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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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专题讲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条例内容共分五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本部分是关于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原则、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原则性规定。

3,一、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4,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5,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定义,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

其目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法战斗),6,2、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义,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7,3、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法定条件,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第二:

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

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主观目的;第四:

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人实施的;第五: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8,4、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特例,但是,对此法律又规定了对那些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

持刀路面、入室抢劫、强奸、正在行凶杀人、劫持人质等,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9,5、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共同点,警察执法战斗行为与普通公民正当防卫都具有排除违法犯罪行为,制服违法犯罪分子,保护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等共同的目的。

10,二、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11,第二条重点释义,强制手段(武力使用)包括:

第一:

徒手第二:

利用就便器材第三:

利用警械第四:

利用武器,12,注意:

上述手段是根据对象的暴力程度、危害程度、紧急程度而定,由轻到重。

但是不要求必须与暴力手段相对应。

选择何种强制手段应该由警察按照现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13,三、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14,四、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15,五、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16,六、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17,案例:

滥用枪支伤及无辜被清除出公安队伍,河北省武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邓玉华滥用枪支,伤及无辜学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2002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邓玉华带领3名刑警乘坐吉普车沿武龙公路行至武邑县思寨村南,与迎面驶来的北京牌1041货车会车,两车后视镜相刮,吉普车后视镜被刮坏。

此时,货车司机李爱聪没有停车,邓玉华立即指使司机调头追赶。

吉普车尾随货车边追边鸣喇叭,示意李爱聪停车。

后见李爱聪未停车,邓玉华掏出手枪,向货车开了两枪,货车停在路边。

之后,邓玉华等人发现驾驶室内17岁的武邑县龙店乡黄口村学生黄世文被子弹击中。

经医院诊断,黄世文左上胸贯通伤,左肺损伤并伴有血气胸、左侧肋骨肩胛骨骨折。

公安部警务督察队认为,邓玉华开枪伤及无辜学生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反映了在个别民警身上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为加强队伍管理,严肃纪律,要求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18,第二章警械的使用,19,一、警械的分类,以警械的用途为标准,可以将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大类。

(一)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用于驱逐、制服违法犯罪分子;

(二)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警绳、脚镣等,用于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人身约束。

20,二、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共有八种,这八种情形都是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治安秩序,需要当场制止的行为。

人民警察遇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21,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况。

22,三、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约束性警械是指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身体进行束缚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警械。

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3,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本条规定的是抓获现行的情形,时间紧迫,来不及办理法律手续时,可以由人民警察现场决定是否采用约束性警械。

注意:

经检查,无明显证据,情况不明,身份不清,需要留置盘查,又无反抗逃窜情形的,建议徒手押带(不是押解),以防被投诉。

24,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重点释义: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案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

一般情况下,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25,(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26,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人民警察在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的目的是束缚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中不能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注意:

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碍。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27,28,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美国法律界定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一)是否面对即刻发生极端的危险;

(二)是否已经使用了非致命性武器。

二、合理性原则:

(一)犯人是否对警察构成立即的危险;

(二)犯罪的严重性;(三)罪犯是否正在拒捕;(四)犯罪还在实施当中。

注:

美国警方主张警察使用武器要打死罪犯,不要致残,以免付出高昂的医疗费用,降低警务成本。

另外没有警告。

29,美国警察战术目标与行为的对应等级模式,战术目标行为或手段说服对话控制押送约束造成肉体痛苦压服使用机械手段阻止使用警棍、胡椒喷雾剂高压水枪、催泪瓦斯等制止(致命危险)使用枪械,30,美国警察手册中有关使用武力及其等级的图解说明:

l级,警察出现:

警察到达现场行为人看见警察但依然不停止其违法活动。

假设行为人知道来人是警察,因为警察身着警服、佩戴警徽、开着带有警察标记的警车。

假如行为人还继续其违法行为,警察可以用2级的手段。

2级,口头命令:

警察对行为人发出“镇静”、“走开”等命令假设行为人能清楚地听见警察的命令。

如果行为人还继续其违法行为,警察可以用3级的手段。

31,3级,约束控制(徒手):

警察使用擒拿术大多数警察都受过擒敌技巧训练,用于制服对手,但又不给对手造成伤害。

如果嫌疑人提高对抗程度(猛力推挤或用力挣扎),警察就可以击打嫌疑人。

不过,这种击打只能对着不会造成重大伤害的身体部位,即运动穴位和肚子。

如果这些手段不奏效或当事警察感到用这些手段无法制服对手,就可以用4级的手段。

32,4级,化学剂(胡椒喷剂)它可能使行为人跌倒;双眼睁不开及疼痛难忍。

这样做还无法制服对手时,可以用5级的手段。

5级,暂时动弹不得必要时警察可以用不致命的冲击武器(即用警棍)击打行为人,但只准打某些部位,头部、脖子、喉咙、脊柱肾脏和腹股沟等部位则禁止击打。

如果行为人抽刀、拔枪对抗,企图杀害或严重伤害警察和公民时,警察可以用6级的手段。

33,6级,致命武力(武器)警察不得已向嫌疑人开枪或用工具以可能致死或致重伤的方式击打嫌疑人。

特别提示:

