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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大运力、低成本、环保型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铁路要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

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技术标准。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

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

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14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第1表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名       称线间最小距离(mm)

1区间双线v≤120km/h4000

120km/h<v≤160km/h4200

160km/h<v≤200km/h4400

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

3站内正线5000

4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列检作业5000

有列检作业或加水作业v≤120km/h一般5500

改建特别困难5000

120km/h<v≤160km/h一般6000

改建特别困难5500

160km/h<v≤200km/h一般6500

改建特别困难5500

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

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5300

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5000

8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

9换装线3600

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

11正线与牵出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

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6500

13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5800

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

15其它站线4600

第2表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名    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

1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4400

200km/h<v≤250km/h4600

250km/h<v≤300km/h4800

300km/h<v≤350km/h5000

2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5000

声屏障594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5200+结构宽

雨棚柱4590+结构宽

有站台3530+站台宽

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5000

有站台3500+站台宽

接触网支柱5000+结构宽

雨棚柱4300+结构宽

4正线与其他线无5000

5正线与动车走行线无5000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第15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7条(第16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

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

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第17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

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第18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第19条)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

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控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援设备

※第21条(第20条)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中心。

自然灾害预防

※第22条(第21条)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

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

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

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3条(第22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

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4条(第23条)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

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第24条)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

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6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27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联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

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第26条)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隧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0条(第27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第28条)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3表和第4表。

客运专线铁路的区间曲线半径规定如第5表。

第3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第4表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第5表客运专线铁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大曲线半径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第29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

区段站、编组站中间站

一般困难

80800600600

1201200800

160160020001600

200200035002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第30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

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4条(第31条)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

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第32条)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

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

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

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石采矿。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6条(第33条)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7条(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

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砂、采石、采矿。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38条(第35条)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

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200km/h客货共线区段的桥梁为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及桥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

净高小于5.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声设施。

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其以上、双线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道

※第39条(第36条)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运煤专线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

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及重载运煤专线铁路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一级道碴;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40条(第37条)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加宽值(mm)

R≥3500

350>R≥3005

R<30015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

第8表 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υ≤120120<υ≤160160<υ≤200

线路容许偏差(mm)+6,-2+4,-2±2

道岔容许偏差(mm)+3,-2+3,-2±2

※第41条(第38条)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

最大实设超高:

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9表 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υ≤120120<υ≤160160<υ≤200

正线及到发线(mm)443

道岔(mm)443

其他线(mm)6

※第42条(第39条)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

25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第40条)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

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4条(第41条)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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