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各类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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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各类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0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强制性条文: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66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1.3

(2)、5.3.5

(2)、6.2.2

(1)、6.3.2、6.3.5、6.4.2(4)、6.4.4、6.4.5

(2)、6.6.2

(2)、6.6.3

(2)、7.1.5、7.3.1、7.3.4

(1)、7.3.8

(2)、7.4.2(1、2)、7.4.3

(1)、8.1.3

(2)、9.0.1、9.0.4、9.0.7(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第6.2.3

(2)、6.3.4、6.4.3条(款)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27日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3.1.3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图5.2.4)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

6.2.3(2002修订版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6.2.3b)。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本条2002修改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

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4.2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6.4.3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本条2002修改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

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6.6.2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图6.6.2);

6.6.3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4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7.4.2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l/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粱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l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脚手架类别

制动距离(mm)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80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150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规定的钢丝绳。

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0.3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斜撑、剪力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

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

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包皮上木或落叶松。

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个370mm的范围内;

4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剪力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力撑,并应由底至顶来女婿设置;剪力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1a)。

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

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力撑(6.2.2-1b)。

 

 

2剪力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

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斜撑或剪力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m(6.2.2-2b)。

 

6.2.3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1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m~0.3m。

6.2.4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设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单排架应两步两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开口型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

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

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表6.3.1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用途

控制荷载

立杆纵横间距(m)

纵向水平杆竖向步距(m)

横向水平杆设置

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m)

脚手板铺设

装修架

2kN/m2

≤1.2

1.8

每步一道

0.60

满铺、铺稳、铺牢,脚手板下设置大网眼安全网

结构架

3kN/m2

≤1.5

1.4

每步一道

0.75

 

8.0.5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

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吵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

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井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圈6.2.4.1)。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

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宇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圈6.1.4.2)。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图6.2.4.3)。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距离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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