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868286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6.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docx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二、吊装作业的分级及审批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车间安全主任审批后报技术部审批最终由总工程师或生产生产副总终审;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车间安全主任审批后报技术部审批;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车间安全主任负责审批。

三、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车间设备主任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车间安全员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并设专人监护。

(3)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规定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吊中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起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在进行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四、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五、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六、《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机电动力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吊装作业申请人在车间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3、《作业证》批准后,吊装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车间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

5、《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车间安全员,第三联交机电动力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落煤管,给煤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五.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1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2动火作业前,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等能顺畅排走。

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职责要求

4.1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所属车间负责人)

4.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2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动火人

4.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2.5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4.3监火人(动火作业单位指派人)

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部位负责人(工艺负责人)

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4.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工艺负责人)

4.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5.2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5.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1特殊动火作业

DCS控制室、锅炉零米控制室、废气管路系统。

5.1.2一级动火作业

锅炉燃煤系统、汽机油系统、锅炉油系统.

5.1.3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6.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6.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工艺负责人)审批。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二、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公司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班长方可签字消票。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四、《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环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保存期1年。

5、《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1、受限空间

指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安全隔绝

(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6)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6、个体防护措施

(3)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8、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7)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8)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三、职责要求

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