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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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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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X府办〔xx〕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平安x”、“和谐x”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生产、储存、经营领域。

(二)重点区域:

城镇社区及乡镇所在地、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工矿、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

(三)重点行业:

以食品、医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燃气(含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餐饮、文化娱乐、网吧等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行业、房地产行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农贸、农资市场等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部门也可结合本辖区、主管行业实际,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选择一至多个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作为今后阶段性整治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各部门每年开展查无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少于2次。

四、职责分工

(一)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5.负责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依法查处辖区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须质量技术监督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局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县消防大队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县商务局

负责监督管理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拍卖、典当业、外派劳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县国土局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六)县安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七)县经信委

负责监督管理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县卫计委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县人社局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县住建委、县规划局、县房管局

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县交通局、县海事处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县环保局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县文广体局

1.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县农委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生猪屠宰,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县城管局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县烟草局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

1.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2.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方案。

五、工作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

按照x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精神,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x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管、综治、公安、消防、经信、商务、国土、安监、卫计、人社、住建、交通、环保、文广体、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健全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

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感,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如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则由后续许可审批部门按审批顺序依次负责牵头查处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宽严相济,分类整治。

在查处和监管工作中,要按照“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从事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三)严肃法纪,追究责任。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

各乡镇政府对本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由联席会议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方案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对于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为顺利开展查处和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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