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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瓦斯防治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长为我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我矿成立专门的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三条瓦斯防治中心由通风副总担任主任。

(详见瓦斯防治组织机构图)。

第四条瓦斯防治的具体工作在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实行闭环管理,下属各单位及成员必须听从主任的调度,各成员对瓦斯防治中心主任负责。

第五条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对通风矿长负责,通风矿长对技术矿长负责,技术矿长对矿长负责。

第六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实行双人双岗制,主扇司机要勤检查,发现主扇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轴承温度计有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瓦斯防治中心、机运中心、调度室和通风部门领导、矿值班领导汇报,作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做好主扇运行记录。

第二条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第三条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运中心、瓦斯防治中心共同起草,总工程师审核,并严格执行,同时还应张贴反风操作示意图及主扇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

第四条主扇主付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扇有计划停风,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严格执行。

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运、瓦斯防治中心及值班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主扇与井下电源实行风电闭锁,一但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各工作面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第七条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不得带病运转。

第八条矿值班领导,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第九条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第十一条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若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三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计划合理布置、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设施可靠,系统合理、稳定。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档留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按事故严惩。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确保测风结果准确,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条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瓦斯防治中心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瓦斯防治中心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审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瓦斯防治中心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运中心、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方可调整。

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技术矿长或通风矿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七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的有关记录、报告、方案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四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

第二条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瓦斯:

1、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实际时间与巡回图表规定的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任何一个地点。

2、瓦斯员检查的内容包括:

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防尘系统运行情况、通风设施的完好状况、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瓦斯队、调度室及瓦斯防治中心部门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

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瓦斯图表、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瓦斯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六条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送电。

第七条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恢复通风,瓦斯排放完毕后,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现场检查,通风系统运行稳定,瓦斯不超规程规定值后,方可允许人员下井作业。

第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任何作业。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批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装药放炮。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瓦斯防治中心部门人员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检查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内容,并帮助瓦斯员处理现场隐患,待隐患处理完毕后,汇报有关领导及调度室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瓦斯队,值班人员认真填写汇总表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通风副总、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瓦斯队长必须检查瓦斯员当日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漏检、假检、不检,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按要求适时拆开回采工作面回风和尾巷贯眼,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于易瓦斯积聚区,要定时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瓦斯防治中心编制,经矿总工或通风矿长批准,瓦斯防治中心技术员、通风队长、跟班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瓦斯防治中心技术员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主任批准,并现场指挥。

第二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之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斯,进行处理,只有当两个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2、贯通后瓦斯防治中心技术员及时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瓦斯队。

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局扇的管理规定

1、局扇必须由经专业培训合格后的专职局扇司机负责管理,无人工作的地点由瓦斯员管理。

2、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及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吸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3、局扇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4、掘进工作面开工或移设局部通风机时应实行验收制度,凡发生安设不符合规定,通风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否则,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5、局部通风机由所属队组安装维护,入井前由机电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三证一标志必须齐全且性能符合规定,局扇安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装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管,安设高度大于底板0.3米,大断面巷道应吊挂,开关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

第二条风筒的管理规定:

1、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接法。

2、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用过渡节。

3、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

第三条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一律不得停风,需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

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四条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

1、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

2、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

第五条瓦斯检查的规定:

1、局扇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2、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3、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第六条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供风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风机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瓦斯防治中心,矿有关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七条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监站部门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CO2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盲巷管理制度

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措施做出处理。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汇报有关领导和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等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由瓦斯防治中心制订排放停工区瓦斯的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排放盲巷内的瓦斯。

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

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5、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

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

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

九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及其他有关领导审批。

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及审批意见,编制措施由瓦斯防治中心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

措施要经矿瓦斯防治中心主任、安监部门、机运中心、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2%,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时风流流经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排放瓦斯前的断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派专人看管。

(6)瓦斯排放后由瓦斯员、安检员检查瓦斯。

只有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完好,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风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由瓦斯员汇报调度室并由调度室下令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7)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分工明确。

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设警戒工作,瓦斯防治中心技术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运中心负责停、送电和处理电器设备故障,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及警戒的设置工作,救护人员负责值班,瓦斯员负责接设风筒等。

