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配有演讲稿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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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根本的原因便是意大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使得意大利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形态有了根本的变更,文化上也出现了文艺复兴。
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原因,一、巴氏“法则区别说”产生的社会背景,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巴氏“法则区别说”内容,1,巴氏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类,2,巴氏区分法则的标准,3,1、巴氏“法则区别说”内容,关于人的法则关于人的法则以属人法为冲突原则,适用于有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
归纳言之,即本城市的法则无论对其领域内的居民或者在其领域内外的本国居民都应适用。
关于物的法则关于物的法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冲突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方面的冲突。
关于行为的法则关于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为冲突原则,即采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有关法律行为方式方面的冲突。
2、巴氏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类,其一,一个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那些在它的领域而不是它的居民的人。
其二,一个城邦“法则”的效力是否及于在其境外的居民。
但是对于“人法”的域外效力,巴氏还设定了“善意”作为条件,即:
“人法”必须是善意的才具有真实的域外效力。
这可以理解为现代“公共秩序条款”的最初渊源。
2、巴氏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类,观点,“物法”仅适用于制定“法则”的城邦领域内的一切不动产,但是在该城邦之外则不适用;
“人法”则适用于制定该“法则”的城邦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处于该城邦领域之内或领域之外。
3、巴氏区分法则的标准,如何区分“人法”和“物法”?
巴氏认为应根据该法则的语法结构进行分析。
具体的方法是:
先根据某“法则”的语法结构找出该“法则”的主语,再按主语的性质进行分类。
如果主语是人,则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
如果是物,则为“物法”,不具有域外效力。
英国人遗产案,其的内容是:
假设一个英国人死亡并在意大利留有遗产。
对于遗产的划分问题,英国法采用“长子继承制”,而意大利法采用“诸子均分制”。
那么究竟该采用那种“法则”对遗产进行划分?
即:
英国的“法则”能否在意大利境内适用?
对此,巴氏认为应当从英国相关“法则”的语法结构出发寻求根据。
如果英国的“法则”表述为“遗产归生存之长子继承”,则该法则的主语为“遗产”,属于物,那么该法则属于“物法”,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在意大利境内适用;
如果英国的“法则”表述为“长子继承死者遗产”,则该法则的主语为“长子”,是人,那么该法则属于“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以在意大利境内适用。
英国人遗产案,三、对巴氏“法则区别说”的评述,1、对巴氏“法则区别说”的赞扬2、从社会背景评价巴氏“法则区别说”的缺憾,1、对巴氏“法则区别说”的赞扬,1巴氏“法则区别说”自身的魅力2巴氏“法则区别说”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著作,2、从社会背景评价巴氏“法则区别说”的缺憾,巴氏区分“人法”和“物法”的标准往往受到后世学者的嘲讽。
“立法者将主词(即主语引者注)设定为人性或者物性,显然表达了某一特定法则中人的要素或物的要素更应当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那么,巴氏根据主语是人或物来区分法则的性质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就是合情合理,而非荒谬、无稽的了。
2、从社会背景评价巴氏“法则区别说”的缺憾,巴氏划分“人法”和“物法”的方法也许并不完美,但却是言语习惯和历史传统的继承和体现,而且也是巴氏独具匠心的创新表现,而非游戏之举。
在当时法则适用混乱的意大利及其周边各国,巴氏的划分方法确实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
虽然巴氏的划分方法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而被摒弃,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它在那个时代背景中的合理性。
2、从社会背景评价巴氏“法则区别说”的缺憾,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阐明了对于法则区别说的观点。
他认为,法则区别理论“不能把它看作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承认完全与此相反的解释和适用,因而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正确的东西。
在另一方面,也是不太令人满意的。
因为法则区别说对法则所做的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划分是不完全的和模糊的,通常对于构成我们这一部分的研究基础是毫无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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