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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

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

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

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

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

但有一点请记住:

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

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

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

(1)接受单据;

(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

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

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

"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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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T/T和D/P,是国际贸易的三种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共包括三种:

信用证(即L/C,种类繁多)、汇付(包括电汇即T/T、信汇M/T和票汇D/D,后两者用得较少)和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

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须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提交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信用证项下所须对外支付的资金足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向银行提出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备用贷款;与银行签订备用贷款合同;

(4)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正式信用证,并通过合适的国外代理行,将信用证正本通知给出口商,同时将一份信用证副本交给进口方;

(5)银行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

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

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

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

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审证:

信用证一般由开证银行通过出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出口企业。

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应对来证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审核的基本要求是,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

审核的内容因合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点:

(1).信用证在我国到期还是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到期地点如在国外,出口企业要承担较大风险,一般不宜接受。

(2).信用证上的金额和支付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3).装运期和有效期,信用证上的装运期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适当间隔。

(4).转运和分批装运,一般应要求信用证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或对此不做规定,如合同另有规定,信用证有关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5)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无误,防止货物错发错运,影响收汇。

(6).信用证中的付款期限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此外,应按合同条款,全面审核来证中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期、目的港、保险险别是否与合同相符,来证是否加列了特殊条款,审核来证是否不可撤销,是否在合同规定之外附加了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条款,对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明、检验证书等单据的内容有无特殊要求

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

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

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Letterof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

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

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

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

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

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

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

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

信用证中规定:

"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

"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

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withT/T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

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

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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