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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彝族民间调解人的权威

目录

摘要………………………………………………………………………………1

引言………………………………………………………………………………2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概述……………………………………………2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概念……………………………………2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形成………………………………………2

(三)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类型………………………………………3

(四)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特点………………………………………4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弱化……………………………………………6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弱化的表现…………………………………6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弱化的原因…………………………………7

三、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重构……………………………………………7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国家制度调适…………………………7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再造………………………………………9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总结与体会………………………………………………………………………12致谢辞……………………………………………………………………………12

 

        摘要

彝族有句谚语“惹尼帕董木,帕尼莫董木“是说在民间纠纷调解中晚辈要听从长辈的,长辈要听从调解人的,民间调解是彝族调解纠纷主要方式,而调解人在调解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不可估量的权威。

权威问题是任何社会组织中永恒存在的现象,有社会组织的地方就有统治和管理,有统治和管理就得有统治的道理,人们服从统治的道理就构成了权威,权威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实现组织目标,推进社会发展,但权威研究是一项很艰难的任务,在历史上权威理论曾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在近代,由于种种原因,权威理论遭到了当代学者的冷遇,甚至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共同认可的对权威的定义。

因此,我们关注的不是对权威问题进行理论层面上的深究,而是将权威理论用于凉山彝族社会中的权威构成及调解人权威的分析。

【关键词】权威调解人彝族习惯法

Abstract

Yiproverb"toprovoketheNipDirectorwood,MoDongwood"meansthatinthemediationofcivildisputestheyoungergenerationtolistentotheelders,elderstoobeymediator,civilmediationisthemainwayofYidisputeresolution,theplaysanextremelyimportantroleandauthorityoftheimmeasurable.Authorityoftheproblemistheeternalexistenceofthephenomenoninanysocietyorganizations,socialorganizationswherethereisruleanddominationandmanagementmustrulethetruth,thereasonpeopleobeytheruleconstitutedauthority,theauthoritytoeliminateconfusionwithordertoachieveorganizationalgoals,andtopromotesocialdevelopment,authoritativeresearchisaverydifficulttask,authoritativetheoryhasattractedextensiveattentionfromscholarsinhistory,butinmoderntimes,forvariousreasons,theauthorityofthetheorywascontemporaryscholarscold,orevendifficulttofindacommonrecognitionoftheauthoritativedefinition.Therefore,inthispaper,theconcernisnotontheissueoftheauthorityonthetheoretical

Keywords:

AuthorityMediatorYicustomarylaw

引言

彝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

彝族运用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纠纷,彝族习惯法是在彝族民间中寻找具有懂得彝族历史、文化、习惯法以及当代中国民间调解略懂法律具有彝族知识文化深渊的权威人士来调解,这一彝族传统民间调解制度是在彝族独特的社会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的,用彝族的话说“莫木”是彝族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共同意识的集中表现,反映了彝族地区普适的价值观。

在彝族地区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对峙冲突随处可见,本文试图对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的权威人进行研究,寻求合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的方式,来破解国家法在彝族地区实施面临的困局,以期实现国家制定法与调解权威人调解民事纠纷的彝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对话与协调相适。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概述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概念

权威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指为其他人所服从的权力人士。

这种人士往往有一定的被信任度和能力,从汉语词源看,权威是权和威的结合,也是指在人们心中能起信任和恐惧,具有一定威严的人士。

权威具有一定道德规范,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权威与道德规范相联系,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感,权威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则来自逐渐形成的威望与威信。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形成

调解人不是通过考核或程序选举,也不是世袭而来,他们不仅需要口才,掌握彝族习惯法内容的各种标准,更需要有刚直不阿的性格和无私奉献的高贵品质,他们是在彝族人中熟悉彝族历史、文化,知识精通彝族习惯法,熟背熟知彝族谚语、懂得彝族家谱并掌握一定的纠纷处理方法,能言善辩,在日常承接处理纠纷中通过解决每个具体的纠纷时所表现出的过人才能和刚正不阿的品格而得到群众公认而自然形成的,他们调解的范围小至家庭、相邻人的口角纷争,大至跨越家支的械斗和战争。

彝族调解人的权威也不是法律或是哪位赋予的,是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通过点点滴滴生活经验和实践调解经验人们对他的一种肯定一种信任。

