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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8年6月

目录

1项目背景1

1.1任务来源1

1.2工作过程1

1.2.1资料调研1

1.2.2技术交流1

1.2.3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2

2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

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2

2.2政策规划要求2

3编制原则3

4国内相关标准调研4

4.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4

4.2国内相关标准5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6

5.1标准适用范围6

5.2术语和定义6

5.3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6

5.3.1监测方法的选择6

5.3.2控制项目选择9

5.3.3标准限值的确定依据10

5.4系统组成与要求11

5.4.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11

5.4.2扬尘在线监测仪11

5.5监测要求12

6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13

6.1技术可行性分析13

6.2经济可行性分析14

7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14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14

7.2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14

8标准实施的建议15

附件1国内和施工场地扬尘相关的标准、规范16

附件2各市监测点位不同限值超标率统计表17

附件3河北省及各市施工场地扬尘不同浓度所占百分比20

附件4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22

附件5资质23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要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GY201634,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兆荣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1.2工作过程

接受任务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围绕标准的制定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2.1资料调研

2017年4月,编制组成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建筑施工扬尘排放要求,对现有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法规、规定、规范等进行总结分析。

多次前往多个施工场地与负责人沟通,了解目前河北省施工场地管理运行情况,并综合该行业有关可行性研究和环评资料,理清施工场地产生、控制扬尘的情况。

1.2.2技术交流

(1)2017年7月,标准编制组前往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与辽宁省地方标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编制组专家就控制项目的选择及排放限值的制定过程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2)2017年8月和9月,标准编制组就施工场地扬尘监督管理政策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了多次交流,对河北省及石家庄市施工场地扬尘的政策要求与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咨询、了解。

(3)多次与扬尘在线监测仪生产厂家对颗粒物检测仪各种方法的工作原理、监测项目、适用范围、优缺点及数据准确性对比进行沟通了解。

1.2.3现场踏勘、监测及报告编写情况

2017年10月到12月,标准编制组从河北省11个城市中选择了八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沧州、邢台、廊坊、保定、固安)进行了现场踏勘,并编制了监测方案。

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择了十余家施工场地进行了方法比对和现场监测。

2018年1月到3月,编制组完成了现场监测。

2018年4月,完成了实验分析和数据汇总。

2018年5月,编制组完成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

2018年5月,编制组聘请专家对标准文本初稿进行了预审,根据专家意见,课题组对初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1灰霾污染防控的形势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环境空气污染日益严重。

2013年第一季度,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发生了罕见的长时间大范围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其中我省是全国污染最重的区域之一。

随着雾霾污染的不断严重,大气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作为剖析颗粒物来源的主要技术手段被国内外广泛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造成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尽快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

2.2政策规划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61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04号)。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第23条明确提出关于扬尘防治的相关内容如下:

——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关于扬尘防治的相关内容如下:

——强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把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健全扬尘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标准、分类施策,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04号)确提出关于扬尘防治的相关内容如下:

——实现对建筑工地产生的主要污染物PM10的实时监测,对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地铁工程和市政工程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不少于一个点位的原则进行监测,并确保监测点位在视频监控有效范围内。

为了满足我省当前大气污染控制的要求,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建筑施工颗粒物污染,有必要制定我省的《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为建筑施工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河北省大气环境的安全提供保障。

3编制原则

(1)编制原则

实用原则:

标准突出实用,突出对当前治污降霾工作的指导作用;

发展原则:

标准突出满足当前环保工作急需与后续发展需要,标准限值能够满足中长期的污染控制需求。

(2)编制依据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9);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HJ630);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等。

4国内相关标准调研

4.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我国在施工场地扬尘方面的管理起步较晚。

目前,国家发布的有关扬尘及颗粒物的标准及规定有五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中表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提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设定为1.0mg/m3。

(4)《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中描述了场地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及堆场扬尘的防治办法,是国家发布的对扬尘污染防治描述想对较为详细的技术规范,但对场地扬尘防治办法描述的针对性不强,也没具体阐述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与排放限值。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颁布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只是将扬尘统称为可吸入颗粒物,作为正式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但是场地扬尘只是作为大气颗粒物排放的一部分,没有被作为一项单独指标区分出来。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历经两次修订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了颗粒物(PM10)的年平均和24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二级标准分别为70µg/m3、150µg/m3。

但仍未制定施工场地扬尘的指标。

4.2国内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陆续发布了对施工场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及排放控制等相关标准。

——陕西省《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2015);

——天津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2017);

——《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DBJ/T13-275-2017);

——《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2018);

——《深圳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2018)。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1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控制项目、系统组成与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当出现IAQI(PM10)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5.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包括施工场地、扬尘、监控点浓度限值、扬尘在线监测仪。

(1)施工场地

参考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给出的定义。

(2)扬尘

参考《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给出的定义。

(3)监控点浓度限值

参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给出的定义。

(4)扬尘在线监测仪

引用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2015)中扬尘在线监测仪的定义。

5.3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

5.3.1监测方法的选择

目前,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有五种,分别为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和红外法,其中《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规定了微量振荡天平法和β射线法,《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劳部发[1997]86号)规定了光散射法。

