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施工及养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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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施工及养护
道路施工及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管
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0
6
应急救援
55
7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8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50
9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0
10
资质和安全协议
25
11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0
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75
合计
400
安
全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1
设备设施
175
2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40
3
作业安全
200
4
危险化学品管理
25
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55
6
场所环境
75
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30
合计
600
总计
1000
道路施工及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料。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10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1个部门,扣3分;
3、未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无亲笔签字),扣5分;
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岗位责任内容不明确的,酌情扣2~5分;
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要求的,酌情扣2~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0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7、8、9、10、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第5.4.3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学时要求
15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
影像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等)。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扣1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
15
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等资料。
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
第5.5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0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第5.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0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查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第5.5.3条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15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当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
第5.11条
组织建立
10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
3、职责不清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20
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第5.11条
应急救援器材
10
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
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查看特种设备各类安全技术档案。
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2、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
3、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
4、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
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第5.6.2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
1、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基本要求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第5.10.1条
/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第5.10.1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查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
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1、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2、不及时申报变更,扣5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
5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2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
15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抽查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是由具有卫生部门资质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1、每遗漏1人次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扣2分;
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
2、工伤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25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与承租方、委托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20分;
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基础档案
20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
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5、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8、危险作业(如:
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第5.4.6条
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
10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预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爆破工程;
6、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扣10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扣10分;
4、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扣5分。
JTJ076-19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2.0.1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其他
持续改进
4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证件、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顺义区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
※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第5.8条
20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查看顺义区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
1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20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第5.8条
属实性评价
10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5%,不得分;
2、每发现1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5分;
3、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第5.6.3条
防护装置
40
电气设备的转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每有1处未安装防护罩,扣10分。
JTJ076-19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3.3.18条
第5.6.3条
电焊机
10
1、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穿管保护;
3、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1、未做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扣10分;
2、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未进行穿管保护,扣3分;
3、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扣10分;
4、二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绝缘层老化,扣3分。
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第5.5.6条、第5.5.9条
第5.6.2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脚手架
立杆基础
10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1、立杆底部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有1处即不得分;
2、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扣5分;
3、扫地杆的设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4、未采取排水措施,扣8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第5.6.2条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10
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1、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处扣2分;
2、未按规定设置纵向剪刀撑或横向斜撑,每处扣5分;
3、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4、剪刀撑斜杆的接长或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2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3.3条
第5.6.2条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10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2、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3、作业层应按规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