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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春经销合同

编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共赢的原则签订,双方须严格遵守。

甲方:

(三承春酒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名称:

三承春酒业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销总部电话:

营销总部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经销商)

法定名称(全称):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一部分:

关于商流与物流的约定

1销售方式

1.1甲方产品实行区域经销制。

1.2甲方采取责任目标经销制,经销商根据甲方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市场经营和管理工作,甲方在保证本合同约定权益的前提下对经销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1.3甲方采取依经销目标进行市场投入的原则。

1.4经销商在合约期间对本合同约定相关目标负有全部责任。

由于经销商自身原因,造成合约目标无法实现,其行为视同违约。

1.5甲方倡导经销商实行产品专营。

2经销范围

2.1本合同界定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为: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级市)县(县级市)。

经销渠道:

餐饮流通商超批发。

2.2本合同界定的产品范围为:

产品

规格

□三承春一星

1*12

□三承春二星

1*12

□三承春三星

1*6

1*12

1*6

2.2界定的产品经销范围的调整:

甲方有权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能力进行界定产品经销区域的缩减或扩充,以及界定产品经销渠道的缩减和增加.

 

3窜货管理

3.1窜货:

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属销售商(分销商、批发商)跨规定区域销售的行为。

3.2窜货分为一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类。

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

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属分销商、批发商故意涂改批号、1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又或是在短时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经常性的批量的、屡教不改的窜货行为。

如果经销商出现一次恶性窜货,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经销商下属的销售商(分销商、批发商等)在合同期内出现两次恶性窜货,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对于收货数量低于20件(10-19件)的,由甲方依据危害程度作为货物流向管理不善予以处理,严禁市场私下处理。

3.4经销商应与其分销商和二批商签订合同,规范货物流向管理。

3.5发生窜货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经销商停止窜货行为,并按照公司相关窜货管理制度对窜货市场经销商进行处罚,对被窜市场经销商进行补偿。

3.6经销商发生窜货行为,甲方将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以罚金或扣除部分合同保证金,以对经销商进行处罚,经销商应在收到处罚函告后三日内缴齐。

4广告管理

4.1经销商须遵守甲方的广告传播规范。

4.2在垫付广告费用过程中,须遵守书面认可原则,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申请单导致报销冲账无法进行的,责任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不得与甲方的任何个人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经销商承担。

4.3经销商在垫付各项市场费用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该笔费用将不予冲账。

4.4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了解本市场的各项广告投入情况,并对本市场的各类广告进行监督和维护。

5价格管理

5.1甲方产品经销价格,是指产品的出厂价格,运费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5.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供货价,但须书面通知经销商。

对经销商在新价格生效之后汇出的货款,(甲方以银行汇款凭证传真到公司的时间为准)将按新价格供货。

如遇涨价,甲方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给予经销商适当的补偿,用以说明经销商解决因涨价带来的各项市场问题。

6付款发货

6.1甲方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

甲方在确认经销商订单约定货款全额到甲方账户后,及时安排发货。

6.2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确保本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合同履行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收据。

6.3甲方指定唯一经销商专属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6.4根据本年度合同约定销售额,合同履行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县级代理商合同保证金为5000元人民币,市级总代合同保证金为20000元人民币。

合同履行保证金经销商需在甲方相关函告期限内交齐。

如果经销商不交保证金,企业对经销商的利益无法保证,也无法保证窜货情况。

6.5如果本合同自动失效、自然终止或合同期满终止合作的(不含以任何形式违约而造成的合同终止),甲方按相关程序将合同履行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

7货物验收

7.1经销商应及时依甲方的出库单验收送达的产品和广宣品。

7.2对于运输途中的破损,千分之二以内的甲方不予承担,超出部分经运输人员确认并由经销商在收货单据上注明后,由甲方给予解决,对于经销商未在收货单据上注明的甲方不予解决。

7.3经销商自带车辆提货的,应在提货时验货,甲方不承担装车后的任何损失。

第二部分:

关于市场投入的约定

8市场投入原则

讲求实效,科学、理性地投入,根据产品在市场所处的时期,循序渐进地进行市场投入。

开发期市场投入以提高产品知名度、知晓度为主;成长期市场投入以提高产品知晓度、美誉度为主。

9市场投入

甲方在约定经销地域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年度投入计划进行市场投入,投入的方向(含各种媒体分摊费用及终端广告和销售费用)依照市场成长及公司整体推广策略而定.

第三部分:

关于经销商资源的约定

10经销商条件

10.1经销商拥有用于经销约定产品的专项资金为: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万元人民币以上

□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它:

10.2经销商拥有适宜的容量足够的仓储设施,其中专项用于约定产品的仓储面积为:

□200平方米以上

□100平方米以上

□50平方米以上

□其它:

10.3经销商拥有用于经销约定产品的专用车辆的台数为:

□6台以上,具体车型为:

□3台,具体车型为:

□1台,具体车型为:

□其它:

10.4经销商拥有用于经销约定产品的专业队伍的人数为:

□10人以上

□5人以上

□3人以上

□2人以上

□其他:

10.5经销商应拥有良好的销售网略

□经销商应拥有良好的终端网络,经销商控制的总网点数量不得低于区域内网点总数的70%,经销商控制总网点数量不得低于600家。

□经销商应拥有良好的二批分销商网络,经销商应和区域内二批商拥有良好的关系,经销商所拥有的合作二批商不得低于5家。

□经销商控制的流通渠道网点数量不得低于区域内流通渠道网点总数的70%,经销商控制的餐饮网点数量不得低于区域内餐饮网点总数的70%。

10.6经销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达到上述约定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者,甲方有权要求经销商限期整改,限定期限内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可直接与其终止合作。

