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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通读

增值税政策通读(附增值税习题全集)

蓬莱市国税局  秦永胜

第一章 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基本规范。

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来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流转过程的“增加值”,从计算方法上看,增值税实行抵扣制,也就是通过计算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从而得出最终的应纳增值税额。

      

对现行税制进行汇总,我们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有形动产,从字面上分析,第一他要“有形”,也就是说不包括销售商誉、商标权、特许使用权、版权等无形资产销售行为;第二他要是“动产”,主要是用来区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而言。

对这里专门提到的电力、热力、气体,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掌握的政策有这些:

(一)电力:

1、    随同电费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应当征收增值税。

2、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方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3、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5、电力公司安装的电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8、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二)热力、气体:

1、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汽费,并另行加价,属代销业务的一种形式;如果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由地税局就其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2、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一些单独列明的征税范围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均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均应征收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收营业税。

因此,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销售的货物应分别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对受托方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业务,其手续费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否则,其手续费收入合并征收增值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条所指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除了上述内容外,总局还对“纳税人以资金网络结算方式收取货款”的货物移送及销售有专门的规定: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例:

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按华南、华东等大区在全国设立四个分支库,每月从总公司向分支库发送各类葡萄酒,各分支库接收葡萄酒后只向客户出货但不收取货款,则分支库所在地税务局无权要求分支库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原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八种销售行为经常出现在各种业务考试的问答题或多项选择题中,在记忆时往往哪些包括购买或不包括购买分不清,个人认为可以这样分析记忆:

4、7两项由本纳税人内部使用,所以不能将购买的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5、6、8三项货物的所有者是属于纳税人外部,所以将购买的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五、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混合销售,我们应当掌握的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关于如何区分“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混合销售行为”的问题

兼营,是指纳税人以某项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经营另外的某项或多项业务的经营行为,即所谓“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

这里所说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将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给同一购货方,指一次或一笔交易。

具体掌握上可按以下原则区分:

凡纳税人所从事的非庆税劳务是属营业执照“兼营”栏内的,并且这部分非应税劳务收入在帐簿上是单独核算的,可按“兼营非应税劳务”处理,否则,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5、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6、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

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7、专门生产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8、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9、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0、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11、对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货物规定如下: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六、关于税收范围的其他有关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号)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4、饲料中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5、农资中的农膜,尿素以外的氮肥、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6、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水泥熟料以及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7、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8、燃煤电厂烟气、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9、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利用废渣生产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11、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沪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的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14、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15、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7、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18、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9、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0、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2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2、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23、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24、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25、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a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b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c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d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e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f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g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摘自财税字[2001]88号)

h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税[2005]48号

i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26、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27、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8、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9、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0、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31、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32、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33、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3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规定成色、规格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6、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7、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38、旧货相关规定:

A、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B、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免征收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C、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同时,应当明确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9、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4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41、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4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43、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4、经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及税率相关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个人。

企业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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