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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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

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

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

招标代理: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人:

仙游县福仙陵园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2014年3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资料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

第四部分参加开标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范围

仙游县大济镇的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约100亩(以道路为界,附图纸)

2

地点

仙游县大济镇蒲峰村

3

代理年限

十年

4

投标人资质要求

1、依法在莆田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投标人须是具有陵园销售代理、营销策划资格的公司(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6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7

投标报价依据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8

项目每年最低限价

人民币叁佰陆拾壹万陆仟元/年(¥3616000元/年)(含墓位管理费)

9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

莆田市东圳路荔园小区D区福建湄洲湾控股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时间:

2014年3月11日09时00分

10

开标时间及地点

地点:

莆田市东圳路荔园小区D区福建湄洲湾控股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时间:

2014年3月11日09时00分

11

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二轮报价,投标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12

合同签订时间

公示期满后7日内

13

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玖拾万元(¥900000元)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招标项目说明

1.1本招标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合格的投标人

2.1依法在莆田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2投标人须是具有陵园销售代理、营销策划资格的公司(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现场踏勘

3.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2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3.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5.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5.3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4年3月8日17:

00前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

招标人将于2014年3月10日17:

30前在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三)投标资料

6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6.1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6.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  投标资料的组成

7.1投标承诺函

7.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3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凭证复印件

注:

以上资格审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7.4报价单原件(报价为每年度向招标人支付的承包费和墓位管理费)

8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

投标文件应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是资格审查材料;二是报价单原件;应密封完整,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封的完整性负责。

9 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9.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投标保证金以汇款的形式汇入仙游县福仙陵园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现场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

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户名:

仙游县福仙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兴业银行仙游支行

账号:

145100100100058884

9.2投标保证金须在2014年3月7日16:

30前到招标人账户方为有效。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投标保证金是否入账以招标人查询到的为准。

9.3开标完成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不足部分中标人应予以及时补缴。

9.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10投标文件的提交

10.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签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项),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

10.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11 开标

11.1招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并邀请相关监察部门及所有投标人参加。

11.2投标人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原件,参加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开标会上接受有关部门查验身份。

11.3开标程序:

11.4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11.5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有关单位;

11.6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

11.7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及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11.8招标人查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投标人的资格。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11.2款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的;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

11.9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予开启其报价单并不得推荐为中标人:

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承诺函未按要求格式填写或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1.10主持人宣读第一轮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记录,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最低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11.11第一轮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作为第二轮报价的最低限价。

12评标方式

1)本次现场报价会采用二轮书面报价方式进行。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第一轮投标人再进行第二轮投标报价。

第二轮报价不得低于第二轮的项目最低限价,否则该投标人第二轮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第二轮中投标报价最高的且有效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符合要求的最终报价只有一家且符合要求的,最终报价者即为中标候选人,若最终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的,则现场采用随机抽取决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候选人。

3)参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的十分钟内向现场主持人递交书面的投标报价单,十分钟内未递交报价单的投标人将被视作自动放弃谈判和成交资格。

4)投标人填写报价单时,所填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报价时,报价人认真填写,报价单填写不明、涂改、未盖章、签字的,本轮视为无效报价。

一经报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按违约处理,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按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13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中标人还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3.1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3.2在投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人不得串标围标。

投标人和招标人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准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

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投标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授予合同

14招标人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利益,如果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15签订合同

15.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公示期满后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签订营销代理合同。

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2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按12条款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现此种情形,在报请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15.3招标人如不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承包期限,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16履约担保

16.1中标人在签订营销代理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用转帐方式提交。

1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期满为止。

中标人完成营销代理合同约定的时限后,向招标人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16.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未尽事宜详承包经营合同及根据《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公墓承包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

仙游县福仙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合约签订时间:

2014年月日

合约签订地点:

中国福建省仙游县

合约内容:

明确甲乙双方就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约订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上列时间、地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等原则,就合约事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合同双方

第一条 合同甲方

1、名称:

仙游县福仙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3、住所地:

仙游县大济镇蒲峰村(福仙陵园路1号)

第二条 合同乙方

1、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住所地: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所地为本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文件送达的地址,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均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第二章 承包经营范围

第三条 甲方将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占地100亩,土地四至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红线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整体发包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将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发包给乙方经营,主要包括一期公墓区范围内已建成但未销售的墓位和红线范围未开发部分。

乙方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甲方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中所审定的经营范围。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与福仙陵园有关的证照复印件等交付乙方,乙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甲方尚未办理的相关证照在承包期内均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标的物移交给乙方。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五条 承包期限10年,即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承包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有继续承包意愿的,另行协商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章 承包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及交纳方式

第七条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320万元,本合同承包费不因任何原因而变更。

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提前完成全部墓(穴)位的开发、销售,应在销售结束时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十年全部承包费及全部管理费的余额。

2、支付方式:

按月缴交,每月25日之前交纳30.17万元人民币,其中承包金26.7万,另加墓(穴)位管理费按承包金的13%,即3.47万元。

3、如乙方当月的销售量超过27座,超过部分甲方每座加收人民币1万元,另加管理费13%,合计1.13万元。

直至总承包金额收完为止。

第八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付清之日本合同生效,逾期本合同无效。

承包期满后,乙方如无违约,甲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计息。

第九条墓(穴)位管理费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以承包费为基数,乙方每月25日之前按当月应缴纳承包费的13%一次性向甲方缴清。

该项管理费全额用于福仙陵园的物业管理等,即从销售之日起20年内墓区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20年后的管理费由甲方自行向客户收取。

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保证其所发包的福仙陵园(含一期公墓区及本合同约定承包的财产)没有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

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承包期间,甲方《营业执照》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证照均由甲方负责年检或审批,所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乙方承担责任,承包金及穴位管理费应照常按月支付于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前与福仙陵园有关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承包期间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承包期间,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内(同第三条)所有的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等均由乙方按甲方的规划要求出资建设,与甲方无关;红线范围外的福仙陵园道路、水电设施、景观绿化等配套设施项目均由甲方负责出资建设,与乙方无关。

第十四条承包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参与或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

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可行性报告和总体规划,在承包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制订公墓区十年建设发展规划并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乙方应按规划组织墓区施工和建设,在承包期内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公墓区建设成各项设施基本齐全配套,符合省级经营性公墓要求;环境优美、管理有序、服务良好的景点,成为民政部门良好的对外服务窗口。

乙方依据销售状况对墓区进行施工,但不得违反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总体规划要求。

如因民政部门检查要求,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墓位硬化面积。

因乙方建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抵。

对于乙方的违规违约建设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直至符合规划建设要求为止。

第十五条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即以“福仙陵园”或“福仙世泽园”的名义)对外销售墓(穴)位,不得以他人名义对外销售。

甲方承诺在承包期(即10年)内,除现有一家团购1200座墓位销售外,只能由乙方独家进行开发、销售;甲方不得自行或以任何方式许可第三方进行销售。

墓(穴)位的销售由甲乙双方同时与客户直接共同签订墓(穴)位销售协议,甲乙双方按各自的收入开具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十六条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及墓位管理费。

如逾期,乙方应按迟延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交纳滞纳金,如逾期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取消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期间,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税费、建设施工费用、销售费用、宣传费用、员工工资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承包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利用甲方的经营场所从事与陵园无关的业务。

第十九条承包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整体或部分转包给他人经营。

第二十条1、承包期满后,乙方已足额缴纳承包金和管理费,但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未开发土地,或已开发的墓(穴)位但未销售完的,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进行开发、销售直至该承包项目结束,对此甲方不再另行收取乙方承包费和管理费,但需接受甲方管理。

乙方墓(穴)位后续销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承包期间,一期范围内全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乙方在承包期内添建的地面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及树木、苗木、景观小品及相关设施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间对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拥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间,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每次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了上面约定情况之外,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履约保证金:

1、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或者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本合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包他人经营;

2、拖欠承包费、管理费超过两个月。

3、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经通知拒不整改的。

4、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导致甲方被催债垫付的。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所发包的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发生权属纠纷或因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

2、在承包期内,甲方擅自对福仙陵园内未发包的其他墓区进行开发、销售的。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方就本次发包的招投标公告、邀请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及本合同的有关附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生合同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1、按照征迁协议,凡属蒲峰村、蒲山村、坑北村当地户籍群众,亡故可享受优惠的500户,可凭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办理,享受7折优惠,优惠部分甲方按照每座3000元对乙方进行补偿。

2、凡属本合同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尚未搬迁的旧墓等,由甲方负责征迁。

3、甲方现有物业委托思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合同至2016年7月份到期。

期满后,甲方组织招标,同等条件下,如符合资质要求,乙方享有优先权。

如不再组织招标,由乙方按合同约定年销售额的13%的管理费(即41.6万元)作为物业管理合同价支付于甲方后方可入场管理。

4、甲方应保证与福仙陵园有关的道路正常通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道路无法畅通,甲方应负责协调。

5、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一十章合同成立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章 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

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邮政编码:

编制时间: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承诺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凭证复印件

注:

以上资格审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4报价单原件

 

1、投标承诺函

致:

仙游县福仙陵园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你方发布的招标项目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承包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自愿参加该项目投标并接受招标人的审核。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内容,同意文件规定。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含销售代理合同)规定在承包期间内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所有事项。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确保在承包期限内无安全事故发生,若有,则由我方自行承担。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人民币玖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承诺函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在此声明:

本承诺函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投标人:

(盖章)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__________电话:

传真:

_____________

日期:

年月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报价单

4.1第一轮报价单

项目名称:

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元/年[(小写)¥元/年](含墓位管理费)

投标单位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报价单需密封在信封内,并将此信封与资格审查材料一同密封(报价单未盖章、签字的视为无效报价,作不合格处理)。

 

4.2第二轮报价单

项目名称:

福仙陵园一期公墓区承包营销代理项目

投标报价:

人民币(大写)元/年[(小写)¥元/年](含墓位管理费)

投标单位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第二轮报价单仅用于投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填写投标报价(报价单未盖章、签字的视为无效报价,作不合格处理)。

 

第四部分参加开标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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