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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奖惩办法.docx

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

 

项目部施工奖惩办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市闽江大桥北桥头至316国道连接线及杨真隧道工程项目部

二0一七年九月

 

项目部施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部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提高参建员工安全质量环保意识和责任心,规范施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图纸施工,按照铁路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在受控状态下有效的进行,杜绝重大安全质量环水保事故发生,消除质量通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管理工作,奖优罚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分部设立综合考评奖励基金,从产值总额中提取上限1%和过程检查处罚作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综合考评奖励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隧道分部所属的路基、涵洞、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适用于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和内业资料的管理等。

本项目工程停工期间,或未开工、已完工的工点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隧道分部项目部总工牵头,安全质量环保部实施,隧道分部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各架子队队长有权依据本办法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建议奖罚。

第五条安全质量考核,以文件、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问题处罚通知单为凭据。

第六条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时,检查组成员将以附件1:

《过程检查考核记录表》形式口头通知要求被检查的相关部门现场进行整改或直接下发附件2:

《整改通知单》通知被检查相关部门、个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重复出现的一般问题,检查组人员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开据附件3:

《罚款通知单》,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以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隧道分部项目部将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附件4)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严重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或违反原则的问题,检查人员草拟处罚文件,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也可以直接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整改通知单》由分部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问题及检查情况问题填写(一式两份),部门负责人签字。

一份发整改单位;另一份提交日常主管部门备查。

接到局指下发《整改通知单》的,由分部主管领导牵头,主责部门分别负责,按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

《罚款通知单》由分部项目部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问题及检查情况问题填写(一式三份),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项目部领导相继签字确认。

一份发整改单位,一份发分部项目部财务管理部,另一份提交分部项目部日常主管部门备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红、黄牌问责是结合现场实际,对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或违反原则性问题,由项目部下发红、黄牌,被亮“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向项目安质部提交整改报告,报项目安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整改不及时的,挂牌警示期延长一倍。

被亮“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必须进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项目安质部提出复工申请,经项目安质部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复工后“红牌”予以摘牌。

被亮“红、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将在每月的生产会上予以公布,并纳入施工队伍年度考核。

第七条安全质量环保奖励,由相关人员草拟奖励通知,主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安全质量环保过程检查罚款,由分部财务管理部依据处罚文件,从各协作队当期计价款中扣除,并充入安全质量环保综合考评奖励基金;安全质量环保过程检查奖励,财务部门依据奖励文件,在当期验工计价支付时,从安全质量环保综合考评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分部安全质量环保领导小组决定的安全质量环保过程检查奖罚,过程检查处罚结果,计入综合考评结果。

第二章安全处罚

第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调查及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加罚50万元。

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及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加罚30万元。

第十一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及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加罚10万元。

第十二条擅自停工闹事,除按局有关规定处罚外,每起加罚5万元,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造成事故的,按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未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上报,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延误事故抢险时机,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协作队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数量,每少一人,罚款1000元。

50人以上的作业班组,未配置安全员,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特种机械设备无相关鉴定证书、未进行性能试验、未进行进场验收,且投入使用,每台/套罚款1万元;特种设备由没有安装资质的队伍安装,罚款1万元。

第十六条各协作队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违章指挥,造成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除按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外,加罚1万元。

第十七条由项目部下发的现场危险源清单及重大危险源,各协作队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处理,每处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各协作队开工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前补课。

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200元。

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协作队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或其他经济承包合同时,无相关安全约定,无安全责任划分,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二十条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如无记录或不进行班前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炸药、雷管、油罐)未按规定保管存放,无安全防护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爆炸物品(炸药、雷管)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未经审批私自领取爆炸物品、未严格执行退库程序、未经允许私自运输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时未按要求记录爆炸物品使用登记表、非持证人员领取爆炸物品、爆破时无安全员、爆破员监炮,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爆炸物品申请单上签字不全、未登记就领取爆炸物品、施工现场及员工宿舍内私藏爆炸物品,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因违规使用爆炸物品受到地方政府处罚,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加罚3万元;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除按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外,加罚5万元。

