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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专利权的申请及其程序

一、名词解释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2、实质性审查:

只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我国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所谓实质性审查,是指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

实质审查的结果有三种: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决定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认为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限期修改;认为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在决定驳回前限期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意见。

3、专利复审:

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对申请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或者是在专利权授予以后,任何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进行的审查。

复审程序在性质上是属于行政复议程序。

第十五章、第十六章专利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名词解释

1、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的一种,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实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2、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

也可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预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

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术,排除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四、简答题

1.试述专利权的内容

答: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法第43条规定: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2.专利权的限制

答:

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专利权在许多方面是受限制的。

这其中包括专利的时间限制和专利权实施中的限制。

具体来说:

  

(1)保护期的限制

  专利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用尽。

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

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3)临时过境。

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实验性使用。

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技术,以及为课堂教学而演示专利技术等非营利性实施专利的行为均不属侵权行为。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专利权的终止及其保护

一、名词解释

1、假冒他人专利:

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

2、冒充专利:

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

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

3、许诺销售:

专利法领域所称的许诺销售,是为销售目的而向特定或非特定主体作出的愿意销售或将要销售专利产品泡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愿意提供或将要提供专利方法的表示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简述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答: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九章商标权的引论

一、名词解释

1、防御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通常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随着驰名商标制度的发展,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跨类保护”,防御商标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

我国商标法未使用“防御商标”概念,但《商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可理解为与防御商标有关。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及台湾地区“商标法”有有关规定。

2、联合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

商标所有人注册这些近似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联合商标,但是《商标法》第22条关于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似乎可以作此解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更可直接理解为是对联合商标的专门规定。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条例》及台湾地区“商标法”有有关规定。

3、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

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

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未注册商标则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四、简答题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异同

答:

商标按照其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型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的标记属性,其区别在于前者表示的是无形的服务项目,而后者表示的是有形的商品。

第二十章商标的构成及取得

一、名词解释

1、商标异议:

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2、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

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答:

(一)自愿注册原则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二)申请在先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即以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作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日,该日即优先权日。

2.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的程序

答:

(1)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作出的请求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

(2)审核,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注册原则等的检查。

核准,是指商标注册经审查合格后,始予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人自此取得商标所有权。

第二十一章商标权的内容

一、名词解释

1、商标权:

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交叉许可:

是指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

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各方的许可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费。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采用交叉许可方式转让技术的合同,通常称为交叉许可合同或交叉许可协议。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著作权是包括人身属性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包括人身属性。

  

(2)法律要求的保护要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商标权只要求商标具有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权人是否独创。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才能产生。

四、简答题

1.简述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一、权利方面:

1、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4、禁止权:

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投资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6、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7、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佥继承人继承。

  

二、义务方面: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2.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十二章商标注册的无效

一、名词解释

1.注册商标争议;亦称商标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即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后的商标注册人的注册未满1年的商标发生的争执。

2.注册不当商标:

主要指商标注册人采取欺诈等不正当行为,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转让的,其不正当行为一经揭发查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立即决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的撤销:

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也简称为商标撤销。

包括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和争议撤销。

4.注册商标的注销:

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四、简答题

简述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

答:

注册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主要有:

1)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

注册商标的禁用标志,凡与我国《商标法》第10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商标法》第10条)

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

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商标法》第11条)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12条)

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41条)

5)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

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商标法》第13条)

6)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

“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商标法》第15条)

7)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

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商标法》第16条)

8)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

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商标法》第31条)

(2)注册商标因为违法使用被撤销的情形主要有: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商标权的利用及保护

一、名词解释

1、商标权穷竭原则: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商品合法置于流通过程时,在从购买者那里取得对价后,商标权已经耗尽。

商标权已达目的即已经发挥其作用后,表现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归于消灭。

故购买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商品继续进行流通,均无损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

2、反向假冒:

《商标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此款规定的内容就是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又可区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

显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利用乙产品之商誉,在合法购得乙产品后,撕下乙产品上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出售之行为;隐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合法购买乙之产品,然后撕下乙产品上之商标,在无任何标志之情况下出售之行为。

显性反向假冒是利用自己之商标窃取他人商品之商誉,而隐性反向假冒则剥夺他人商誉且侵权人自己并不获得商誉。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是禁止显性反向假冒,并不禁止隐性反向假冒。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四、简答题

简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答: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

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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