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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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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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

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工会基本职责、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建设职工之家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把工会的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促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

第四条建设职工之家的目标是:

适应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力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突出抓好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五条建设职工之家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突出维护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创新发展的原则、规范建设的原则、齐抓共建的原则。

不断加强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职工全员参与的共建局面。

第二章确认与命名

第六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总工会负责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和管理;负责本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推荐、申报,以及受全国总工会委托负责对本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验收工作。

设区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分别负责市级、产业(系统)和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和管理。

县级总工会负责合格职工之家、县级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和管理。

乡镇(街道)工会负责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并向上一级工会推荐合格、先进职工之家(小家);乡镇(街道)总工会,可评定和管理乡镇(街道)一级的合格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基层工会负责合格职工小家的确认和管理。

第七条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考核、评定与命名以地方工会为主。

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可根据实际评定与命名合格、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第八条省总工会原则上每五年在召开省工会代表大会时集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职工之家(小家)。

期间,每年根据全省建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少量的评选命名。

市、县总工会及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原则上每一至二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职工之家(小家)。

对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工会组织,根据所在地方工会或所属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的推荐、申报,上级工会经考核验收后可随时评定命名。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九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时期建家工作要求,基层工会组织在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的方向并形成合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2、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职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协商等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双赢,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3、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探索职工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厂务(校务、院务、所务、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切实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各项权利。

4、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组织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调动职工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群众性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5、重视职工队伍建设,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行政支持职工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等职工之家的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职工宣传、文化、教育阵地,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7、坚持服务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疾苦,倾听职工群众呼声,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

8、加强工会组织自身改革和建设。

不断推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坚持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组织机构健全,按时换届选举;建立健全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工会领导班子健全,工会干部政治、经济待遇落实;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会工作和建家活动各类档案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9、合格、县级先进、市级先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职工认可率分别在75%、80%、85%、90%以上;职工入会率分别在85%、90%、92%、95%以上;考核合格基础分分别在80分、85分、90分、95分以上。

在落实工会重点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和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可适当加分,一般不超过2分。

加分部分作为推荐时参考。

第十条职工小家建设要在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经济工作、职工生活、资料管理、职工认可等方面达到要求。

合格、县级先进、市级先进、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的职工认可率要分别在75%、80%、85%、90%以上;考核合格要分别在75分、80分、85分、90分以上。

第十一条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必须在下一个层次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满一年以上的基层单位中评选。

大中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包括本级机关工会)应有60%以上获市级或本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工会(包括本级机关工会)应有60%以上获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1、工会组织机构(包括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和工会班子不健全,不按时换届选举,工会干部待遇未落实的。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坚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未实行厂务(校务、院务、所务、机关内部事务等)公开制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其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3、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近三年内发生拖欠职工工资事件的。

4、公司制企业未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5、近两年内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的。

6、工会经费未依法按时足额拨缴的。

7、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入会率未达95%的。

8、经职工民主测评,单位职工群众对建家工作满意率低于90%,考核合格基础分低于95分的。

9、获设区市级先进职工之家或同级别先进职工之家未满一年的。

10、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三条设区市总工会及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可根据实际,制定市、县级先进职工之家(小家)考核验收等相关的文件,并上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考核、审定的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工会、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要建立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先进库”,评选时“先进库”中的先进单位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申报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以票决的方式通过后,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设区市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推荐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时,应在基层工会自评和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差额筛选,择优推荐,由省总工会(或委托有关单位工会)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凡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单位,必须符合条件和推荐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十天后无异议的方可申报。

第五章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建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申报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应进行考核验收。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根据单位类别,分别按以下评分细则进行考核验收:

《福建省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福建省机关单位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福建省非公有制单位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省级模范职工小家按《福建省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进行考核验收。

市级及市级以下的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验收内容要求,由各设区市工会及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企业工会工委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工会可委托下一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其考核组主要成员应得到上级工会认可。

第二十一条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授予机关,原则上每2—3年要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

对经复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合格证书,确认其保持荣誉称号;经复查发现其工作不符合建家标准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党政工等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该企业的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暂缓复验,但暂缓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改制企业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

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单位更名需及时向上级命名单位报告备案。

2、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其工会组织应重新争创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3、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重点是被兼并部分)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持荣誉称号。

4、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倒闭的,不再复验,由命名单位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5、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大的变化,对该子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后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评选和考核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上级工会可在下一次的评选、推荐时,减少或取消其申报名额。

第二十四条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牌由县级以上总工会作收回处理。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之家(小家),授予机关应当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

“合格职工之家”证书由省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对于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实际,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凡被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凡被推荐为省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领导,该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非公有制单位的推荐对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凡分厂(车间、班组)被推荐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或分厂(车间、班组)的主要负责人被推荐为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该分厂(车间、班组)必须分别是市、县级以上先进职工小家。

(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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