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的挑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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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的挑战与对策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的挑战与对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风起云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必将成为未来21世纪经济增长的主流和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必将对我国现行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征管提出了许多尚待解决新的难题。

这对我国税收事业发展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那么,作为税务机关如何迎接这一新的挑战,使我国税收征管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是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本文拟在剖析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对我国税收及征管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Commerce,简写为EC。

顾名思义,其含义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

对电子商务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工具在商务 活动中的应用,即商务电子化;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系统地应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贸活动的总称,即电子化商务系统。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无国界性。

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

超级链接、探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便于人们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

  

二是虚拟化。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及交易中介的商务活动,全部或部分都是在互联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和完成的。

无形商品或服务(如软件、报刊、贺卡、娱乐等)都可在网上进行,尽管有形商品(如电脑、汽车、家电、服装、食品等)的传送需由网外的实物配送系统来完成,但其整个传送过程仍可通过网络来查询、跟踪和监督。

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用信息流组织和支配资金流、货物流的优点,使整个交易活动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来实现。

  

三是无纸化。

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

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

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

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困难。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崛起的信息经济,正经历着从“个人电脑”到“因特网”,再到“电子商务”三个发展阶段。

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帐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迅猛。

截止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4000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

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2001年增至3500亿美元,预计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亿美元。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

主要表现在:

网上支付体系不完善,虽然一些银行已开始试点进行在线支付、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在使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银行很难建立起网上支付体系;物流配送方式发展滞后,在网上交易之后的配送大多还只能由邮局完成,环节多,速度慢;有关法律制度缺位,现在我国尚没有一套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诸多原因,我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只有15%。

中国信息产业部对国内消费类电子商务的首次调查表明,1999年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仅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

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发展潜力。

据预测,我国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

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

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地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本世纪重要的战略资源,正在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未来的21世纪,电子商务必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流和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影响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高效、低费等特征,在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无址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由于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及交易中介的商务活动,全部或大部分都是在互联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和完成的。

网上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即“无址化”,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所在地多数情况是不一致的,而且该企业并没有在服务器所在地设立固定常设机构。

按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贯例中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尽管该企业事实上已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了应税交易活动,但仍无法确定异地服务器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对其征税缺乏法律依据。

同样,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规定,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的经营活动,也无法确定服务器所在地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

对于劳务发生地问题,由于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为异地(异国)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供远程教育、咨询、设计等服务,而无需在异地设立固定经营场所或跨国居住,也使得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中关于确定劳务活动发生地变成十分困难。

  

2、“无纸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以“无纸化”操作为主要特征。

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帐户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

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企业通过网络与客户联系,利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帐户、报表等均可以按电子形式编制,也可以轻易地进行修改,并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

同时由于采取了电子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征收。

电子合同是否是合法凭证,又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呢?

对此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监督,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

  

3、“无形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其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

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特别是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使在线网上交易相对传统商业发生质的转变。

也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遇到了难题。

首先是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无形产品),对现行的按照实物形态征税的制度提出挑战。

最常见的方式是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

判定其属于销售产品还是提供服务,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

其次,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情况,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或税务机关能够发现数字化产品的销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无法按现行规定确定其征税对象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并据以征税。

 

4、“无界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主要是商品与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的贸易和劳务等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遇到难题。

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交易活动的国籍或每次远程登录者的准确地点,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发生地,也无法确认劳务提供者所在地。

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人”或“属地”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这就使税务机关是根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实施征税,还是根据“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施征税出现问题,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发生新的冲突。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无国界性、虚拟性、无纸化,造成了更多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给部分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提出挑战。

主要表现在:

1、税收征管手段落后。

传统税制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对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但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只要企业缴纳一定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从事网络交易。

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征管手段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稽查征管难度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纳税人的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传统的以凭证、帐册、报表为基础的计帐方式将逐渐被电子票据、电子帐册、电子报表所代替。

保留在计算机内的电子凭证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二是可能被加密保护,税务机关难以查阅。

税务机关可能因此失去部分稽征的凭证基础,一方面难以依法足额征税;另一方面,取证、保存证据更加困难,甚至无法追踪稽查,难以对偷逃税者实施有效打击。

另外,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例如,一个用户要购买30本同样的书,可以通过下载方式购买一本数字化的原版书,并取得复制另外29本的权利。

这一交易性质是商品销售还是特许权转让没有明确的确定标准,这给正确适用税种、税率带来困难,加大了征管难度。

  

