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讲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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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讲课教案

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道的交叉、并行、占压工程管理,防范第三方破坏,确保管道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方施工的管理应本着“早发现、早联系、早介入、早管理”的“四早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落实QHSE管理要求,杜绝违章行为,确保交叉、并行、占压工程实施过程中管道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所辖长输管道的交叉、并行、占压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方施工定义

第三方:

是指管道运营单位及管道运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之外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方施工:

是指第三方在输气管道沿线进行相关工程或与管道交叉的工程施工。

相关工程: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铁路、河流、电(光)缆、管道、工矿企业、输电线路等与公司所辖管道在法定管道保护距离以内施工的情况。

泛指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铁路、高速公路、油气管道、高架电缆、通信光缆,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

相关工程包括周边工程(是指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100米范围施工)和近距离工程(是指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之内的施工,主要包括与在役管道交叉穿(跨)越、10米内伴行,还包括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500米及更近距离内爆破施工)。

第四条相关法律标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0号

2、《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公路发(2015)36号

3、《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

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

6、《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

7、《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

注: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7条

第五条部门职责

1、负责与第三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2、组织管理处生产科、安全科进行现场联合勘察,以确定合理正确的技术方案及施工方案;

3、负责对第三方施工方案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管道管理部,由管道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生产运行部、安全环境部、规划技术部)对施工方案共同审查;

4、负责审查站场雇佣的看护人员信息、确定看护时间,审核看护工考勤;不定期抽查看护工工作情况;

5、负责第三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护工作;

6、负责收集、汇总每日站场报送的施工动态及监护信息;

7、负责与第三方业主商谈有偿穿越费用、协助公司办理有偿穿越协议的签订及发票的开具等相关事宜;

8、负责检查和收集第三方施工从开始至结束的所有档案,包括施工记录、相关文件(协调函、公函)、施工方案、监护资料、施工图片,并进行存档;

9、负责施工结束后的现场验收工作。

第六条施工管理

(一)前期协调

1、发现在我管线安全距离内的第三方施工立即予以制止;

2、管理处、站场、巡线工应及时沟通,交换信息;

3、与第三方业主、施工单位进行协调,要求对方避让我管线施工,如在我管线安全距离内施工,应为我管线做相应保护措施。

(二)受理回复

1、凡与我公司已建天然气管线法定保护距离以内产生交叉、并行、占压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主体法人单位须向我公司正式行文提出施工申请(红头文件),同时要一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该建设项目与已建天然气管线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

2、公司领导将建设项目主体法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和交叉、并行、占压方案批示至管道管理部;

3、管道管理部将文件转呈至相应管理处。

(三)方案审核

1、管理处接收到第三方业主的施工申请和施工方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管道管理部;

2、管道管理部提请公司生产运行部、安全环境部、规划技术部等部门会签方案通过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3、方案尚未审批通过期间,管理处视现场情况,安排看护工监护,严禁对方私自在我管线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

(四)签订协议

1、原则:

解决交叉、并行、占压问题的原则是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能采取保护措施的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后通过,采取保护措施不足以满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改线处理;

2、凡能够采取保护措施通过的交叉、并行、占压,由建设项目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保护。

施工前,管理处与第三方施工单位(业主)签订施工作业QHSE协议,并由管理处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凡必须采取改线方式通过的交叉、并行、占压,由建设项目单位与公司签订改线协议,明确改线费用、建设队伍以及费用支付、完成时间等内容。

(五)施工监护

1、建设项目单位不论采取保护措施通过还是采取改线方式通过我公司天然气管线,管理处必须全程跟踪、现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我公司天然气管线的安全;

2、管理处视现场情况,决定看护时间、人数、费用等,并以工作联络单形式上报至管道管理部。

(六)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改线工程结束后,保护施工由管理处自行验收;改线工程管理处进行初检;初检合格后上报管道管理部,由管道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合格后,管理处整理相关资料,形成整套记录,存档至管理处综合科。

第七条技术要求

(一)与其他管道(非石油天然气类)、电力、通信电缆的交叉

1、其他管道(非石油天然气类)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后建管道应从原有管道下方通过,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同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做加强防腐。

运输液体的管道交叉时,为保障今后双方管道的维检修,要在两处管道交叉点位(两管道之间)铺设硬隔离材料(如盖板,可不带筋)。

2、电力、通信电缆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电(光)缆应加保护套管,长度不小于10m。

