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防治水细则)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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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2019年5月,防治水十项基础工作,一、制度(管理制度)二、队伍(成立机构和队伍)三、设备(防治水和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四、工程(防治水和排水系统工程建设)五、设计(防治水和排水工程施工设计)六、资料(防治水基础台帐资料)七、预测(水文地质调查、观测、勘探)八、防治水(矿井探放水工作)九、预案(应急预案和处理计划)十、避险(紧急避险系统),一、制度,1、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制: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新增第6条),一、制度,2、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矿长、总工、探放水队伍)3、建立技术管理制度4、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5、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撤人制度及应急处置制度,细则第6条。

二、队伍,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设立专职(原规定是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原规定第85条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井,建立专业的注浆队伍(删除了)3、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兼并重组矿井弱项)。

细则第5条、第39条。

三、设备,1、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应当)进行探放水(细则38条)2、专用探放水钻机3、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煤电钻)探放水。

4、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物探和钻探同时采用)。

第36条要求: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物探),互相验证。

细则第39条。

三、设备,3、“3类水泵”:

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工作泵能力20小时排出24小时正常涌水,备用泵70%,总能力20小时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检修泵不小于工作泵能力25%。

水管与水泵能力配套,配电设备与工作、备用、检修配套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细则第106条。

四、工程,1、“2个水仓”:

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涌水量大于1000m3/h,有效容量应能容纳所承担排水区域8小时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V=2(Q+3000)。

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2、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排水设备应当满足采区排水的需要。

四、工程,3、“1个泵房”:

“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2张门”:

密闭门(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既能防水又能防火);控制闸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规程312条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地面(细则增加“地面”)远程监控集控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

(原规定第118条,细则126条),四、工程,4、防水闸门设置规定:

(1)有突水淹井历史或者带压开采并有突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者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细则第95条,相对规定条件放宽了,规定第56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

四、工程,(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系统条件,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的老矿井,必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原规定: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细则第96条,四、工程,4、防水闸门设置规定:

(3)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原规定是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细则97条,规定第67条:

“煤矿”)(原规定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四、工程,(4)防水闸门管理要求:

煤矿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

(其他要求“必须”安设观测水压装置等),细则第98条。

四、工程,5、密闭水闸墙要求: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防水闸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细则第100条(原规定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四、工程,6、在建矿井排水要求:

新建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按该区预计的最大涌水量配备排水设备、设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细则112条)。

(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规定64条)7、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排水要求:

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细则113条,五、设计,1、探放水设计前期工作: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原“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2、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细则第41条,细则第40条。

五、设计,3、探放水设计要求: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

细则42条4、探放老空水(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米(满足平距3m为准)。

5、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原规定2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五、设计,6、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一般进行)双巷掘进。

7、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止水套管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值不得小于预计静水压值的1.5倍,兼做注浆钻孔的,应当综合注浆终压值确定,并稳定30min以上。

8、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

五、设计,9、每年雨季前,必须(应当)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原规定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细则58条),五、设计,10、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细则60条),五、设计,11、其他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

(1)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密闭水闸墙的设置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其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五、设计,12、防隔水煤柱设置规定

(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

(受保护的观测孔【塌陷角】、注浆孔和电缆孔)(3)“三下”开采。

(河流改道的论证?

)13、防隔水煤柱设计要求

(1)留设煤岩柱要符合细则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93条),五、设计,

(2)第九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六,但不得小于20m。

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原规定矿井)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

五、设计,附录六(四)、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且断层导水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1.在煤层位于含水层上方且断层导水的情况下(图3-5)(附图6-5),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考虑2个方向上的压力:

一是煤层底部隔水层能否承受下部含水层水的压力;二是断层水在顺煤层方向上的压力。

五、设计,(3)顶板水防治:

采取充填开采、限制采高等措施控制导水裂隙带高度的,必须制定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确保导水裂隙带不波及含水层。

(65条新增内容)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作业班次(原规定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27条),五、设计,(4)水体下采煤,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方案设计,经有关专家论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

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规定要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五、设计,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细则87条)【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者掘巷进时,顶板岩层或者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五、设计,14、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由煤炭(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注意:

附录五明确要求,突水系数计算时底板隔水层承受的实际水压水头值,MPa;水压应当从含水层顶界面起算,水位值取近3年含水层观测水位最高值。

五、设计,15、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井下探查、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掘进前应当同时采用钻探和物探(物探成果报告的验收)方法,确认无突水危险时方可施工。

巷道底板的安全隔水层厚度,钻探与物探探测深度按附录五式(附5-1)合理确定,钻孔超前距和帮距参考附录六式(附6-3)确定;(新增细则73条),五、设计,

(二)应当编制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可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地面注浆系统;(三)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含水层结束后,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效果评价。

采煤工作面突水系数按附录五式(附5-2)计算,不得大于0.1MPa/m。

六、资料,1、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应当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煤矿企业)审批(审定)。

(报告增加内容:

防排水系统、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一般有第三方编制,和其他资料的一致性:

突水点、老空水、底部水、顶板水等),六、资料,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六、资料,3、防治水计划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要根据整体生产布局,有针对性地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突水系数的计算最好也是一面一策),六、资料,4、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

(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

(原规定第十四条,修改后并入了细则第十六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原规定14条),六、资料,5、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细则第17条)6、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7、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

(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测监控情况。

六、资料,矿井充水性图主要内容:

井田内及周边报废煤窑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水闸门水闸墙、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能力等。

综合水文地质图主要内容:

含水层露头、地表水体、陷落柱范围、钻孔、主干巷道、回采范围及井下突水点资料、水位(压)线、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等。

比例尺为1/2000-1/100001:

2000、1:

5000或者1:

10000。

约束了矿井制图确定比例尺的随意性,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具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六、资料,7、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8、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细则第19条)小矿井是否能实现,七、预测,1、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预测,2、新增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七、预测,3、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细则27条)4、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5、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

八、防治水,1、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删除: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54条)(54条新增内容)在井田内季节性沟谷下开采前,需对是否有洪水灌井的危险进行评价,开采应避开雨季,采后及时做好地面裂缝的填堵工作。

(细则55条新增内容,原规定44条)发现与煤矿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八、防治水,2、煤矿应当建立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八、防治水,3、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具备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八、防治水,4、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保安煤柱的区别),八、防治水,5、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细则第38条)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细则第39条新增内容),八、防治水,6、探放老空水。

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

八、防治水,7、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分析,妥善处理。

(原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八、防治水,8、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变大变小),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细则51条,八、防治水,9、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

细则第42、43条。

九、预案,1、矿井应当将防范灾害性天气(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细则第130条。

九、预案,2、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要求更明确),细则第122条。

九、预案,3、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新增培训内容)培训,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原规定: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细则第123条。

九、预案,4、124条:

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水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细则第124条。

九、预案,3、矿井必须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能够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的避水灾标识。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标识,采区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300m,并让井下职工熟知,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

(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十、避险,1、煤矿按规定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

2、煤矿紧急避险设施的基本功能和防护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3、煤矿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和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19、21、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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