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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体系完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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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考研与司法考试资源共享的日志

 引入——6H

lWHAT     什么是知识产权?

保护什么

WHY    为什么要有知识产权?

和我们什么关系?

WHO    谁拥有知识产权?

谁和它有关?

HOW    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WHERE  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

WHEN  知识产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的概念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IPR

知识产权/智慧财产

最早正式用于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7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WIPO的会议,回国后的报告中首次译为“知识产权”,沿用至今。

 

定义:

自然人或法人对通过智力劳动所创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Ø 世界知识产权所划的范围(1967年):

版权;

邻接权;

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

发现权;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商号权;

反不正当竞争权;

一切其他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Ø 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 (1994年):

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第一部分 著作权

一、著作权概念

大陆法系:

作者权(著作权)

英美法系:

版权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令》

 

定义:

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2、鼓励作品传播原则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4、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二、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以某种法定的形式表达出来/可复制性

 

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音作品以及类似于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成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像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艺术作品:

由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且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1、条件:

a:

原创性。

                           b:

可感知性。

                           c:

可再现性。

                  2、著作权的归属

                  3、权利、期限:

自然人终生+死后50年。

                  4、侵权行为(9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禁书:

                                   a:

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b:

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c:

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a: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

时事新闻; 

                                   c: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著作权的归属(主体)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有法人或则会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著作权人{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取得2、因合同取得3、国家(购买、受赠、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受赠的)}

Ø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况

l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

1、一般归作者: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优先使用。

2、特殊归单位: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A.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人使用,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B.特殊职务作品:

除署名权外,著作权其他作品权利由单位享有。

 

 案例:

蒋少武诉沈阳机电装备公司案

 

l 委托作品:

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特殊情况:

特定人物的自传,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

(2002年司法解释)

案例:

溥仪《我的前半生》;

      青岛“五月的风”雕塑。

 

特殊作品:

一、演绎作品: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在承认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同时,又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创作者的权利。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双重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

指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可以分割的作品

      2、不可以分割的作品

     不可以分割的作品

双方当事人要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适当理由不得阻止他人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但所获得的收益应进行分配。

三、汇编作品:

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词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五、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a:

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作者享有署名权)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六、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受委托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认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内容

1、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传播)

 

A:

著作人身权:

1、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的方式:

出版、演讲、播放、展览、朗诵、讲授

           推定发表:

a、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为发表的作品。

                     b、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2、署名权:

作者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不得转让、继承、永久保护

      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他人以出版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须注署名

     3、修改权:

2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注:

a、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除

b、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得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保护—继承、受赠人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A: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指以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

    2、发行权:

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实践中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作品原件或复制公开陈列的权利。

    5、表演权:

a:

活表演:

指自己或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

 b:

机械表演:

指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6、放映权: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类似于电影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a:

改编权:

思想内容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形式。

b:

翻译权

 

五、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取得的不同方式:

1、自动取得

2、登记取得

3、标记

 

我国为自动取得(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产生;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3、发表权及经济权利,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特殊作品的保护期限:

职务作品:

发表时起50年

电影作品:

首次发表起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发表时起50年

 

详细——著作权的期限:

1、   作者为公民的——有生之年+死后50年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

4、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确认作者后同上)

5、   版式设计——首发之日起10年

6、   表演者的部分权利——首演之日起50年

7、   录音录像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

8、   广播权——首发之日起50年

 

 

六、对著作权的限制

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

1、合理使用:

法律允许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

2、法定许可: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如编写教科书,报刊转载,广播电视、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A:

联系a:

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b:

都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未发表公开的作品不在之内。

        c:

使用他人作品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d:

都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B:

区别

区别

使用主体

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附加条件

法定许可

表演者、录音制作者、

广播组织、报刊社

需要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

合理使用

无限制

不需要

 

 

 

A.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3条,12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B.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3条:

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2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一次性支付)

《著作权法》第39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42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43条:

为实施几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相使用之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C.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

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时,经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七、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珊瑚虫QQ案)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权的要件:

1、要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故意、过失)

侵权行为的种类:

             ——概括侵权(大多数国家)

             ——举例侵权(我国)——19种。

P86—P87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惩罚。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2、   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47条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8条:

        处罚:

停止侵害—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

3、   刑事责任:

严重侵犯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的赔偿:

a: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b:

侵权人的非法所得。

c;具体情况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

执行措施:

1、  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

著作权人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调解(自愿)——仲裁(行政执法部门)——诉讼(人民法院)

 

八、著作权的利用

 

转让/许可使用/质押

 

1、转让:

转让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主体发生变更;

与作品原件所有权无关。

 

2、许可使用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应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

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行使;

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

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3)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受约定的地域、期限、方式的限制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开放课程计划

 

 

第二部分 商标

一、商标的概念

1、商标、牌子、品牌

2、Mark  trademark Brand 

3、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定义:

商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人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

“小肥羊”争夺战

 

商标注册的条件

1、合法性:

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地名;欺骗或不正当手段。

2、显著性

3、非功能性

4、在先性:

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

 

 

三、商标权

(一)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

1、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人的权利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人有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古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想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其他的侵权形式。

比如广告、商标淡化。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的利用与管理

(一)使用

1、注册人自己在生产和经营中使用:

商标或外包装、商业文件、发票、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会、业务活动等。

 

2、许可他人使用

 

(二)许可

定义:

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

 

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基本信息;

2、注册商标信息、被许可使用商品的信息;

3、质量标准、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

4、被许可人保证质量的措施;

5、商品销售价格、销售区域;

6、许可使用付费的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

7、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

8、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

 

(三)商标权的转让

1、签订协议

2、商标审查

3、如驳回、申请人 复审

 

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

王老吉商标许可案

      苹果IPAD商标转让案

 

第三部分 专利

一、专利权概述

1、专利:

以专有换公开;以利益促传播。

专利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人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2、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区别(联合战略)

 

3、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A.专利保护——以公开技术为条件;

B.商业秘密保护——以保密技术为条件

 

Ø 选择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时应考虑的因素:

① 技术生命周期长短;

② 技术研究开发的难易;

③ 技术保密的难易;

④ 技术能否达到专利法要求。

专利与商业秘密相机和的保护

 

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间接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的行为。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客体的类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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