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二)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交叉

石油天然气管道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后建管道应从原有管道下方通过,宜垂直交叉,无法做到时,最小夹角不应小于45°,交叉处净空间距不小于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管段进行特别加强防腐。

(三)与铁路的交叉

新改扩建铁路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需做盖板涵保护,宜垂直交叉,无法做到时,最小夹角不应小于30°,管顶距铁路路肩下面不得小于1.7m。

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

涵洞内管道需进行外防腐层检定,存在问题需立即修补或更换,更换长度要大于涵洞内管道长度,以整管为基础单位。

(四)与公路的交叉

1、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及有重车碾压的其他公路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需要做盖板涵保护。

宜垂直交叉,无法做到时,最小夹角不应小于30°,公路路面距离管道(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2m,在路边沟底最低处埋深不得小于1.0m,路边沟为主要水渠时,距水渠最低处的埋深不得小于1.5m。

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

涵洞内管道需进行外防腐层检定,存在问题需立即修补或更换,更换长度要大于涵洞内管道长度,以整

管为基础单位。

2、其它公路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可根据道路等级、道路通过车辆的重量及频次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增加管顶覆土、盖板(钢板、混凝土盖板)等方式进行保护。

(五)与河床硬化的交叉

河床硬化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需做盖板涵保护,涵洞内管道需进行外防腐层检定,存在问题需立即修补或更换,更换长度要大于涵洞内管道长度,以整管为基础单位。

(六)与桥梁的交叉

新改扩建桥梁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宜垂直交叉,无法做到时,最小夹角不应小于30°。

桥梁墩台冲刷坑边缘要距离管道10m,桥面底部要距离河床最高点不低于3.5米。

桥梁墩台采用非振动开挖方式。

(七)与新建鱼塘类、清淤类施工的交叉

在管道附近开挖鱼塘、清淤等类似施工时造成管道埋深不足的,宜采取如下措施:

1、沉管。

对于开挖鱼塘、清淤造成管道悬空、暴露的,建议采用沉管措施,但必须经过设计核算沉管长度和深度,在不影响管道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开挖管沟,使管道埋深整体降低,进而保证管道安全。

2、加压重块。

一般情况下,管道在穿越鱼塘、水塘处都采用了混凝土压重块进行稳管(每2-3m一块),若发现埋深不足,当长度较短时(L<10m),可对管道顶部淤泥进行清理,然后在没有压重块的位置增加压重块,使管道顶部压重块紧密排列,从而保护管道和避免上浮。

3、加混凝土盖板。

当管道穿越鱼塘处埋深不足时,且长度较长时(L>10m)时,可对塘底简单平整后,沿管道轴线铺设一层混凝土盖板,使盖板顶和塘底平齐,从而使管道避免意外损伤。

(八)电气化铁路与管道交叉

新建铁路要对路轨与大地间采取加强绝缘措施。

路轨绝缘长度,从交叉点向两侧各延伸不小于200米。

(九)管道与其他设施并行

1、与铁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铁路用地界3米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他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2、与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界3米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他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3、不受地形、地物或规划限制地段的并行管道,最小净距不应小于6米。

4、受地形、地物或规划限制地段的并行管道,采取安全措施后净距可小于6米,同期建设时可同沟敷设,同沟敷设的并行管道,间距应满足施工及维护需求且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米。

5、穿越段的并行管道,应根据建设时机和影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间距。

共用隧道、跨越管桥及涵洞设施的并行管道,净距不应小于0.5米。

6、石方地段不同期建设的并行管道,后建管道采用爆破开挖管沟时,并行净距宜大于20米且应控制爆破参数。

7、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平行时,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当干扰超过规定范围时,铁路建设单位应采取屏蔽或对管道进行排流和加强防腐等措施。

(十)其它要求

1、交叉点均需增设交叉标识桩。

2、所有后建管道、电力、通讯电缆等,与我公司管道交叉时,应从我公司管道下方穿越。

如有特殊情况,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通过。

3、所有交叉点的施工,在我公司管道中心线左右各5米范围内的动土挖掘施工,均需人工实施,严禁机械施工。

4、交叉作业时,我公司实施现场监护制度,无我公司监护人员在场,不得施工,施工方应服从我公司现场监护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制度与第三方管理工作流程相结合作为交叉施工管理依据。

(二)各管理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处实施细则。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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