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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学校可以进行参照,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人学,必须持本学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人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返回当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即8月20日前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9月10日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交费注册上课。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出具相应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当旷课论处,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到,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五条新生人学后,在1周内,由所在系将新生注册名单汇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一经发现,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及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

离开学校,1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5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主任批准,6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销假。

第十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教师说明原因。

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学时者,令其作书面检讨,公开批评教育;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含50)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以上各项处分,均通知学生家长或所在工作单位。

凡有旷课行为者,不得评为该学年度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学历班学生授课实行点名制度。

对难以实行随堂点名的课程,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进行5次抽查点名。

点名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班长或学习委员协助,教师每次点名后,须将缺课学生名单登记在《教学日志》和教师的《考勤登记表》上,每月由班长统计报班主任及系各一份,并由教务员公布名单一次。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条、医生证明由系保存。

班主任、领导对旷课、缺课的学生,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归人学生档案。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作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进行考核,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操作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表现以及出勤情况,通过鉴定写评语的办法评定,有关资料一律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考查课、实验课、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毕业论文等)都要经考核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按百分制、考查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为便于统计,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规定: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考核采用结构总评,即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

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作业、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跨学期的课程,每个学期都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考试中凡有夹带、抄袭、旁窥、传递纸条、交头接耳、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者,成绩按“0”分记载,注明“考试舞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先由系主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报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

经考试合格,其成绩记“补考及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缓考。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系主任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生证明),经系主任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其补考成绩按实分记载,证明“缓考补考”字样,不及格者

仍允许补考一次。

凡擅自缺考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不准进行正常补考,查明原因后经教务处批准,进行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

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格进行。

第二十条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在25%以上、脱产学习在1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1/3学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

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完成补课、补作业或补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视情节轻重,可安排重修甚至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免考。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科相同的合格证书者,本人可在该课程授课前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相同科目。

原修学科成绩可作为该科成绩记载,并注“自考合格”字样。

该课程开课2周后才申请者,不予受理,也不准免考。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批准的高等单科学习,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可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同意后,由教务处安排课程免修资格考试,获资格考试成绩良好者,方可免修。

但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考核实际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重修。

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安排多次重修,重修时需交重修费。

重修程序:

(1)填写重修申请表;

(2)系主任签署意见和安排重修事项;(3)教务处登记;(4)到学校财务室交重修费;(5)凭交费收据及重修卡,到教务处审核重修事项。

四、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考试、考查科目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五条留级学生,如当年无后继班级,可停学1年。

由学校发给停学证明,届时插人下一年度后继班级学习。

如再无后继班级,不再保留学籍,作退学处理。

二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各按1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1门课程计算;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分别按1门必修课程计算;

5.体育课不及格,可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必须经补考及格才准毕业。

第二十七条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必须待其将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及格后,随下一个年级毕业。

严禁将留级学生安排回原年级。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本校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与转学,如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予转专业。

如因工作岗位变动,可在一年级学习期间申请转专业。

要求转专业者应本人提出申请。

转入系再进行必要的了解,系主任审核同意后经学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专业只能以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

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本校学习,需转本省其他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并出具转入人学校接收证明,送学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本人填写教育厅印制的“转学申请表”,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一般不接受外校学生转入本校。

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转入本校者,必须是与本校同性质学校且具有学籍的学生,其所学的专业、学制以及教学计划基本与本校相同,其学习进度又能与本校进度衔接,并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才给予考虑。

转入时必须经系主任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学生处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来的学生对本校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必须学过,而且各科考核成绩及格,否则不予接收,转学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最迟在开学后1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请假)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

二年制、三年制学生只能休学一次,以1年为限;凡休学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申请休学,须将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本人所在系和学生处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及系主任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学生处,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校内,不准随班听课和参加考核,也不得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学专业在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则该专业不办理休学手续,只能作退学处理。

5.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6.学生应征入伍,需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周持有关证件及复学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后,一律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学校可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

在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退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凡在高考、中考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2.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能取得学历证明的高等院校。

一经发现报考其他院校,由学生处取消其在本校的学籍;

3.一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重修、留级累计仍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注册者;

5.休学(停学)期满,逾期不办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6.休学期满,无相应专业后继班级者;

7.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以及病(伤)情严重不能坚持学习又难以在短期内治愈者;

8.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超过总学时的1/3者;

9.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经班主任、系主任提出意见,送学生处审核,校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

学生退学时,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1年,所修各门课程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发给相应学习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不发给学习证书和退学证明。

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等,表扬和奖励的有关材料归人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破坏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有关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或赌博酗酒,或行凶斗殴影响很坏,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学生守则,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者。

第四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较好,1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系主任提出意见,填好处分登记表,属学籍考勤方面的送教务处,属违纪方面的送学生处汇总,报校长审核批准。

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汇总部门提交给校务会议审核,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对学生的处理要慎重细致,处分结论要告知本人,且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结)业时应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着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纪律作风,以及学习、劳动表现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鉴定中要作出评语、肯定成绩,并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各种考核及格、行为表现良好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有1门不及格,或其他课程有1门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合格,或军事训练、社会调查考核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1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2次(作弊除外),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到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不换发证书。

第四十五条受有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不准毕业,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在离校后1年内确有显著转变者,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证明,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起。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毕业证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

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可由学校出具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一律不予补发。

第四十八条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经过第二次补考(重修),仍有1门或1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最后毕业学期考核课程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级门数者;4.因考试作弊具有不准补考课程者;

5.尽管没有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但长期以来思想品德表现差、师生反映强烈者;

6.体育、德育课程不及格,经重修或限期补考不及格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没有完成教学计划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证明。

十、附则

第五十条本校校外的脱产班、业余学历大专班、专业证书班、学历文凭班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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