第二十二条汛期未组建防洪队伍、未进行防洪应急物资储备,每项罚款2000元。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易燃易爆、消防器材等)、标牌缺失,存在安全隐患,每处罚款500元。

乙炔发生器或乙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每例罚款500元;乙炔、氧气瓶在阳光下曝晒、存放距离小于5米,离动火距离小于10米,每项罚款500元。

切割机、钢筋调直机、电焊机、弯曲机等设备未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每例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装载机、挖掘机司机、空压机操作员、拌合站操作员、爆破员、桁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同时必须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单位的培训取证,确保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所有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绝缘鞋、防护面具等),其中:

1、未戴安全帽,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人次罚款200元,操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2、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人次罚款200元,操作工人每人罚款100元;3、高空作业赤脚、穿拖鞋者每人/次罚款100元;4、高空作业从高处向下抛掷物资材料及杂物者,罚款200元;5、在施工现场打闹者,每人罚款200元。

6、碘钨灯不能直接与钢架相连,要高挂低用,违者罚款100元。

7、隧道进洞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格遵守进洞翻牌制,凡进洞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或挂牌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8、除以上规定外,发生违章作业,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特种机械、机动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私自交与无证人员驾驶,每次罚款2000元。

违章搭乘汽车或人货混装的,对当班司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生活场所未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失效,无防火制度,每处罚款500元。

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将按火灾造成损失的50%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机械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机械设备未定人定责管理;每台/套罚款1000元;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每台/套罚款1000元。

其中违章操作施工机械、责任心不强造成机械事故者,按损失大小予以处罚:

1、损失小于1000元者:

罚款按造成损失的60%;

2、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者:

罚款按造成损失的40%;

3、损失大于5000元小于10000元者:

罚款按造成损失的25%;

4、损失10000元以上者:

罚款按造成损失的15%,并予以行政处罚;

5、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将追究指挥者责任;

6、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罚款按事故损失的50%;

第二十九条拒绝执行项目部施工有用电管理制度;施工用电管理混乱、私拉乱接;施工用电未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用电设施未采取有效的接地措施;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每处罚款1000元。

用电设备在5台套以上或总容量超过50千瓦以上的工地,无专职电工巡检,每处罚款1000元;施工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无配电盘,配电箱不上锁、,每处罚款500元。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规定的,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的,铁制箱卧放在地面、挂在钢筋上的;每例罚款500元。

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每例罚款500元。

电气设备的电源不使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每例罚款1000元;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隧道开挖时未严格按铁建设[2010]120号文控制开挖进尺或者不按设计工法进行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三十一条受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通报每次罚款50000元。

局质量安全部等其他业务处室在考评中给予相关的罚款,项目部将给予1.5倍金额的罚款,无明确考核金额的,每个问题罚款3000元。

第三十二条对安全监督机构、业主、监理、指挥部下发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通知单,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闭合的,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最高罚款5000元。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制定的每月召开施工安全生产例会,各协作队迟到者每次罚款5000元,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项目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安全侵害的每次罚款20万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围攻、围堵项目部者,在年度协作队伍考核中纳入不合格队伍。

第三章质量处罚

第三十五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30万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1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对不及时上报其调查结果的负责人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对不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协作队将予以50000元的处罚。

并处以责任人20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情况特别严重的将处以协作队5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故意隐瞒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或擅自处理者;处以责任人5000元的罚款,处以主要责任人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发生阻扰调查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处罚,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处以10000元的处罚,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事故单位出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施工质量隐患现象,每出现一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收到业主下发的质量安全抽查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每个通知单最高罚款10000元;收到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或监护单位提到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收到监理单位的联系单,罚款1000元~5000元,收到监理通知单,罚款2000元~10000元;因现场违规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每个问题罚款5000元;收到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书面通知单,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收到指挥部各职能部门的书面整改通知,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每个问题罚款2000元。

第四十四条对质监站、局安全质量部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5000元;业主、监理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3000元,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检查通报,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个问题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收到局质量安全部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10000元,黄牌罚款5000元。