由于嫌疑人的行为,警察往往需要跳级使用武力,如从1级跳到3级。

警察的一切行为都要依嫌疑人的行为而定。

同时,武力等级的使用是双向的,既可升级也可降级使用。

在任何时候,警察都应大声发出命令,以便使行为人能主动服从。

如果行为人对抗的程序加剧或减弱,警察就必须相应地调整自己使用的武力等级。

34,美国的警察手册是正式公开出版的官方文件,所有人都能阅览。

作为警察手册的一部分,警察守则常常被作为法令引用。

警察如违反守则就至少要受到纪律处分。

行为人如果出现不当行为,使警察动用武力并造成后果,那么,对被指控过度使用武力的警察的行为按警察手册的规定内容进行认定和处理。

35,美国警察公路抓捕,36,37,38,39,香港警察机动部队训练,40,41,一、使用武器要件,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犯罪嫌疑人伤残或死亡。

因此,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适用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侵害活动,即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的暴力犯罪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1、判明情况;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3、紧急情形;4、警告无效。

42,1、判明情况释义,判明情况,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做出的准确判断。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即人民警察必须确认各种暴力犯罪的发生,并确认犯罪行为时,才能决定是否使用武器。

客观上没有条例第九条所列暴力行为发生,或者对犯罪行为人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武器。

依法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的自行处置权,要求人民警察根据现场的情况依法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决定采取行动,从而保证了人民警察行使这种权力的自决性和灵活性。

(案例),43,案例民警于某过失杀人案,某年8月13日,某铁路局公安处民警于某,受领导委派,在当地铁路中心医院急诊室护理本单位一位患病的同事,夜间零时四十分,处于熟睡状态的于某被医院急诊室值班护士的一阵惊呼猛然惊醒,他听见护士喊:

“不好了,来坏人了!

还有枪!

”同时又看见一个握着手枪的人追赶着另一个人,一矮一高,一前一后,闯进了急诊室。

于某未加思索即认为,这是正被公安机关追捕的高矮特征相同的两星期前在本地盗枪并曾持枪打伤值勤民警的歹徒又来行抢作案,于是急令室内所有人员立即卧倒隐蔽,并拔出自身佩带的“五九”式手枪,当场将两名闯入者打死。

事后才查明,握着手枪闯入急诊室的是民兵王某,被他追赶着在前面闯入急诊室的人,则是盗窃分子周某。

两人均非持枪作案歹徒。

同年12月3日,于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刑。

44,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释义,暴力犯罪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对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直接危害的行为。

如使用暴力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等。

条例第九条所列举的各种行为,都是暴力犯罪行为。

见视频,45,46,3、紧急情形释义,紧急情形是指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结果,不使用武器加以制上将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因为使用武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而且是在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犯罪行为时不得已才能使用的手段。

因此,犯罪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紧迫的状态,仍有不使用武器能够制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存在,就不要直接使用武器。

47,4、警告无效释义,警告是指人民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发出的要求其停止暴力侵害或停止逃跑的告知和警示。

它具有两重含义:

一是明确告知并命令犯罪嫌疑人停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二是如果不停止暴力侵害,将会受到使用武器的打击。

警告无效是指经警告,犯罪嫌疑人仍不听从人民警察的告知命令,继续其犯罪或逃窜、拒捕活动。

警告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警告,如命令犯罪嫌疑人“站往”、“放下武器”、“我要开枪了”等等。

但是,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来不及警告或发出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可直接使用武器。

例如,犯罪嫌疑人正在点燃爆炸物,如不立即开枪制止会引发爆炸,炸毁建筑物并致建筑物内人员伤亡,人民警察可以直接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

再如,犯罪嫌疑人已开枪拒捕,袭击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可直接开枪射击对方。

48,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49,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重点提示:

所谓“爆炸”,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将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甚至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人民警察遇到这些情况有权使用武器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

50,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重点提示:

所谓“劫持”,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对交通工具进行控制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所谓“驾驶”则是指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故意撞击行人、其他交通工具或建筑物等,意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使用武器制止这些暴力犯罪行为,必须在能够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在使用武器虽然能够制止犯罪行为,但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不得使用武器。

51,(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重点提示:

界定好对象目的是避让,还是有意识地夺取。

基本标准:

1、对象案底;2、我有无出枪;3、现实危险,非法使用武器与丧失生命之间,作出明智选择。

52,(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所谓“使用”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或正在使用;“以使用相威胁”,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场持有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尚未使用,但是当场可以使用并威胁要当场使用而实施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或可能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人民警察有权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53,(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54,(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凶杀是指使用暴力手段直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制止凶杀犯罪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凶杀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对他人生命构成直接威胁,人民警察就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特别提示:

