图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任命地工程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消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如乙方不予执行或甲方指令有误,责任方承担损失。
5.2委派的监理单位为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行使合同由甲方代表及业主的权力,行使甲方代表及业主的职责。
5.3业主、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人,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托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6.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业主及甲方工作
业主及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业主应在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将施工所需水、电及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规定的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7.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7开工前三天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8协调乙方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由业主承担有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8.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8.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8.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
8.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业主或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含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在甲方组织完成设计技术交底后三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在工程开工前一天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9.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请示业主后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3天内不予签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1.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1.2所有停工要求和复工手续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业主,征求业主同意。
若当时无条件办理,则在24小时内补齐书面手续,否则由延误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11.3停工责任在业主或甲方,由业主或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业主或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业主或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延期竣工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业主和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电造成累计超过8小时;
12.3不可抗力;
12.4地下障碍物等不可预见情况;
12.5合同中约定或业主和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业主和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施工工期若比合同工期提前,则按每提前一天甲方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乙方奖励。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4.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和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4.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因业主或甲方原因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或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设计要求;
15.2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以上海市质检总站或各区质检站评定结论为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或监理参加。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16.2验收合格,甲方或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3钻孔灌注桩施工时,甲方应委派代表或业主委派代表24小时在现场值守,根据施工情况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合同价款确定依据: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九三”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预算定额;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取费标准规定;
经批准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的规定;
上海市定额站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本工程施工图纸;
业主核价通知;
工程款税收由甲方代收代缴,并出具纳税证明给乙方,工程款由业主与乙方直接结付。
17.2本工程合同造价万元(暂估造价)
乙方承诺桩基围护造价按审价部门工程审定总造价下浮。
总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
(业主认定结算价为基数)。
17.3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业主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地下障碍物;
非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其他停工引起的损失;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实际发生的开办费内容,由乙方根据现场情况,向业主办理的签证。
第十八条工程款预付
18.1工程款预付签约后另定。
18.2业主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业主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9.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业主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业主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业主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业主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2业主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
20.1业主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业主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在收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经乙方同意并鉴订协议,业主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业主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二十一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1.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协议约定业主代表或甲方代表有验收要求的材料、设备,在材料设备到货48小时前通知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业主或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或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2根据工程需要,经业主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业主原因使用时,由业主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
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责任。
21.3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材料的要求,并按规定作好复验,提供复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结算方法
22.1本工程采用的商品砼价格,按“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指导价的合计下浮进行结算,不计算砼泵送费用及坍落度调整费用。
22.2其他材料的结算价格,凡“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有准价的材料,按材料的合计价下浮;凡无准价的材料,由乙方逐项向业主申报,并由业主认定。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
23.1施工中业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二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23.2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业主代表、设计同意。
23.3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业主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3.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确定变更价款
24.1发生第23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业主、甲方代表,业主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业主代表批准执行。
24.2业主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2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
25.1工程竣工后15天内,由业主及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上海市现行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5.2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四套、竣工报告四份。
25.3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
25.4业主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正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5.5业主及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责任方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即可向业主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业主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将竣工结算送交审价单位进行审计,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争议
业主、甲、乙三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市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违约
业主及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业主不能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三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两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索赔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业主索赔:
1.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业主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业主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及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业主及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擅附近施工前,应向业主及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业主及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业主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一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业主或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业主或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业主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业主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4小时向业主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第三十三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及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业主及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业主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业主及甲方后,按“国务院279号令”履行保修责任。
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五条其他
1、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给予配合,收取配合费1%。
(业主认定结算价为基数)。
2、分包单位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资料,全部由分包单位提供,工程完工后务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执一份保存;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4、本合同条款如与总承包合同抵触,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代表: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