收到指挥部、项目部下发的红、黄牌通知,红牌罚款5000元,黄牌罚款3000元。

第四十六条在质量信用评价考核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的,每扣1分,罚款2000元,被扣总分值超过5分的,罚款2万元,被扣总分值超过10分的,罚款5万元。

第四十七条被相关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并纳入不良行为的,纳入一般不良行为的罚款20000元/次,纳入较大不良行为的罚款50000元/次,纳入重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按处理程序处理,加罚10万元。

第四十八条在业主组织的平推检查考核中被通报的,罚款50000元/次。

第四十九条收到业主、集团公司及指挥部的罚款通知,将给予罚款通知中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五十条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施工时现场无施工技术员或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三检制”程序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每次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对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标》或设计要求,虽不能构成事故,但影响使用功能,除返工或加固外,罚款20000元。

第五十二条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20000元;同类问题多次出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罚款50000元。

第五十三条未完成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罚款5000元;未履行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罚款10000元,并责令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变更手续不能补办,为项目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未针对已经开工项目分层级、分工序进行技术交底;未交底到作业班组、个人,每项/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未按《验标》规定的项目、频次进行检验,每次罚款1000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继续使用,每项次罚款3000元。

第五十六条搅拌站等验收手续不全即投入使用,罚款1万元。

第五十七条拌和站碎石、机制砂等原材料,由项目部试验室在抽检时发现材料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3000元/次,并进行清仓;监理及业主在原材料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0元/次,并进行清仓处理。

第五十八条未做配合比设计或未签认的;混凝土拌制前未做施工配合比的或未进行必要的施工配合比调整;搅拌站开盘手续不全;开盘证无监理签认;无试验人员全过程盯岗;未进行首盘鉴定;原材料性能不能满足配合比要求;没按规定进行混凝土物理性能检验;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未进行定期称量复核,搅拌站混凝土生产中计量错误,罚款5000元;拌合站搅拌混凝土时私自调整配合比,未按配合比拌制混凝土,罚款10000元,并进行混凝土质量追溯,造成结构质量缺陷且未构成事故的,除返工处理外,罚款50000元。

第六十条钢筋加工质量不合格,位置、间距、轴线偏移超限;焊缝质量不合格;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保护层垫块质量不合格;每项/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一条混凝土标养试件未及时放置在标养室;同条件养护试件未按要求设置混凝土临时养护池,未进行有效保护或意放置在与结构物养护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每组试件罚款500元。

第六十二条现场混凝土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塌落度、含气量、泌水性、入模温度等相关参数测定,每项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三条混凝土施工中,入模高度超过两米,未设置溜槽、串筒、导管等;未按要求进行分层振捣,每处/次罚款1000元,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私自加水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

第六十四条混凝土表面出现空洞、露筋、胀模、预埋件位置不正确等缺陷,每处罚款2000元。

第六十五条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

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超过以上要求的,每项罚款2000元。

第六十六条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软弱Ⅳ、Ⅴ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Ⅴ级硬质围岩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40米,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

Ⅰ、Ⅱ级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围岩超过90m,Ⅴ、Ⅵ级围岩大于70m

第六十七条初支预留变形量不够造成的隧道净空限界不够;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够的;初期支护施工后侵限的;初期支护背后有空洞未处理的;一处/次罚款3000元。

第六十八条喷射混凝土表面发现不密实、不平整、有裂缝、脱落、漏喷、露筋、空鼓和渗漏水,锚杆头钢筋外露等现象;喷射混凝土未按设计要求添加外加剂;超前支护小导管没有注浆、数量不足、长度不足的;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六十九条锁脚锚管数量、间距、长度、注浆饱满程度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锚杆数量、间距、长度、砂浆及锚固剂饱满程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后未及时改正的一处罚款2000元。

第七十条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够、钢筋网网格尺寸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钢筋网搭接长度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七十一条格栅钢架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及型钢钢架的弯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3000元/次;钢架加工不规范,钢架的结构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3000元/次。