对精神病人现行行凶杀人也可以使用武器,但应该酌情对待。

劫持人质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非法控制、扣押他人,强行以其人身安全相威胁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包括公开劫持和秘密绑架)。

这是一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要达到什么目的,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就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对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必须保证人质的安全,如果使用武器有可能伤及人质则应谨慎使用武器,或尽可能采用其他方法伺机制服犯罪嫌疑人。

特别提示:

应该区别对待非法劫持人质案件。

(张开林案、江油劫持人质案),55,56,57,(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58,(八)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伙抢劫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持械抢劫是指持枪、刀、棍棒或者其他可以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进行抢劫。

特别提示:

这两种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对于其他形式的抢劫行为,如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而使用胁迫方法尚未造成紧迫危险的,采用其他方法可以予以制止的,则应尽量采用其他方法予以制止。

其他方法制止不了的,有可能造成危险严重后果的,可以使用武器。

如:

飞车两抢,虽然处警时情况不明,如果歹徒被警察追击时强行冲撞路人,也可以视情使用武器。

59,(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聚众械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或煽动下,纠集多人持械(含使用武器)相互进行殴斗;“聚众暴乱”,是指纠集多人使用暴力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或制造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聚众暴乱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政治目的,其暴力危害程度更为严重。

特别提示:

这两种行为都是群体性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参与的人数多,成份复杂,因此在使用武器时,要注意分清首要分子和胁从分子,主要打击首要分子,并且是在其他方法(如劝导、隔离、驱散等)不能制止时才能使用。

60,(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暴力抗拒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是指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负有相对义务的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反抗、阻挡或者妨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使人民警察不能完成职责的行为。

此种情形,人民警察为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可以使用武器。

特别提示: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是指使用暴力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实施打击或伤害的行为。

如对人民警察开枪射击,使用刀具砍杀、刺杀人民警察,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打击人民警察的身体,袭击人民警察正在驾驶、乘坐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的办公、住所等。

实施这种犯罪行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也不论人民警察是否处于执行职务的状态,只要犯罪分子实施暴力侵害人民警察的行为,并造成紧迫危险的情形,人民警察就可以使用武器进行自卫。

61,(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62,(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公然使用暴力劫持或抢夺在押人犯、罪犯并使之脱离羁押或者监管的行为。

特别提示:

这种行为公然与国家政权相对抗,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63,(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是指人民警察到达现场时,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或者已被制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则可以直接予以拘捕,但当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抗拒拘捕或者逃跑时,则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特别提示:

这里的抢劫是指所有的有证据证明为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与第八条不同。

64,(十四)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是指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当场拒捕或者逃跑;2、或者被通缉、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3、人民警察在现场即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携带有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而当场拒捕、逃跑的情形。

特别提示: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虽然当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但其拒捕或者逃跑,其社会危害性仍未消除,一旦逃跑,仍将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因此,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制止其拒捕、逃跑。

65,(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66,三、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发现实施犯罪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67,

(二)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特别提示:

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场所,或者处于存放危险物品场所时,禁止使用武器。

这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避免因使用武器而造成严重后果,如误伤群众、引起火灾、发生爆炸等。

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犯罪嫌疑人利用危险物品进行破坏,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当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时,仍然须注意防止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尽量避免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等情况。

68,四、人民警察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特别提示:

所谓停止实施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由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迫使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

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是指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后,听从人民警察指挥,接受人民警察的处置,如放下凶器、服从拘捕等。

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后,如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拒捕或逃跑,人民警察仍可使用武器予以制止。

69,

(二)犯罪嫌疑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特别提示:

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丧失继续实施犯罪、拒捕、逃跑的能力。

如受重伤,失去反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则无必要再继续使用武器,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受伤,但尚未失去继续犯罪的能力,仍然继续实施犯罪、拒捕或逃跑,人民警察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武器。

70,五、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

(一)现场处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2.保护现场;3.立即报告;,71,

(二)书面报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1.武器使用者的个人情况:

姓名、年龄、职级、所属机关。

武器、弹药配发情况:

武器类型、编号,弹药类型、数量等。

2.武器射击对象个人情况:

当时是否携带或使用武器或其他工具。

3.使用武器的事实经过:

使用武器前是否采取其他强制方法;是否发出警告;是否组织现场无关人员躲避或疏散;使用武器的原因;开枪情况及弹药剩余情况等。

4.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

5.使用武器的直接后果:

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犯罪嫌疑人逃跑;伤亡人员的名单、伤情,以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6.事后处置措施:

是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是否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属机关报告等。

特别提示:

使用武器民警一定要强迫自己冷静,自己回忆开枪情形,同伴也要及时帮助其回忆,按照使用武器的四要件逐条整理清楚。

72,第四章法律责任警察放弃查缉职责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即按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处罚。

2)行政责任:

即按警察法第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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