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区城管理综合执法大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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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城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8年6月8日)
目 录
一、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1
二、路北执法大队职责及机关科室职责分工................2
三、一般程序执法流程图................................3
四、简易程序执法流程图................................4
五、行政执法责任分工..................................5
六、行政执法依据.......................................6
六、行政执法制度
(一)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8
(二)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7
(三)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19
(四)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22
(五)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执法程序的若干规定..27
(六)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规则......41
(七)执法人员路段管理责任制度(试行)............43
(八)市区道路执法日常管理标准(试行)..............46
(九)执法人员“十个严禁”.......................48
(十)执法结合部交叉管理规定(试行).............49
(十一)执法岗亭值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51
(十二)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办法(试行).............52
(十三)对讲机使用规定(试行)...................54
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侵占城市道路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路北执法大队职责及机关科室职责分工
(一)大队职责:
负责路北区行政区域(不含建设路、北新道、凤凰山公园、大城山公园、会展广场等市管道路、园林绿化及银河路、唐丰路、唐丰快速路、西出口、外环线路北区段)城管执法
(二)内设机构职责
1、综合办公室:
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公文收发传阅、归档,会议筹备,总结汇报,信息上报,民兵预备役,会议记录,印章管理,报纸收发,综治保卫,档案,门户网站,养老保险扩面,大队红头文件,装备,食堂;值班。
2、党务办公室:
主要负责党务、团务,纪检,政工,工会,妇联,计生;
3、法制监察室:
主要负责行风评议,服务承诺,信访上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学习教育,人员考核,执法监察,法律文书,案卷监察;考勤;
4、财务室:
主要负责财务,人事,劳资,合同,离退休人员管理;
5、督导中队:
主要负责12319、12345和区城考办等督办事项办理反馈工作,零违章示范路段创建工作,中队考核,巡查督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督办;
6、特勤一中队:
主要负责临时摊点、活动、占地施工审批,施工围挡检查,规划执法;
7、立面改造中队:
主要负责立面改造,店招牌匾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审批。
一般程序执法流程图
简易程序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责任分工
丁立文:
负责行政全面工作。
负责人事、财务工作。
分管综合办公室、财务室、特勤一中队。
齐士刚:
负责队伍组织、宣传、纪检,学习教育,党、团、工会、妇联、信访、行风、考核、牌匾审批,分管中队临时占地、临时活动审批等工作。
分管党办室、法制监察室、文化路中队、乔屯中队、督导中队、立面中队。
王颂卓: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爱国卫生,规划执法,垃圾源头治理,分管中队临时占地、临时活动审批工作。
分管钓鱼台中队、龙东中队、河北路中队、缸窑中队和东部工业园区中队。
杨文杰:
负责保卫,综治,食品安全,队伍的准军事化管理,城市拆违拆迁、农民工等各项重大活动及临时性任务,分管中队临时占地、临时活动审批等工作。
分管果园中队、光明中队、大里中队、翔云道中队、机场路中队和特勤二中队,协助大队长做好特勤一中队工作,协助教导员做好信访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一)综合类
序号
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二)市容环卫环境卫生管理类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08-01
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07-01
5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1-01-01
6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06-01
7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2009-01-01
8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3-02-01
9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3-11-01
10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02-01
(三)城市规划管理类
11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2-05-01
13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2012-01-01
14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3-10-01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类
15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08-01
16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1-01
17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0-09-01
18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05-01
19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2-03-01
20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0-10-8
21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09-01
序号
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时间
(五)市政设施管理类
22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4-02-01
23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1998-03-01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01
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2-01
2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07-05
27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06-01
28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
1994-10-01
29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4-02-01
30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2-04-05
31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09-09-01
3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14-01-01
33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03-01
34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08-12-01
3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01
36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01-01
37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冀建法〔2012〕423号
2012-08-01
38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07-01
39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0-01-01
(六)工商行政管理类
40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只限占道无照商贩)
国务院
2003-03-01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效实施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行为。
第三条 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比照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七)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
(八)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措施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五)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违法行为继续的。
(十六)其他违法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四)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七条 执法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
(二)对行政应诉案件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的。
(三)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对违法行为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的。
(四)对控告申述案件推诿、拖延、敷衍的。
(五)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以及投诉、控告,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办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外行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行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行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内部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第九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
未经承办人似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复议机关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改变下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集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批准人,指执法局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执法局内设机构、执法支队、大队正职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案件或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十九条 执法局行政首长及所属部门的正职领导未做审核人或批准人,但本局或本部门出现特别严重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生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未构成犯罪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停职离岗培训或者勒令调离执法局。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进行追究;
(一)对于一般过错,对责任者,视情节单独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
(二)(三)项行政处理。
(二)对于严重过错,对责任者,视情节单独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三)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责任者,视情节单独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行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理解错误的。
(四)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应当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及相关处室等负责人共同组成,决定是否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执法处室负责接受相关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过错行为,草拟调查报告;提出过错认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执法局负责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具体意见,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讨论。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具体工作人员与过错行为人或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在收到过错行为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决定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执法处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三十二条 认定有执法过错的,应在收到认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收到建议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相关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过错行为人在过错行为追究期间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过错行为人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向监察机关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过错行为人的处理情况应作为考核、晋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保证执法人员公正、公开、文明履行职责,提高城市服务保障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局分管领导及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以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含行政复议、诉讼)、投诉、局自查为主要方式。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和落实局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面检查制。
局分管领导应每周组织人员对执法文书、处罚金额票据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具体包括:
1.主体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2.处罚决定额与实际收缴金额一致;
3.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履行清帐、结案义务;
4.局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五、法规处应及时将执法文书案卷归档,每月检查一次备案事宜和罚没款票据;对于未依法制作、未按规定备案或遗失未登记的应及时记录在案并责令纠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局自查后,应形成书面总结材料,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七、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法制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局分管领导督促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其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监督机构。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错案和只发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
评议考核范围为局属各执法单位。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做到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被考核的部门应定期向局法制科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48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6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局党组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32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行政执法证》或所持证件按规定备案年检,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现象。
(7)不存在不作为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4分)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和文书、档案管理情况。
2.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处理情况。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每月向局法制科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按规定报废、更换和年检工作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人员,分解执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