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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案

教学目的和要求: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育和查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大体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大体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更有别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要求是:

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大体概念、大体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育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概念

诉讼的概念、特点。

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路点:

有可以引发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置;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性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不告不睬;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托神明裁判时会按照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裁决;当事人两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证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被骗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

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类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路;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表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睬,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两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表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不同、侦查起诉进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一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

以宪法为按照;冲击仇敌,惩罚犯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

从实际动身,实事求是,依托群众,便利群众;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广义的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效劳。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别离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的进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进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彼此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

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

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

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式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式

第二章刑事诉讼大体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诉讼职能、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及其特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了解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和共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了解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辩护人向鉴定人、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明确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大体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由来

二、诉讼职能及其特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公安机关的性质: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能。

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

狭义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义务。

对诉讼参与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解释及其按照。

当事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范围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处于起诉一方或被告一方的地位。

执行控诉(起诉)或辩论(答辩)职能,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参与的范围。

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

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犯法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证人的概念。

证人的特点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

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的回避。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

辩护人的范围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诉讼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熟悉和对待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点。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

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第三章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立法按照和任务。

明确刑事诉讼法的各项任务及其彼此关系。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法,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惩罚犯法,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按照制定。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的大体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法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法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

惩罚犯法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

惩罚犯法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

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彼此关系。

正确适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表现。

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

教育公民自觉遵遵法律,踊跃同犯法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表现。

保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2.惩罚犯法,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按照

1.刑事诉讼法的按照。

2.宪法的大体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彼此关系:

(1)刑事诉讼法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

(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法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法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3)惩罚犯法分子与保障无罚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4)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彼此关系;(5)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法事实的关系;(6)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表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7)教育人民自觉遵遵法律,踊跃同犯法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表现。

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彼此关系。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大体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事诉讼大体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概念,了解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两审终审、审判公开等的含义和要求,明确刑事诉讼大体原则的内容和意义,明确各项大体原则的法律规定、含义、要求和意义。

第一节刑事诉讼大体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大体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大体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刑事诉讼大体原则内容的肯定及其法律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

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大体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规定。

侦查权的概念。

检察权的概念。

审判权的概念。

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有权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及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

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主要内容:

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除公、检、法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伙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同侦查职责、检察职责、审判职责的一致性。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意义。

第三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服从法律。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非法干与。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

实行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意义。

第四节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即依托群众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托群众原则的规定。

依托群众原则的要求及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表现。

实行依托群众原则的意义。

实行依托群众原则同咱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性质的关系,依托群众原则同唯物史观的关系,实行依托群众原则同我国公安、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关系,实行依托群众原则同动员群众踊跃同违法犯法行为作斗争和预防和减少犯法的关系。

第五节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

为准绳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以事实为按照的具体要求。

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要求,以事实为按照同以法律为准绳之间的关系。

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同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大体原则的关系。

实行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意义。

第六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

一概平等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概平等原则的规定;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概平等原则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法由实行原则的具体要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概平等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区别对待的关系。

实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概平等原则的意义。

实行这项原则同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更普遍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踊跃性的关系,实行这项原则同反对和避免封建特权的关系。

第七节司法机关分工负责、彼此

配合、彼此制约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分工负责、配合、彼此制约原则的规定。

分工负责的要求。

彼此配合的要求。

彼此制约的要求。

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之间的关系。

全面贯彻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原则的要求。

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的目的。

正确贯彻执行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原则的意义。

第八节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原则的规定。

法律监督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的原则。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

第九节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要求。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包括的三方面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

实行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意义。

第十节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法院裁决不得肯定任何人有罪的规定。

未经法院裁决不得肯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实行未经法院裁决不得肯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意义。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第十一节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

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的规定。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包括的三方面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权利的保障。

法律对未成年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

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控诉权。

实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意义。

第十二节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

不以为是犯法的情形;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犯法;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情形;告知才处置的犯法。

