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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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编号:

AH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

协议书

商户名称

办公地址

所在城市

县区

注册地址

所在城市

县区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期限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AH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银联卡特约商户):

甲方作为金农卡及其他银联卡收单机构,乙方作为银联卡特约商户,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使用POS机具受理人民币银联卡(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第1条负责为乙方安放银联卡受理POS机具(含打印机、电源、主机、密码键盘等)套,用于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银行卡。

第2条该机具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对POS机具数量和型号进行调整。

第3条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联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联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解决或解答、处理。

第4条负责提供《特约商户银联卡受理指南》、交易单据、宣传标贴等业务用品。

第5条负责将POS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乙方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6条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户,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将按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结算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资金。

第7条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第8条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签购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发卡银行退单,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POS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9条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0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全部的业务单据和业务资料,甲方确认收回机具后应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机具押金。

二、乙方责任

第11条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和各发卡银行银行卡业务章程,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甲方认真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承诺在《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12条乙方同意在受理银联卡业务时向甲方支付交易金额%的手续费,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

并应甲方要求在安装POS机具时,向甲方缴纳POS机具押金人民币元(大写),同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押金收据。

第13条乙方对所有银联卡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一种银联卡的合法交易。

第14条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POS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15条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显要位置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卡。

第16条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17条当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受理银联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18条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银联卡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参与结算。

第19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或风险。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20条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3)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5)《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21条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空白业务凭证,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22条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联卡受理指南》受理银联卡,乙方收银人员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银联卡POS交易签购单均需持卡人签名)。

信用卡上没有签名、签名无法辨认、签名被涂改或者明显不一致的应拒绝交易。

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23条约方除本合约三方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POS终端每日银联卡交易。

对隔日退货交易,应凭退货单及原始交易签购单向甲方提出调账(退货)申请。

第24条 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以备查对。

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原件。

第25条 乙方有关事项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甲方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变更;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由于乙方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26条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7条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联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

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

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

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

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9)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其他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28条乙方出现第27条所列风险状况时,乙方同意甲方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

第29条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三、其他

第30条如乙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重新签订银联卡受理协议。

如乙方的银行账户、所有权结构、经营范围、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受理银联卡的资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

第31条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他一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他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或开支。

第32条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其他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33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有关条款,其他一方均有权通知其予以改正。

如果该违约方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3天内仍未停止其违约行为,其他一方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34条一方除本协议之外的原因需终止本协议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35条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等事件持续时间超过60天,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36条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37条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

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

第38条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39条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对发生的银行卡交易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仍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中国银联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并按争议处理委员会的裁定意见执行。

第40条其他补充条款:

为方便结算,乙方须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

第41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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