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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六年十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防预警

3.1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3.2预警行动

3.3信息报告与处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现场紧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II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7.1响应分级标准);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冶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冶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

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和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

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

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汇报;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

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预防预警

3.1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II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中央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4)调度统计司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5)办公厅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编辑成《值班信息》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6)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省级人民政府Ⅱ级应急响应时,调度统计司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6)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

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

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4.4.1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4.2高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

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4.4.3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

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4.4.4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4.4.5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4.6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

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4.4.7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5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

组织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参与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

应急指挥中心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冶金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重点冶金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系统。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企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灾难现

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

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

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

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协调。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大型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习。

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冶金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

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冶金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

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

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

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

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

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附录1:

国家直管冶金企业和特大型冶金企业分布图(略)

附录2:

冶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联系方式

附录3:

高炉垮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4:

冶金煤粉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5: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6:

冶金煤气和其他有毒气体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7:

冶金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附录8:

国家直管冶金企业和特大型冶金企业(钢铁产量合计超过500万吨)简单信息

附录9:

相关的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单位

姓名

办公电话

宿舍电话

手机

办公厅

田玉章

政策法规司

黄毅

安全生产协调司

任树奎

调度统计司

支同祥

监督管理一司

刘成江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李万疆

王志坚

机关服务中心

常枋

通信信息中心

王铃丁

附录3

高炉垮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职称

专业

可参与的事故类型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吴启兵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高工

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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