11经销商承诺

11.1将约定产品作为主营产品。

11.2在本年度合同期内,约定产品的任务额为万元人民币。

具体销量分解为:

年度

2010年度-2011年度

合计

月份/月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打款额/万元

 

11.3坚持长期做终端直销,主要直控终端网点达______个,其中餐饮网点达______个,便利店达个,商超达个,二批商达个。

11.4实现约定的覆盖率,做到及时送货和补货,并做好客情沟通、价格管理、产品陈列及氛围建设等终端基础工作;市场铺货覆盖率不低于80%,产品陈列(每店摆放个陈列排面为达标),达标率不低于80%,终端广宣达(每店海报张以上为达标)标率不低于80%。

11.5理解、认同和支持甲方品牌战略和经营理念,尊重甲方市场人员,维护品牌形象,共同发展;因品德问题被甲方辞退的市场人员,经销商不得聘用。

11.6认同甲方的营销理念,积极学习甲方营销方案与知识,并大力推广和有效传播。

11.7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及市场策略。

11.8十二条约定的目标及内容为硬性责任目标,经销商必须认真填写并落实,如有违反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

11.9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11.10不得经营其它企业的同类竞争产品。

12经销商义务

12.1建立完善的分销网络。

对分销商或二级批发商进行有序管理和服务,并兑现承诺,同时指导和严格要求分销商做终端直销并对其下游渠道进行有序管理和服务,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核心分销商或二级批发商进行检核、沟通和指导。

12.2维护产品价格,按约定价格销售产品。

12.3积极主动推广约定产品及甲方的新产品,并积极进行市场营销活动。

12.4配合甲方做好约定产品的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

12.5甲方业务人员对乙方业务人员拥有业务指导权,乙方业务人员应配合甲方业务人员的工作,自觉接受甲方业务人员的指导,按甲方人员要求提供规定的表格,配合甲方做好市场研究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市场信息。

12.6乙方应执行甲方的安全库存管理(安全库存是指经销商月初库存量应为本月任务额的1.3至1.5倍)。

12.7乙方应执行甲方预付款制度,乙方应于本月25号前将与下月销售任务相等金额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生产、发货。

12.8配合甲方按垫付原则及时垫付市场投入费用。

12.9主动协调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协助甲方处理顾客异议及打假维权工作。

12.10在市场交接过程中及时对市场工作交接的内容予以核对并签章确认。

对于在市场工作交接内容中没有回馈的账务及其它问题,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12.11遵守甲方的相关市场管理制度及规定。

13甲方义务

13.1提供合法生产、内在质量优良的产品。

13.2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媒体投放广告、开展策划活动及促销活动以及提供宣传品提高品牌形象,为市场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3.3投入终端费用协助经销商开展终端工作。

13.4设计价格体系时测算并保证经销商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13.5协助经销商解决存在质量问题或过期的产品。

13.6实行正常销售管理避免经销商积压产品和资金,但经销商应执行甲方的安全库存管理。

13.7协助经销商维护区域市场价格稳定。

13.8打击假冒产品并查处窜货,维护市场秩序。

13.9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经销商会议加强与经销商交流。

13.10有计划地对经销商业务人员进行指导,对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培训经销商管理人员,帮助经销商培养骨干人员。

13.11对经销商的市场行为进行指导。

13.12向经销商提供有关部门所需要的关于约定产品的相关证件。

第四部分:

关于合同的约定

14合同期限

14.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签约日至年月日。

合同到期后,即使双方在上述期限内的业务未了结,若未书面继续签约,不可推定或视同默认为本合同自动续展。

15.2本合同至签定之日起,即为生效。

经销商应于年月日前将首批货款人民币万元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公司视为经销商单方面违约,并按违约处理。

15合同终止

15.1任何一方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可立即终止本合同,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

①一方因法律所定义的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持续两个月或更长时间。

②政府或其代表机构的命令、行为、规定或干预使本合同的履行在其实质性方面成为不可能。

③一方进入破产、重组、解散或其它类似程序。

④一方不讲诚信,套取货款或货物。

⑤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且未能在守约方指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在④⑤情况下,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5.2经销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与其终止合作。

①不认同甲方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无法与甲方保持同步发展。

②经营与甲方产品有明显竞争性质的产品。

③生产或销售假冒产品。

④不遵守甲方市场管理规定,窜货或低价销售情节严重。

⑤违反甲方促销管理规定对产品私自开展渠道促销活动或其它促销活动。

⑥市场因经销商工作不到位导致持续下滑或停滞不前。

16合同终止后责任义务

16.1甲方市场营销人员和办事处需与经销商做好沟通工作。

16.2甲方在市场交接完毕后按相关程序退还经销商保证金及其它帐务余额。

16.3经销商须与甲方或新设立的经销商做好货物、帐务、销售网络、市场遗留问题交接。

16.4经销商在收到终止合作函告后一周内与甲方结清帐务。

16.5经销商如对终止合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书面向甲方相关部门回馈,否则甲方将不予受理。

16.6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得因合同期间各自的投资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6.7终止过程中甲方市场营销人员要维护经销商的声誉和企业形象。

17其它事项

17.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若有修改,以最新修改的附件为准,但须书面通知经销商。

17.2双方均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如果未履行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17.3一旦经销商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17.4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经销商和甲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各方签字代表均已获得其正式授权签署本合同。

17.6合同已经过经销商销商和甲方确认,并共同遵守。

17.7经销商不得与甲方所有的业务私自有金钱上的来往,如发生借款行为企业不予承担,属于个人行为。

17.8合同一式两份,经销商执一份、甲方执一份,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经销商(名称/盖章):

授权签字代表姓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三承春酒业(盖章):

授权签字代表姓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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