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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

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

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2.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

具而言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

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

(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

(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

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

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

其中包括:

(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

(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论述题:

1.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答:

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

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2.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

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2)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或者“经济权利”)之一;表演者权则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精神权利”)两部分

4.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

(1)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较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商标违法行为,是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的行为。

它并未侵犯特定的商标专用权

5.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构成条件

①被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②使用的目的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研等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③必须注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其作者的姓名,并且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利

6.如何理解专利权穷竭?

(1)“专利权穷竭”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

(2)“专利权穷竭”并不导致专利权本身终止,而只是及于已被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

7.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先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

(2)申请争议裁定的日期,为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

(3)申请依据的理由,为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4)申请依据理由在此以前尚未提出过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

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

自己的姓名

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为什么?

-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

为什么?

-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

(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

(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5.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

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3分)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分)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分)

6.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

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分)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1分)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1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7.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

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

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

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分)其理由是: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

(2分)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

(1分)其理由是:

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

(1分)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1分)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

可行性方法有:

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1分)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1分)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

(1分)

8.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五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

(2分)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

9.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

请问:

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10.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

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

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

为什么?

问题二:

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

为什么?

问题三:

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答:

问题一:

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

(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

(一)、

(二)和(三)项

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

(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

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

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

问题三:

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

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

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

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

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11.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问题一:

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细说明。

问题二: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

说明理由。

答:

问题一:

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二:

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

(2)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

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

12.2003年5月,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为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在美国获得的专利。

如果你是某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的报价降下来?

1.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考察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专利,某企业即可在中国无偿使用,无须征得美国公司的同意。

2.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看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不用付费;

(2)接近保护期的可以讨价还价。

3.审查五项专利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这样会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也无须付费。

13.(商业秘密权)威力公司专门从事体育用品与健康器材的批发与零售业务,市场占有率较大,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努力,拥有了一批固定的客户,公司每年组织专人对客户名单及有关信息加以整理和更新,并储存在公司的资料库,资料库的信息仅限于公司的有关员工查阅使用。

公司守则中有员工应忠于职守、维护本公司利益的要求。

1995年。

刚迈出校门的李某受聘于威力公司业务科,专门从事销售工作。

1998年,李某离开威力公司,在同一地区设立公司从事体育用品与健康器材的批发与零售业务,李某在威力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开始与李某的新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为此,威力公司认为李某侵占其客户名单,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如何让判断威力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判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取得客户名单所花费的人力与物力(价值性)。

2取得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新颖性和秘密性)。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

在美国,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常因下列原因被法庭否定:

1客户名单易于从公开的商业周刊上获得;2所有的竞争者都能够通过相同的途径取得该客户名单;3客户名单在该领域极为有名;4客户名单没有上锁,并由一般业务员保管;5客户名单是从垃圾中取得的。

14.(著作权案例)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

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

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

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

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

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

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

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

现问: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

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1)该轮船模型具有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其著作权应属于工艺美术学院,张某某、王某某应享有署名权。

(2)两篇初稿的著作权应归王某某所有。

(3)本案中木器厂黄某不享有著作权。

(4)获奖论文的作者应为王某某和张某某

15.(著作权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

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

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

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

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

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

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

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

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

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

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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