因此调解人虽然在社会中没有任何特权,但是在民间却享有极高的声望。

调解人同时也是悉习惯法与判例,办事公道,善于调解纠纷,在家支内外具有较高威信,见识广,阅历深,熟悉习惯法,善于排难解纷和维护家支利益而被拥戴出来的自然领袖。

一个成年男人只要熟悉习惯法,办事公道,取得家支内外的信任,日久就可以成为有权威的调解人,有突出才干的妇女也可以成为调解人。

笔者外婆就是由于见多识广,办事公平,村内村外有了事,都愿意找她调解,因而成为调解人也就可以说是德古的。

调解人虽非世袭,但可以给自己的。

2005年开展对少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曾在凉山美姑县巴普区,昭觉县竹核乡,滥坝乡及布拖县木耳乡喜德县货坡洛乡等地,搜集和整理了大量凉山彝族习惯法条款,它们分别涉及土地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等级关系、婚姻、租赁关系、债务、担保、刑法、人身占有等10多个方面,大体包罗了解放前凉山彝族地区社会成员间人身、财产各种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作为习惯法执行者的调解人解决纠纷的;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

(1)死给案;

(2)婚姻纠纷:

(3)土地、债务纠纷;(4)伤害、逃亡等纠纷的处理;(5)涉及命案的赔偿;(6)除杀人外的盗窃、伤害、强奸(7)盗窃纠纷等刑事案件的处理等等,基本上涵盖了彝区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所以说彝族民间调解不仅调解民事纠纷还调解刑事纠纷,在彝族人们的观念里出现了纠纷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国家法律来解决而是是请调解人来调解。

(三)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类型

马克斯.韦伯认为正当的权威不外乎三种历史形态,即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在此,可以将其当作研究权威的一种方法,对彝族调解人权威的性质进行粗略的考察,一方面,调解人的权威是一种传统型权威,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

调解人的权威在传统中积淀而成,尊崇和信赖权威人这种特殊的群体,是人们数千年来通过无数次的经验积累,在感性、理智与利害关系的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集体观念。

人们在受到敌人威胁、生命财产处于危险之中的时候自然会想到调解人,他们是安全的象征;在残酷的械斗了无终期、亲友死伤无数的时候会想到调解人,他们是和平的象征;在孤独无助、各种不安的时候会想到调解人,他们是智慧、公平的象征,在彝族社会中,调解人已经超然于普通的职业称谓,成为光明与正义的化身。

在此种意义上,制造权力威严的已经不是权威的人物和制度本身,而是在传统中长期固化而成的意识形态和符号体系。

是一种传统型权威,他的力量不是来自于行政的任命,而是在于人们普遍承认的象征力;另一方面,仅将调解人的权威归结为历史的沉淀,这是与现实不完全符合的,调解人权威又是一种魅力型权威,或称为神异性权威,他是个体利用对众人创造的福利而获得声望。

调节人的权威靠处事的公正,靠对彝族社会传统习惯法的熟悉,从而获得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没有国徽在肩,没有钢枪在手,众人的信赖是他们的权威所在正义根植于信赖,可以说它来自于人们对调解人个人魅力的崇拜,调解人的权威与彝族社会中的贵族血统者不同,它是一种完全大众化的权威人们并非如同服从社会中的贵族一样。

简单地根据传统服从于拥有“调解人”称号的人,人们总是在经验的反复试错中权衡调解人的权威,哪些人应当成为调解人,应当成为哪种档次的调解人,哪些人不配再做调解人,这些都是调解人自身的道德品性和享赋造化经受社会检验而产生的结果,是因人而异的,它同时也避免了职业的终身制所带来的无穷弊端综上,借助韦伯的权威理论,我们可将调解人视作,传统型权威与魅力型权威的结合体,前者使调解人这种职业作为整体而具有象征意义和神圣性,受到人们生之俱来的、信仰式的尊崇;后者则使调解人作为分散的个体,必须通过实践延续社会承认使之合法化进而保持其权威。

