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876891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docx

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报考指南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介绍

考试简介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

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

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

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

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专业划分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师,中西医助理医师;口腔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卫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十个考试项目。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详情

报名时间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2月27日至4月8日。

其中,2014年执业医师/助理医师网上报名时间预计为2月27日9时~3月15日24时,考生可登陆本网站首页进行报名。

2014年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现场报名时间预计为3月18日~4月8日,各地现场报名时间、地点,请考生及时关注本网站信息更新。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

对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报名办法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等方式进行。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详情

考试时间

    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备考又拉开序幕。

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间预计为9月中旬,详情请关注中大网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网考试动态栏目,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相关信息!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分2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考试科目

口腔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类别

口腔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比例

科目

比例

科目

基础 

科目

18%

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15%

生物化学、药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专业 

科目

75%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临床医学基础1(内科学、外科学)

75%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公共 

科目

7%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预防医学

10%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预防医学

考试题型

目前,口腔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

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

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5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

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

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

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

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

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

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

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下面按照类别逐一举例介绍。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

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

查体:

T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7.8×109.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

查体:

T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下前牙咬东西无力,牙齿感觉松动。

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

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考试大纲

    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尚未发布,详情敬请各位考生关注中大网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网考试大纲栏目,我们将会第一时间公布2014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详细信息!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查询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其中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约考后半个月陆续发布,而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可查询。

考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

点击查看:

2013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成绩管理

1、考试分数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卷面答题的原始分数。

2、考试分数的公布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生考试正式分数将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

考生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查询考试原始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3、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

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合格标准

1999年至2012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通过分数线:

2012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8分

2011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0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09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5分

2008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5分

2007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0分

2006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05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41分

2004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1分

2003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4分

2002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2分

2001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2分

2000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8分

1999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42分

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证书领取

领取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机构领取证书

证书管理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证书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信息

注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