2、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汇报矿调度室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由瓦检员组织,工作面跟班队长、带班长、安全员配合,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并将排放情况汇报瓦斯防治中心和调度室。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组织审查,并经审批签字批后方可执行。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瓦斯防治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并将排放情况及时报集团通风部。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

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工作由通风队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由瓦斯防治中心技术员与瓦斯队负责斯。

(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瓦斯排放结束后,经瓦斯防治中心技术员、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瓦斯防治中心、矿调度室下达复产工作。

(6)所有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瓦斯防治、生产、安监、机运中心等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执行。

(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8)排放措施要报总公司备案。

4、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5、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

6、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里向外,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

十主扇(局扇)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条主扇(局扇)排放瓦斯制度:

(1)停风时间在3小时以内,由督查落实科科长现场组织排放。

(2)停风时间在24小时以内,由总工或通风矿长现场组织排放。

(3)临时停风的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瓦斯员、代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4)停风时间长,瓦斯浓度达到2%—3%由瓦斯防治中心组织瓦斯队长、掘进队长、代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5)瓦斯浓度超过3%,由瓦斯防治中心主任、瓦斯队长、掘进队长、代班长、瓦斯员、电工现场组织排放。

(6)机运中心主任:

负责停送电前后的机电工作安排。

(6)安监站站长:

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人员上、下井情况,主井口、副井口、人行井,风机房前后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火源。

(7)瓦斯防治中心主任:

负责排放瓦斯措施的制定及安排人员现场组织排放瓦斯。

(8)瓦斯队队长:

负责组织,安排瓦斯员,在队长、电工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排放瓦斯,以及某采区瓦斯排放情况的统一及时汇报工作。

(9)通风队队长:

负责矿井瓦斯排放过程中,按调度室的命令,准确开启或关闭指定风门,以及送风后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

(10)机电队队长:

执行调度室、机运中心的命令,现场组织,监督,主风机及井上下供电系统的停送电工作。

(11)检身房:

执行调度室命令,切实掌握出入井人数,负责所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的火源警戒工作。

(12)采掘队队长:

执行调度室的命令,负责停电前,组织落实撤出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做好停电的准备工作,以及送电后组织落实副队长和电工与瓦斯员一道进现场瓦斯排放工作。

第二条主扇排放矿井瓦斯的安全措施:

1、主风机房的接到停风命令后,值班人员停止主扇,并立即打开风道侧门,防爆顶盖。

2、主扇送电前,由瓦斯员检查所有电器设备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送电启动主扇。

3、主扇排放矿井瓦斯,机运中心领导协助由通风矿长,现场组织排放。

4、启动主扇前,通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道侧门,仍保持原状,以便风流短路,并必须有专人看管。

5、排放时,由瓦斯检查出风口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进行加大短路风流,待出风口瓦斯浓度低于2%时,方可逐节关闭风门,其次序为:

风道侧门→风硐内风门闭合大小由出风口瓦斯浓度大小来决定。

6、排放时,瓦斯浓度呈驼峰状态,先由高到低,再到高,然后逐步降低,切不可将初期的降低误认为瓦斯已排,而迅速关闭风门,每关一扇必须等一段时间,瓦斯浓度下降时,方可关闭下一扇风门。

7、当风门完全关闭,出风口瓦斯浓度平稳低于1%以下时,电话汇报调度室,瓦斯员和各变电所值班电工,采掘电工跟班队长相跟入井,其他人员不得入井,由瓦斯检查总回风瓦斯浓度低于0.75%以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下井高压电缆及中央变电所各开关符合完好标准时,由瓦斯员、值班电工同时汇报调度室,110KV变电站向中央变电及采区变电所送电,其他工人入井,但必须在760大巷待命,不得进入采区。

8、各采掘跟班队长同电工、瓦斯员先行入井后,由瓦斯检查采区回风瓦斯浓度在0.8%以下,变电所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采区电缆及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符合完好标准准时,由瓦斯员或电工,汇报调度室,采区变电所可以送电,然后在变电所等待送电。

9、采区变电所送电后,掘进队队长、电工和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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