(四)、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特点

在彝族乡村社会中,土生土长的民间的权威除了的调解人以外,还有家支、血统、宗教权威等。

在此,仅将与调解人作为宗教权威的毕摩进行比较,简单地讨论一下二者的关系,以此凸显调解人权威的一些特点。

1、调解人与毕摩的权威

在彝族社会,宗教领域里的权威由毕摩和苏尼来掌握,因为它们的权威有着某种神圣的来源毕摩史称“鬼主”,是彝族民间一种替人礼赞、祈祷、祭祀的祭师,专司安灵送灵、攘灾祈福、驱鬼治病、占卜历算、盟誓神判等;同时,毕摩不仅是本土宗教的代表人物和仪式活动家,又是彝族民间的智者,他们掌握、整理、规范、传授彝族文字,撰写和传抄包括宗教、哲学、礼俗等典籍。

在彝人眼里,“毕摩”是彝族社会中的知识分子,是彝族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播者凡作为彝族宗教文化主体的毕摩宗教,无论仪式表现,文字经典和思想意旨都趋于完善和成熟,在彝族社会中,毕摩是主要的宗教权威。

彝人在宗教领域对其的敬仰,其权威有着某种神圣的来源"毕摩一般是以家族的形式世代相传,传男不传女,与此相比,一方面,权威人的权威没有某种神圣的来源;另一方面,成为调解人并没有诸如血统、性别、家族出身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将调解人理解为一种世俗权威,这是一种完全世俗化、大众化的权威,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成为调解人,可以赢得人们的尊敬"当然不是说毕摩就不能成为调解人,有时这两种权威,会同时落在一个人身上,现实生活中,由于毕摩拥有特殊知识,这些人也经常被看作是调解人,前提是他们必须赢得人们在世俗领域里的尊敬。

2、调解人和毕摩的关系

宗教与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同属于上层建筑,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之上,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需要宗教和法律,法律与宗教时刻影响着人类社会"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与习惯规范对今天的民众也有一定的影响,民族宗教文化中的精神层面与法文化中的思想,意识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彝族地区,这种联系的直接纽带就是分别作为两种文化载体的毕摩与调解人调解人作为世俗权威,关注和处理的主要是纠纷扰扰的世俗世界及社会中的人际关系;而毕摩作为宗教权威,主要关注精神世界及人们与超自然的关系,两种权威实在是一种相互同构,默契配合的关系,共同维护着彝族社会的秩序调解人与毕摩虽然分别与世俗世界和超自然相联系,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分立的,彝人寻求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结果主要通过调解人习惯法调解程序来完成,但宗教程序是最后的精神堡垒,如进行神明裁判,打鸡盟誓等彝族对因财产,盗窃等引起的纠纷,若调解不了,就由毕摩进行神判一般有打禽诅咒判案、端犁烨判案、嚼生米判案、沸水判案、滚石判案。

喝禽血六种如有盗窃或者遇到其他什么复杂案件不能查清楚,这时调解人往往会征得双方同意后,请毕摩来进行神判,一般最常见的就是打鸡,往往调解人还会在场监督在调解时,当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后,一个富有宗教意味的结案仪式通常必不可少,在彝区,经调解形成的协议具有终局性的效力,既不能反悔,也不能再次就同一个纠纷进行调解,其结果具有比判决还强的约束力,这与和解式的宗教意味和神圣性不无关系,这种宗教化的和解仪式尤以打鸡盟誓为典型,打鸡盟誓,是一种带有诅咒性质的盟誓仪式,若有人反悔,就像鸡被打死一样惨死,这里的惩罚不由任何的世俗权威来执行,而是由上天神灵来执行,在纠纷解决的最终环节,和解仪式巧妙地以宗教化的方式深入人心,它借助仪式,诱导人们将世俗的合意与神圣的信仰的情绪混融在一起,调解人和毕摩两种权威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毕摩的宗教仪式实际上也能成为以调解人解决纠纷的世俗努力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考察作为凉山彝族法律文化代表的调解人时,我们不可能回避宗教权威毕摩对其的影响,也正是在二者的比较中我们看到调解人作为权威所具有的复杂性,调解人自身就是深嵌于历史与社会情景的“多元”权威。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弱化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弱化的表现