通过这五种方法的对比分析,本标准推荐使用被广泛应用在扬尘在线监测领域的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和β射线法+光散射法四种方法。

1、微量振荡天平法 

微量振荡天平法是在质量传感器内使用一个振荡空心锥形管,在其振荡端安装可更换的滤膜,振荡频率取决于锥形管特征和其质量。

当采样气流通过滤膜,其中的颗粒物沉积在滤膜上,滤膜的质量变化导致振荡频率的变化,通过振荡频率变化计算出沉积在滤膜上颗粒物的质量,再根据流量、现场环境温度和气压计算出该时段颗粒物标志的质量浓度。

微量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由PM10采样头、PM2.5切割器、滤膜动态测量系统、采样泵和仪器主机组成。

流量为1m³/h环境空气样品经过PM10采样头和PM2.5切割器后,成为符合技术要求的颗粒物样品气体。

样品随后进入配置有滤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的微量振荡天平法监测仪主机,在主机中测量样品质量的微量振荡天平传感器主要部件是一支一端固定,另一端装有滤膜的空心锥形管,样品气流通过滤膜,颗粒物被收集在滤膜上。

在工作时空心锥形管是处于往复振荡的状态,它的振荡频率会随着滤膜上收集的颗粒物的质量变化发生变化,仪器通过准确测量频率的变化得到采集到的颗粒物质量,然后根据收集这些颗粒物时采集的样品体积计算得出样品的浓度。

优点:

检测数据准确,灵敏度高,适应范围广,可用于在线连续监测。

缺点:

体积大,价格较高,日常消耗滤膜量较大。

适用场合:

有长期固定场所的空气自动站等。

2、β射线法

β射线仪则是利用β射线衰减的原理,环境空气由采样泵吸入采样管,经过滤膜后排出,颗粒物沉淀在滤膜上,当β射线通过沉积着颗粒物的滤膜时,β射线的能量衰减,通过对衰减量的测定便可计算出颗粒物的浓度。

β射线法颗粒物监测仪由PM10采样头、PM2.5切割器、样品动态加热系统、采样泵和仪器主机组成。

流量为1m³/h的环境空气样品经过PM10采样头和PM2.5切割器后成为符合技术要求的颗粒物样品气体。

在样品动态加热系统中,样品气体的相对湿度被调整到35%以下,样品进入仪器主机后颗粒物被收集在可以自动更换的滤膜上。

在仪器中滤膜的两侧分别设置了β射线源和β射线检测器。

随着样品采集的进行,在滤膜上收集的颗粒物越来越多,颗粒物质量也随之增加,此时β射线检测器检测到的β射线强度会相应地减弱。

由于β射线检测器的输出信号能直接反应颗粒物的质量变化,仪器通过分析β射线检测器的颗粒物质量数值,结合相同时段内采集的样品体积,最终得出采样时段的颗粒物浓度。

配置有膜动态测量系统后,仪器能准确测量在这个过程中挥发掉的颗粒物,使最终报告数据得到有效补偿,理接近于直实值。

优点:

检测数据准确度高,传感器信号和颗粒物质量关联度高。

缺点:

响应速度慢,通常只用于测量小时均值,无法显示瞬时值,日常消耗滤膜量较大;售价高,运营成本高。

适用场合:

网格化小型空气自动站等。

3、光散射法

光散射法(激光散射法)可测量流动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通过数学模型可以大致推算出经过传感器气体的粒子直径大小、空气流量等,经过复杂的数学算法,最终可同时得到比较真实的各种直径大小的粒子浓度数值。

这一类传感器是激光散射,对静电吸附的灰尘免疫。

但激光的寿命较短,如果连续运行的话通常为一年左右,但在绝大多数场合已经够用了。

优点:

体积小,价格低廉,运营成本低;检测速度快,可显示瞬时值,及时发现超标排放情况并加以控制;更适用于执法、监督性监测和公共场所在线连续监测、手持或车载等移动监测。

缺点:

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方法。

适用场合:

工地、道路、公共场所、便携式、车载、无人机等多种场合。

4、β射线法+光散射法

可采用组合布点的形式,使用β射线法设备作为对光散射法的质量控制设备定期校准质控,可提高光散射法设备所出具的数据质量;同时相比单独β射线法布点,降低了采购和运维成本,相比单独光法散射设备布点,提高了整体数据质量。

5、红外法

红外由于光线强度不够,只能用浊度法测量。

所谓浊度法,就是一边是发射光线,另一边接收,空气越浑浊光线损失掉的能量就越大,由此来判定目前的空气浊度。

实际上这种方法是不能够准确测量空气中的颗粒物,甚至光线的发射、接收部分一旦被静电吸附的粉尘覆盖,就会直接导致测量不精准。

  这种方法不能区分颗粒物的粒径,只能定性测量,不能定量测量,性能较差,在本次标准的编制中不做为推荐方法使用。

优点:

价格很低。

缺点:

数据不准确

适用场合:

