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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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精)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内建成投产。

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50亿元以上。

4有较高的投资强度。

设区市周边的聚集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标准,县域聚集区不低于省级开发区标准。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骨干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强,有一批投资亿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6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已成立聚集区管委会,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

二、统筹规划,搞好衔接

(一)优化空间布局。

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至4个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

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

(二)注重规划衔接。

要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发展思路,高起点、高水平地编制聚集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搞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聚集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选址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

确需突破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在城区周边适当位置选址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省级聚集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审查,省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

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逐步增加数量。

已确定的32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聚集区的相关政策。

聚集区规划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会同省发展改革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聚集区总体规划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审查并经省有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批复,报省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

规划由当地设区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集中联审,确保空间布局及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突出发展重点。

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努力建设一批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一批以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石化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聚集区;一批以纺织服装、轻工食品、新型建材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产业聚集区。

各聚集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企业)准入标准,明确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

三、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一)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

省政府切块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用地指标要相应配套安排。

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

按照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

对聚集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

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

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万元,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省级聚集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三)允许异地投资税收分享。

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

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

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异地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四)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

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网同价。

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实施差别政策引导。

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六)搭建投融资平台。

鼓励聚集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各设区市、县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向聚集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鼓励将聚集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省级聚集区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省级聚集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

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聚集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

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省级聚集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支持。

鼓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聚集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

省级聚集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可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

(八)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级聚集区内企业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

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省级聚集区设立研发机构。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省级聚集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京津冀科技合作。

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成果转化。

支持聚集区建立创新联盟,建立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九)简化环境评价程序。

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省级聚集区环评管理机制。

聚集区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

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聚集区,简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对聚集区内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除有色金属冶炼、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行业的项目,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十)支持沿海地区加快发展。

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区域内的省级聚集区除享受以上政策支持外,设区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设区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县(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县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发展较好的优先批准为省级改革试验区,允许先行先试;在生产力布局、土地、资金等要素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

四、强化支撑,创新机制

(一)完善配套支撑条件。

加快建立以聚集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

聚集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优先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财政资金、国有优质资产向聚集区投资开发公司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

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聚集区基础设施。

省级聚集区优先安排通达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鼓励各市、县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招商;积极探索由单个项目引进为企业集团引进,单个企业招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组团招商模式。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激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

(三)鼓励人才培育、引进。

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聚集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

将聚集区内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

省、市级财政要支持开展面向聚集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术学院等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

加快开通聚集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对聚集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各设区市、县在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聚集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高效管理体制。

省级聚集区可参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机编〔2010〕1号)确定的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其管理体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的设置,由相关设区市编委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层级、聚集区规模、管辖面积、主要经济指标等合理确定后报省编委办,省编委办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编委会审批。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

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咨询等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培训、职工公寓、食堂等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

五、加强领导,动态管理

(一)建立开发建设推进机制。

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推进聚集区发展领导机构,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

河北省推进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由省长陈全国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付志方、副省长孙瑞彬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工作方案。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加快推进聚集区规划建设。

(二)严格入区企业注册审核。

各聚集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入区企业的资格审查,严格注册管理,防止生产、经营地在区外的企业通过假注册方式进入聚集区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名、包装、拼合等手段混入聚集区骗取各项优惠政策。

违规进入聚集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骗取的各项优惠政策所得。

(三)实行综合考核、动态管理。

省统计部门要建立省级聚集区统计体系,按季度形成统计报告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聚集区考核体系,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对排名居前的聚集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聚集区,取消享受的支持政策,以切实引导和推进聚集区又好又快发展。

附:

河北省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聚集区(以下称聚集区)。

二、指标体系

聚集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内容18项指标组成(见表),从经济总量、经济社会效益、发展质量、建设进度、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综合评价聚集区发展水平。

同时,对安全生产、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及引进世界500强等指标设置了加分项。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所有法人企业(集团)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比的增长速度。

速度指标核算时的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

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三)税收收入。

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四)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

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

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五)投资强度。

指考核年度聚集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六)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地面积。

系聚集区内已建成面积与区内法人企业(集团)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已建成面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七)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

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八)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指考核年度集聚区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聚集区土地使用面积之比。

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系考核年度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

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

指考核年度聚集区的年末、年初建成区面积之差。

聚集区建成区面积指考核年度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的非农业生产建设总面积。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与聚集区法人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

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二)当年引进省外资金到位。

考核年度聚集区引进的省外、国外(境外)投资者,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到位的出资额。

由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三)贸易出口额。

指销往境外的全部商品总值,以离岸价计算。

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四)安全生产。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五)世界500强企业。

以考核评价前一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十六)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公告为准。

中国名牌产品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公告为准。

三、考核方法

(一)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聚集区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二)单项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

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需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计算各聚

集区该指标的标准化指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i产业集聚区指标A的标准化指数=Ai-maxAminA-maxA(逆指标)

(三)计算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为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得分=13Σj=1(指标j的标准化指数×指标j的权重)

(四)排序。

按照综合指数的大小对各聚集区进行排序。

四、考核方式

聚集区考核采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数据,省聚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排序,省聚集区领导小组负责发布的方式。

(一)数据审核。

聚集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收集聚集区各项数据,并上报设区市相关部门。

设区市相关部门要对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指导,对辖区内各聚集区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跨行政区划的聚集区数据由上一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聚集区的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聚集区考核数据报省聚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排序。

省聚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对聚集区进行综合排序。

(三)发布结果。

聚集区考核结果经省聚集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

河北省工业聚集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指标、单位、权重

指标单位权重

(一)经济总量20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15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

%

5

(二)经济社会效益25

3税收收入

万元

15

4企业从业人员

10

(三)发展质量

20

5投资强度

万元/万M2

5

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地面积

平方米/万元

5

7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5

8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万M2

5

(四)建设进度

15

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万元

10

10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

万M2

10

(五)科技创新

10

11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10

(六)对外开放

10

12当年引进省外资金到位

万元

5

13贸易出口额

万元

5

(七)加分项

14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加2分

15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入住项目已开工建设。

加3分

16区内当年每获得1个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引进一个国际知名品牌。

加1分

17区内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

每个加1分

18区内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省级认定。

每个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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