调解人作为民间权威生长于彝族乡村之中,易于被村民接受,在乡村社会纠纷解决中往往是最先出场的权威。

调解人调解纠纷凭借的是其自身的权威,其实,将这种权威理解为威信更能反映这种权威的性质,他们首先在家支内部树立威信。

逐步取得公众的信任,最后受到整个社会的尊敬和钦佩因此,调解人享有崇高威望而无可非议地成为彝族社会中的一个阶层习惯法规定,任何敌对双方,无论矛盾多大,甚至在你死我活的战争中,只要某个调解人出面劝阻,双方都应采取克制态度听其阻止,冷静地接受解决争端,即使不能做到这一点,双方也不能对调解人采取任何粗暴行为,否则就要受到社会的指责,在彝人眼里,调解人作为彝族社会公共语境的符号,是公正的代一言人,他们调解好的纠纷具有权威性调解结果的有效性,即使有人不服,甚至以死抗争,也无济于事,调解人的权威性得到维护波斯皮士尔认为,构成权威的唯一标准是权威的决定和建议能否为组织的其他成员所遵守的事实,与当代的法律需要更好的衔接,调解人虽是彝族社会中民间权威的代表,拥有不容怀疑的权威,有权威,但目前彝族民间调解人整体上带有些思想封建、观念陈旧、知识文化偏低、在调解中更多的运用和体现了封建的习惯法,并不意味着调解人永远不会犯错误,一直拥有此种权威,“调解人”一两次拘私枉法也会使其积累的名声和地位荡然无存,进而无权威可言自然也就失去了调解人的权威性。

因此说权威人也不是一层不变,民主改革以后,彝族社会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调解人的权威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弱化的原因

一方面,最显著的莫过于国家权威的介入导致调解人的权威被削弱,自50年代末到文革结束,彝族习惯法彻底被否定,调解人自然也被划入打击对象调解人的数量越来越少,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少,其地位也越来越低微,调解人的权威被削弱,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自上而下的一套纠纷解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彝族民间调解人的权威也相应地受到了限制,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彝区的建立,分流了彝族民间的纠纷;有的调委会吸纳调解人参加,调解时也参考彝族习惯法,调委会调解部分民间纠纷,从而在彝族群众中树立起威信,对调解人权威有一定影响;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特别是彝族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的加强,纠纷解决职充分发挥,如政府机关规定了执政为民要求及时解决纠纷,政府的威信进一步提高,相应的削弱了调节人的权威;三是司法机关在彝族地区的建立,检察院、法院独揽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确立了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这对调解人的权威大有影响。

在后,国家在彝区加强法治宣传,使彝人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法治宣传中,普遍认为习惯法是落后的表现,由调解人调解纠纷而不是提起诉讼是法治观念淡薄,权利意识低下的表现,这就在观念上对德古调解产生了抵触,另一方面,调解人权威的削弱,与调解人自身也有很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彝族群众和外界交往频繁,彝区增加了如交通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新型纠纷,而一些调解人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对这类纠纷的调解能力较差,也影响了调解人的权威,此外,在现时条件下,调解人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断层现象,除原有的年老调解人队伍外,新一代的后备人才缺乏,还存在着组织涣散,队伍凋零的问题,从而弱化了调解人的社会功效。

三、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重构

(一)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国家制度调适

彝族民间解人权威的的研究对实现国家制定法与调解权威人调解民事纠纷的彝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对话与协调相适至关重要。

因此,要加强彝族民间调解人的制度、培训与指导。

把民间调解人转化为人民调解员、陪审员和刑事调解员。

建立通过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业务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陪审、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可派专人指导疑难案件,帮助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陪审员、调解员开展工作;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由于调解人大多文化水平低下,法律知识匾乏,有必要每年对全彝族区域聘任的民间调解人在中院的组织下参照法官培训方式。

在年初或年末统一集中培训一次,其余时间各县法院、法庭每年应组织培训至少二次,培训重点应符合农村的特点,在培训形式和内容上除学者的专题讲座、辅导外,还应安排培训者对典型案例开庭审理、调解等进行旁听、观摩,安排调解人之间进行经验交流,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是建立调解协议评阅制度和重大复杂案件庭审的旁听观摩制度。