用做空气净化器等家电配套使用。

5.3.2控制项目选择

结合国家、河北省的相关政策,参考其他省份地方标准中关于施工场地扬尘的控制项目,根据我省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本标准选取最能代表河北省细颗粒物污染特征的PM10做为施工场地扬尘控制项目。

1))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各施工工地及途径我市的国省干道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加大重点区域监测密度,重点针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强化科学治霾和精准治霾。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04号)中指出,“为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现对建筑工地产生的主要污染物PM10的实时监测”。

3)康苏花等人所著《石家庄市大气颗粒物污染特征研究》中表明:

“采用重量法进行大气中TSP、PM10的采样和分析,通过对石家庄市大气颗粒物污染特征研究,发现其PM10污染严重,TSP与PM10有良好的线性关系,PM10/TSP平均值为0.75,细颗粒物污染严重”;

4)现河北省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日报参数包括PM10和PM2.5,PM10和PM2.5能够更好体现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变化趋势;

5)PM10在环境空气中持续的时间很长,对人体健康和大气能见度的影响都很大;

6)目前河北市场上,扬尘在线监测仪器普遍以TSP与PM10做为监测项目;

7)经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国内现已有6个省市颁布了有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的标准和规范,监测项目主要有PM10和TSP,详见附件1。

5.3.3标准限值的确定依据

为了解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特点,为标准制定奠定科学基础,本次选择目前河北省内主要城市已安装运行的的β射线法和光散射法扬尘在线监测仪所采集的数据,分别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本次数据来源于石家庄兆荣科技有限公司粉尘浓度测量仪(扬尘在线)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浓度测量仪,监测方法分别为光散射法和β射线法。

该两种扬尘在线监测仪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详见附件5。

采用β射线法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在唐山的5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13505个;在沧州的2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5809个;在邯郸的2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3843个;在石家庄的2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4580个;在保定的4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10138个。

采用光散射法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在邢台的3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6037个;在廊坊的2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3987个;在保定的5个施工场地共计获得扬尘监测有效数据12078个。

总计获得7个县市的21个施工场地的有效数据59977个。

对二种监测方法所获得数据分别以0.3mg/m3、0.4mg/m3、0.5mg/m3、0.6mg/m3作为标准线进行分析,施工场地的超标情况见附件2,对不同城市及全省施工场地的超标情况汇总见附件3。

标准限值的确定要综合考虑目前我省施工场地的管理水平、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经济投入与环境效益等因素。

且由于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在目前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有明显的治理效果。

因此,根据超标率的分析结果,若将标准定在0.3mg/m3,我省平均超标率(β射线法)为27.2%,除石家庄市的平均超标率最高为51.1%,其它城市的平均超标率为12.5-34.8%,较为合理。

同时,福建省和南京市的扬尘控制项目均为PM10,限值分别为0.2mg/m3和0.15mg/m3。

考虑到南北方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的差异,将我省限值定为0.3mg/m3也较为合理。

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控制项目

监控点浓度限值

达标判定依据*

颗粒物(PM10)

0.3

≤2次/日

*:

一日内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超限的次数。

5.4系统组成与要求

5.4.1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根据河北省管理需求,本标准确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由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系统、监控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5.4.2扬尘在线监测仪

扬尘在线监测仪由样品采集、流量控制、扬尘实时监测终端组成。

根据《粉尘浓度测量仪型式评价大纲》(GJK012-2016)、《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846-2015),参考扬尘在线监测仪器不同厂家的仪器性能指标,给出本标准对扬尘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指标要求。

表2扬尘在线监测仪技术指标

指标

技术要求

监测方式

连续自动监测

监测方法

微量振荡天平法、β射线法、光散射法和β射线+光散射法

测量范围

0~10.00mg/m3(可选)

最小显示单位

0.1μg/m3

时钟误差

在监测仪正常工作状态下测试6h内,时钟误差±20s

流量漂移

24h内,任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应不超过设定流量的±5%,24h平均流量变化应为-5%~5%

与参比方法比较*

平均相对误差

不少于20对样品,平均相对误差为-15%~15%

相关系数

≥0.80(90%置信度)

示值重复性

不大于10%

示值误差

不超过±20%

防护等级

IP53

数据类型

分钟值、小时值(以起始时间计)

运行环境

-10℃~45℃,≤100%RH

功能

具有自动除湿或湿度补偿、浓度报警、断电、保护功能。

*:

参比方法是指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5.5监测要求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等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监测要求。

国内其他省市监测点位布设要求详见附件4。

5.5.1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设置要求

施工场地占地面积(万m2)

监测点数(个)

≤0.5

5000~1万(含)≥2

1万~10万(含)≥4

>10万

在10万m2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万m2最

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0万m2的部分按10万m2计)

1

>0.5,≤1

2

>1

在1万m2最少设置2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m2最少增设1个监测点(不足1万m2的部分按1万m2计)。

5.5.2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5.5.3市政一般道路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每500米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市政地铁工程,每个地铁站点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至2个监测点。

5.5.4监测点位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及工地下风向处。

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多余的监测点沿围挡内侧均匀设置。

5.5.5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5.6可吸入颗粒物PM10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5m±0.5m,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m。

5.5.7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5.8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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