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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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多元经营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明确外聘律师的条件和程序,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投资中心《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管〔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从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的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多元经营投资中心(下称投资中心)所属的各级企业法人。
第四条企业确定外聘律师人选,应当遵循公开选择、素质优先、确保服务质量、控制费用支出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外聘律师时,应当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拟
聘任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经历,并逐级上报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企业管理及安全质量部)核准备案。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和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审查外聘律师需求,组织与外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谈判工作;
(三)负责与外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四)建立外聘律师数据库。
第七条有关业务部门履行外聘律师的相关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并参与谈判;
(二)负责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
(三)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四)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八条对外聘律师的有关费用,聘用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方可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九条投资中心、控股多经企业的财务、审计部门对企业外聘律师的费用支出和服务情况,应加强检查和审计。
对未经允许擅自外聘律师的企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三章律师选聘程序
第十条选聘律师,应当对拟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考察评价。
第十一条对拟聘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考察包括:
(一)经营业绩,包括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信誉度及工作业绩;
(三)律师的人员结构是否符合拟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要求;
(四)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对拟聘请律师的考察包括:
(一)对拟委托法律事务的专业知识;
(二)处理拟委托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从业资格和业绩;
(四)从业道德。
第十三条投资中心所属企业需要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应由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推荐不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备选单位,经聘用企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受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聘用企业上报拟受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时,应提供
如下资料:
(一)对拟聘请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考察和评价情况;
(二)聘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聘用企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决定;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或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五)填报的《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审批表》(附件一)或《聘请律师代理专项法律事务审批表》(附件二)。
第十五条聘用企业应当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署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且受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在服务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投资中心所属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相对企业(个人)的委托业务;
(二)不接受投资中心所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相对企业(个人)的委托业务。
第十六条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要逐步掌握所属企业所在地区主要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建立备选律师数据库,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外聘律师集中谈判、统一聘用。
投资中心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聘用企业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履职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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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书面方式报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经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续签服务合同。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企业的要求,就企业重大合同文件、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为加强有关保密工作,原则上不要求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会签合同或出具法律意见);
(二)应企业的要求,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三)定期向所在企业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应企业要求,参与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专项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外聘律师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向聘用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案卷资料。
第二十条聘用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外聘律师服务情况作出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意见,连同外聘律师的书面工作报告一并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聘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聘律师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在工作中是否勤勉尽职;
(二)对委托事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精通;
(三)办理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所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第二十二条考核完成后,应对外聘律师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等级评定,并逐级上报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外聘律师,投资中心所属企业均不得继续聘用。
第二十四条受聘律师在履行服务合同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聘用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聘用企业应及时向投资中心反映该情况。
经该企业所属控股多经企业与投资中心研究决定后,可以向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追偿损失,或者向当地法律服务管理机构举报,直至采取司法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审批表
聘用企业
法定代表人
拟聘律师
执业证号
所在事务所
聘用期限
起止日期
聘请律师的依据或理由
相关业务
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聘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聘用
企业
意见
单位盖章:
控股多经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控股多经
企业意见
单位盖章:
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附:
拟受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察资料和评价意见。
附件2:
聘请律师代理专项法律事务审批表
聘用企业
法定代表人
拟聘律师
执业证号
所在事务所
处理事项
聘请律师的依据或理由
相关业务
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聘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聘用
企业
意见
单位盖章:
控股多经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控股多经
企业意见
单位盖章:
投资中心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附:
拟受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察资料和评价意见。
主题词:
经济多元经营律师管理通知
抄送:
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投资中心机关各部门
上海铁路局多元经营投资中心办公室2009年4月30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