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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

该标准作为各部门、街道办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地方发生,或全市范围内发生影响辖区的特大干旱;

6.本辖区内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

3.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多个地方发生,或全市范围内发生影响辖区的严重干旱;

5.本辖区内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5一10人的山洪灾害;

3.街道办各村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3.街道办各村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辖区,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对辖区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毗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辖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小龙卷风、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公路主干线重点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4.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出现日最低气温≤0℃;

5.因气象灾害造成10人以下、5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一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6.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公路主干线、重点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下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12小时内出现冰雹;

3.3—9月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4.当年11月至次年3月中,有3个月出现日最低气温≤0℃;

5.因气象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等于7.0级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辖区内大于等于5.0—6.9级地震;

3.发生在毗邻地区大于等于6.5级的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本辖区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大于等于4.0—4.9级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4级以下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有害生物在辖区范围内发生,或首次发现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点状发生,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和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300公顷以上、1000公颂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毗邻地区大面积火场距辖区界5公里以内,并对本辖区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7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较大森林火灾;

5.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管委会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小时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出动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辖区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多个区域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或者互联网遭受攻击陷入瘫痪,严重影响的事故;

6.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7.城区大面积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辖区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事故;

2.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电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4.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

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2.公路主干线,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造成跨电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4、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或者处置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因素造成辖区内河流局部污染的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0.5—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它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较大影响的事件;

6.其它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5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因素造成辖区内河流一定程度污染的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100立方米(幼树0.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亩以下,属其它林地100亩以下的事件;

4.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影响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区、市),在辖区发现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扩散趋势;

3.多个省(区、市)出现、严重影响辖区并有扩散趋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辖区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辖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毗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辖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街道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相关联疫情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辖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辖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辖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波及范围相对较广或事件性质较为严重,需要启动管委会应急预案。

如:

1.发现动物间鼠疫流行;疫情波及3个及以上行政村,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发生腺鼠疫病例在5例以内;

2.发生或发现首例霍乱病例;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爆发,有扩散趋势,或有3例以下死亡病例报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以下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100例以下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100例以下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6.发生或发现高危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同一原因的10人以上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爆发,或有l例以上死亡病例报告;

8.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或者在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且有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5人以下)报告;

10.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但无死亡病例报告;

11.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有5例以下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13.发生HIV职业暴露事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仅在街道办范围内发生,波及范围局限,扩散容易控制或致病源毒性低、扩散性弱、传播途径易于阻断,但需要启动街道办应急预案。

1.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在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爆发,波及范围在本辖区内,无死亡病例报告;

3.在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十个平均潜伏期内。

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及以下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5.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爆发,病例数在10例及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6.食物中毒在5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但无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下,但无危重、死亡病例报告;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区、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广西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严重影响辖区的疫情;或在辖区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严重影响辖区的;

3.动物暴发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广西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广西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影响辖区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广西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影响辖区的;

4.在辖区已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涉及辖区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重大动物疫病范畴的疫病暴发流行。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一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时1个疫点9头以上、12头以下病畜、2个疫点7头以上、10头以下病畜或3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二、三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村或者3个以上连片村;在疫点内发病种猪25-50头或者商品猪150-300头;牛25-50头;羊150-300只;父母代种禽500—1000只或者商品代禽2000-5000只。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一类病7天内11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或2个疫点、6头以下病畜;二、三类病1月内有2个疫病村;在疫点内发病种猪10—25头或者商品猪50—150头;牛5--25头;羊25—150只;父母代种禽50-500只者或者商品代禽200-2000只。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街道办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街道办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省道和重要交通要道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服刑(在押)人员出现行凶、袭警、集体哄监、劫持人质、抢夺武器、投毒、纵火、围攻、冲击监狱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8.出现大范围或跨区、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9.涉及境内外非法宗教组织背景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京、赴区、赴市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人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在学校校园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水资源、森林、水域、河流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出现跨区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请愿等事件,或10人以上赴自治区;2人以上进京的上访请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有3人以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一般性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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