拱架安装间距大、垂直度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

第七十二条未按设计要求开展地质超前预报、手段缺少的、频次不足的;无隧道围岩收敛观测、超前地质预报资料和记录的;隧道未按设计及规范要点设置监控量测点、量测断面距离、量测项目和频次、量测真实情况、不能指导施工及支护、衬砌的;每项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三条钢架底部回填虚碴、相邻钢架及各节钢架间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次罚款2000元。

第七十四条隧道仰拱及填充浇筑混凝土时,回填片石、土块等杂物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0元。

第七十五条隧道超挖回填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初期支护及二衬中填塞片石、土块、石棉瓦等杂物的;隧道衬砌厚度小于设计厚度的,每项/次罚款10000元。

第七十六条二次衬砌、仰拱钢筋主筋间距、排距、箍筋间距及绑扎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次罚款10000元;二次衬砌混凝土结构表面不密实平整、颜色不均匀,有露筋、蜂窝、孔洞、疏松、麻面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的,一处/次罚款5000元。

第七十七条止水带埋设位置、预留长度、接头搭接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处罚款5000元。

第七十八条防水层铺设不规范、防水板焊接搭接长度及铺挂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板表面有钉孔、焊焦、破损、漏焊等;环向透水软管、横向排水管纵向安装间距超标;纵向排水管安装位置、横向排水管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管连接点处连接不牢固,管内堵塞、不通畅,每项/次罚款5000元;隧道排水系统不畅通,二次衬砌渗漏水的每处罚款20000元;喷射混凝土、二次衬砌、仰拱及填充混凝土等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一次罚款20000元。

第七十九条各协作队质检人员不明确或没有,一次罚款1000元。

质检人员不负责任或不履行质检职责,一次罚款1000元,或限期清退出场。

第八十条对于现场材料标识不明确或没有标识,一次罚款2000元。

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未进行分类堆放,未进行下垫上盖,一次罚款2000元。

第八十一条对于不按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或没有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章环保处罚

第八十二条没有积极配合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给予罚款5000元。

第八十三条除办理了砍伐林木手续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外,施工期间人为破坏植被,没有及时恢复地形地貌的,罚款1000元/M2。

第八十四条在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没有设置垃圾箱进行统一收集,没有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的,罚款3000元。

第八十五条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在施工完毕后没有按时拆除,没有按原地貌进行覆土恢复和植草绿化;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随意乱泼乱排;没有设置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地点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八十六条冲洗集料污水、隧道施工渗水等含有悬浮物的施工污水,没有采取过滤、沉淀等处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的,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七条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砂、石料等,在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以后未及时清理,统一收集,妥善处理的,罚款10000元。

第八十八条施工结束后,没有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进行恢复的,每项罚款10000元。

第八十九条未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一处罚款20000元。

第九十条弃土场没有及时做防护墙,没有做好排水设施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九十一条因修临时工程等原因对铁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既有林、草植被造成了破坏,没有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的;没有对施工完毕后废弃的施工便道进行清理、平整的;没有对压实地表进行疏松的;每项罚款20000元。

第九十二条未经批准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的,罚款10000元。

第九十三条施工时发现文物遗迹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项目部报告的;没有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的,根据现场实际每项罚款50000~200000元。

第五章安全奖励

第九十四条架子队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按完成产值大小,由项目部奖励架子队3000元~1万元。

第九十五条项目部年底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作业队给与表彰和奖励。

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作业队,奖励5000元。

第九十六条架子队在临近铁路营业线施工中,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无中断行车、未造成行车设备故障、无行车事故,无不良反应,安全完工。

奖励3000元~1万元。

第六章质量奖励

第九十七条在质量信誉评价中为项目部和集团公司赢得荣誉的作业队,奖励1万。

第九十八条原材料抽样时,分部合格率达100%,奖励1万元。

第九十九条项目部质量大检查中,变形量测规范、资料齐全、设施完好、真实反应结构物变形情况,奖励1万元。

第一百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环水保大检查中,搅拌站管理规范、人员到位、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原材料质量合格、混凝土质量受控,搅拌站奖励1万元。

第一百零一条获省、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质量管理奖的,项目部发给协作队奖金:

部优5万元、国优10万元。

第七章环水保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在环水保及文物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中、季度检查通报中、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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