没有告知或撤回告知的情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形;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置。

立案阶段的处置。

侦查阶段的处置。

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置。

审判阶段的处置。

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的原则的意义。

第十三节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既追究外国人犯法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追究外国人犯法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法和在我国领域外对咱们国家和公民的犯法。

追究外国人犯法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犯法的处置。

实行追究外国人犯法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意义。

第十四节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规定。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内容。

实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当履行的手续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意义。

第五章刑事诉讼大体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辩护制度、指定辩护、委托辩护、强制辩护、非强制辩护的概念,了解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的任务、地位、权利、义务和辩护活动,和律师在诉讼中的代理。

了解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的概念,明确回避制度的意义,适用回避的人员,法定应当回避的理由,和有权解决回避问题的人员、组织和处置回避问题的程序。

第一节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关于有权取得辩护的原则的规定。

有权取得辩护的原则的大体内容。

一、辩护权的概念。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给予的辩护权的行使。

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法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保证。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保证。

实行有权取得辩护原则的意义:

表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平、合理和民主精神,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和主观武断。

我国辩护制度的大体内容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辨护人的辨护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辨护的区别:

目的不同,辨护的性质不同,辩护的条件不同。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大体形式。

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保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要求,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二、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

律师、人民集体或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

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本案的证人;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犯法活动有连累的人;现职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和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允许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充当辩护人的例外情形。

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辩护人和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三、辩护的种类。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

律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

多人辩护和一人辩护。

一路辩护和个别辩护。

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的关系。

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

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况。

对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处置。

四、辩护人的任务:

依法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保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忙,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专门保护者的诉讼地位的含义。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公诉人诉讼地位的不同性、平等性。

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关系。

辩护人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性。

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同在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和通信,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访问,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依法独立进行辩护,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同在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及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的诉讼义务:

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应当负责到底,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按时出庭,保守秘密。

辩护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担任辩护人的情况。

辩护人不得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的活动。

七、律师的辩护活动和律师辩护的意义

律师的辩护活动:

接受委托或指定,受理案件,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出庭辩护。

阅卷,会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活动。

在法庭上依法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出示证据或要求出示证据,申请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从头勘验或鉴定,发表辩护词,同公诉人或自诉人进行辨论。

宣判后的工作或活动。

律师辩护的意义:

律师有职业道德和责任的约束,能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律师有组织上的保障,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律师有全面、具体了解案情的条件,能提供有力的辩护和中

肯的意见;律师熟悉法律并有经验,能更有效地保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专业知识并受到信赖,能宣传法制和使犯法分子认罪服判。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的含义。

代理的冲突。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

代理的程序。

办理委托手续。

了解案情。

出庭前的准备。

出庭代理。

宣判后的工作。

第三节刑事回避制度

一、刑事诉讼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意义:

保障客观公正、避免徇私舞弊,增强司法机关裁判及有关决定的权威性,表现诉讼的民主性。

违背回避制度的性质。

二、回避的理由或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情形。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情形。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三、适用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四、回避要求提出的两种情况: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有权决定是不是应当回避的人员和组织: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有权决定是不是应当回避的人员和组织的指令回避。

五、回避要求提出后对诉讼程序进行的影响。

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要求的处置。

第六章刑事管辖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明确划分立案管辖的按照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明确级别管辖的特点,划分地域管辖所依据的原则及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一节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管辖的类别。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关系方面的不同。

明确管辖的意义。

第二节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的概念。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冲击犯法,同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任务和指责相适应。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对告知才处置的案件的受理。

对其他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三节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规定的特点:

案件的性质、刑期和社会影响结合,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法院负责,只对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比较具体,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案件的处置。

地域管辖的概念。

划分地域管辖所依据的原则。

以犯法地为主划分地域管辖的理由。

对犯法地的狭义与广义的解释。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关于几个法院同时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置的规定。

主要犯法地的含义。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的概念。

军事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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