3、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传统商贸交易,商业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地点,课税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动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课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缺位,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流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

  

4、税源分布发生变化。

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

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

例如,漳州市某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其他省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其纳税地点在漳州,其他省市难以象过去那样通过中间销售环节取得征税收入。

这样,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必然导致税源分布向发达地区集中。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增加,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将面临税源的重新分配问题。

  

5、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交易是通过在网络服务器上实现的,而服务器的设立只需一台电子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申请一种联网方式,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大大地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的研究、设计、销售、筹资等费用能更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意图也容易实现。

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税收,增大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6、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电子、数字签名的合法性给予明确。

虽然《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帐本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立法明确。

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包括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电子记录的访问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许可。

这些法律问题将成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开展有效征管的障碍。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了防患于未然,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一)加快立法,提供良好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完善现行税法,补充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条款。

在对电子商务不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现有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主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便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明确税收管辖权。

为了照顾区域间的经济利益,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强化税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要通过完善税法,明确税收管辖权。

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征管可采用消费地预征税款,公司所在地定期结算并补缴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办法,即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部门征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

  

3、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

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税款,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偷逃税又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

建议在新的《征管法》中补充银行与税务机关相互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消费地银行负责代扣税款,并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并严格按税务部门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软件。

在财务软件中制定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

特别要规范企业财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财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5、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得足够的信息。

  

(二)健全制度,提高征管工作水平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申报制度。

税务部门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制定新的税务登记文书表格,增设“企业或个人是否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企业或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域名或网址”、“静态IP地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新栏目。

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建立专门的有关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

  

2、建立备案制度。

应专门明确规定:

所有上网单位须在有效期限内将与上网有关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说明电子货币的用途和类型,禁止纳税人使用无记录、匿名电子货币。

纳税人应将计算机密钥的备份,交由国家指定的保密机关保存,并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取得企业的计算机密钥,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和广度。

 

3、实行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给纳税人核发一个数字身份证明,采用国家标准,对每一个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码,并要求参与交易中必须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信息,必须使用或取得有效数字身份信息的电子单证,以便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

 

4、实行单独核算制度。

为便于税务机关审查和核定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可要求纳税人将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数字化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建帐核算。

  

(三)加强监控,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1、建立网络商务中心。

要建立网络商务中心,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中心及纳税户四个部门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

制定相关法规,对网络商务中心的建立、法律责任、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应保存资料、撤销办法尤其是网上交易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等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商务中心成立后再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以便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同时利用其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税收过程中所需的电子数据。

如在纳税户和税务局之间的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

使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2、制定物流监控管理办法。

对经营者的进销存等情况通过开发使用税控装置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以及仓库等地还可以设置远程电子监控系统,以掌握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3、制定资金流监控管理办法。

在制定对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的控管办法时应注意两个方面问题:

在企业方面,应规定企业在网上进行资金运作时,应保留交易痕迹以便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依据;在银行方面,应规定消费地银行负责代扣税款,同时,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并严格按税务部门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使用统一电子商务发票。

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

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地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

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必须建立一整套严格规范规则。

基本规则有: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领购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码;对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企业填写空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交易等等。

  

(四)科技兴税,促进征管现代化  

1、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进程。

要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含量,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要加紧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建设,抓紧形成复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

要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以及纳税户的网上连接,形成开放型的税务信息化网络体系,早日实现我国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

  

2、研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

要加快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

基本要求是:

能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税种、税目、税率,自动计算税额,并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帐户之中。

智能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做到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

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帐户。

  

(五)加强协调,密切国际间税收合作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

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影响力大大增加,这也对国际间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税收政策、原则的制定是一国的主权,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积极做好国际税收协调,会导致相关国家的税收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

尤其是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

那么,一方面今后国际税收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避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要求各国在税制总体上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

只有各国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采取一致的步骤与策略,才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根本问题。

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六)加强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面临新的挑战。

目前,税务干部知识结构大多比较单一,熟悉税收专业知识的人对电脑知识不够精通,而精通电脑的人税收专业知识又比较缺乏,外语水平较高的人才更是不多,这种单一的知识结构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调整,将很难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

因此,要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以“金税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在抓好素质教育工作中要坚持两个面向:

即面向高层次税务信息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培养,面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的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普及性培训。

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所需要的既精通税收业务、精通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高级税务管理人才,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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