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专业重点强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1408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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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筑专业重点强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140805

一、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建筑、给水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对节能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

1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3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1.0.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详见附录C)、《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详见附录D)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

1.0.6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

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7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退红线距离、控制高度等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强制性

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

2.4

施工图

深度

2.4.1

图纸基

本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4.2.4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3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4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建筑物等的位置、名称、层数;

5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4.1

图纸基

本要求

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2.5竖向布置图。

2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5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4.3.9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

4.3.10计算书。

1建筑节能计算书。

1)严寒地区A区、严寒地区B区及寒冷地区需计算体形系数,夏热冬冷地区与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不需计算体形系数;

2)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计算(包括天窗屋面比),设计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的可视部分的热工性能满足规范的限制要求;

3)设计外墙(包括玻璃幕墙的非可视部分)、屋面、与室外接触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地面、地下室外墙、外门、采暖与非采暖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分户墙等的热工性能计算;

4)当规范允许的个别限值超过要求,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使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2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进行视线、声学、防护、防火、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计算。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4.2

设计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

4.3.3设计说明

1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4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5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8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战数、提升高度等)。

9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10无障碍设计说明。

11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4.2

设计说明

3)建筑的节能设计概况、围护结构的屋面(包括天窗)、外墙(非透明幕墙)、外窗(透明幕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分户墙和户间楼板(居住建筑)等构造组成和节能技术措施,明确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4)建筑体形系数计算、窗墙面积比(包括天窗屋面比)计算和围护结构热工作性能计算,确定设计值。

12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3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编者注:

内容还应包括:

采用的保温体系;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变形缝等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构造做法详图及其传热系数)

2.5

设计基

本规定

2.5.1

无障碍

设计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3.3.1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20。

3.3.2.5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窗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3.4.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

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6.2.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在两侧设置扶手。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5.2

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5.3.2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7.7室内楼梯……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5.2

设计通则

6.10.4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2.5.3

地下工

程防水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1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

4.3.3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4.4.6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1.5kg/㎡,且厚度不应小于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

2.6

建筑防火

2.6.1

建筑设计

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2.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6.1

建筑设计

防火

7.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

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7.4.5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2.6.2

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

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4.1.4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2.1当(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6.2

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

防火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得小于0.9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

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6.2

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

防火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1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

场防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5.1.8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燃油、燃气锅炉……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6.3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

场防火

5.1.9.1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

5.1.9.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6.4

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版)

3.1.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9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6.4

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

表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及场所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

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A

B1

B1

B1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

舞厅、展览厅等

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A

A

B1

B1

电影院的观众厅

商场的营业厅

A

A

A

B1

停车库

人形通道

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A

A

A

A

2.7

各类建

筑设计

2.7.1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4.6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2.7.2

老年人

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4.2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度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内设踏步。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2.7.3

宿舍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2.5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5.7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7.3

宿舍

4.6.2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5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5.2.2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7.4

托儿所、

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试行)

2.1.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

3.1.8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表3.1.8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

1/6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3.7.3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4.2.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7.5

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5.3.8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

5.3.9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

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

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

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

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3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2.3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

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表8.2.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

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所在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70

0.80

1.05

地上三层

0.80

1.05

地上四、五层

1.05

1.30

地下一、二层

0.80

8.5.3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和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7.8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8.1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2.7.5

中小学校

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9.1.1中小学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9.2.1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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