让彝族民间习惯法正与国家法律、民间调解人权威与国家法律的权威、更好地相互管理衔接。

全面的对彝族地区所有调解人做普查登记,按其所属地域分类归档,变无序为有序,将所有能吸收的民间散兵游勇转化为专门从事调解,陪审的正规军,逐步形成以调解为业的职业群体,通过调解人调解中心等机构建设,培育和推进调解人调解向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让调解人群体始终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前沿。

就需要由彝族地区政府政法委调解人中心统一领导下,彝族地区各县法院除在立案庭内设立调解人诉前调解室、成立有调解人陪审员、调解员组成的巡回法庭,各县法院派出法庭内设立调解室聘请调解人调解员常驻法庭随时调解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开展检调对接;检察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调解人进行调解工作,促成轻微刑事;诉讼案件和解;促进公调对接,在各派出所内设立调解人调解室;把调解员引入基层司法所,向纠纷产生的最前沿延伸,将调解工作前移,真正将司法所打造成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强有力的一线平台。

调解人被称为民间法官,人民陪审员也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把调解人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可谓是千年调解人最为华丽的转型。

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一门槛是绝大多调解人无法达到的条件。

如果实行特邀制聘请调解人作为特邀陪审员看似能解决门槛问题,但是如果不经人大常委的选举,则是不妥当的,因为陪审员要行使审判权,必须经过人大常委的批准才具有合法性,如果由法院随意指定陪审员,则其指定的陪员并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法院自身无权决定与他人分享审判权,凉山属彝族自治州应充分利用一民族自治地区,享有立法上的变通权的法律规定,以立法形式突破人民陪审员的担任条件中,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限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选拔出优秀的调解人报人大常委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或聘为特邀调解员。

这样可以将调解人像陪审员的转化。

(二)、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再造

首先再造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角色,为了充分理解和发挥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彝族调解者的角色,首要的任务是调解人“正名”,也就是重新定义的社会调解人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彝族和调解人的教育和培训,破除调解人旧有的阶级痕迹和绝对家支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公民的概念和法律概念,另一方面,以重建调解员的新角色的社会价值,把他们改造为协调民族纠纷和矛盾,以协调国家的争端和冲突,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建设。

再造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职能,在彝族传统宗族条件下,调解人的主要职责为:

1、调解家支内部和外部的纠纷;2、处理家支内部事务;3、召集家支会议,届时担任临时主持人;4、遇冤家械斗时则率领本家支成员进行战斗;5、在调解冤家纠纷时代表本家支出席各种对外会议,签订协议随着社会的改造与发展,很多社会职责已经失去了意义,也不在调解人的法定权限之内。

同时,民族地区也兴起了更多新型而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与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需要采取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涉及的使用和保护公众安全和秩序,森林,水,土地,矿产资源,人口政策的实施和账户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生府的政策,原则,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成功完成这些职责和有效管理,有必活给养,建立团结友爱,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尊老爱幼,宣传党和政要也可以利用这个特殊的调解人的权威力量和作用,从而使法定条件,通过党和政府的指导和培训,积极,有效,合理的参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也可以参与地方决策的指导和咨询,管理及村务监督,法院陪审与协助,政策与法制宣传,青少年行为规范与教育,民族文化的汇集与发扬。

再造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的资质的再造,调解人传统地位和权威是自然形成,其产生和消失都不经过选举或罢免的程序,也没有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命和免职,他们成为调解人资格要求按照他们习惯法的掌握、运用的能力使用他们在做事情的过程中,识别过程中的公正性是真实的,他们的才干和品质,这使得他们有了一些积极的手段正义和民主,也产生了一些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人。

然而,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参与一定的社会和公共事务管理,明确,并发挥自己的独特的社会功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定程序,也有主管公共事务管理的质量和能力。

因此,有必要加强现有的调解人的法律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安排,不断探索,建立一套使调解人能够参与民族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合理的资格标准,科学和民主参与程序,符合要求的调解人道德,能力,勤奋,成果鉴定标准。

再造彝族民间调解人权威权的威组织,旧有的自然形成的调解人,只是家族内部的特殊成员,宗族,家族和血缘关系的限制深,也没有固定的组织结构,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

因此,在目前条件下,一方面,一直是一个严重的故障现象,除了原有的老年调解人队伍外,后备人才缺乏;另一方面,也必然存在组织涣散,队伍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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