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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篇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

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b)

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d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a)

a保险合同无效;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

(a)

a保险协议书b电报c电传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

(c)

a,保险证b投保单c暂保单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c)

a依法确定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d)

a批单b保险凭证c暂保单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

a附合性和射幸性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a)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1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

a单一风险合同b综合风险合同c一切险合同d农业保险合同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a)

a保险利益b保险标的c保险条款d保险价值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c)

a保险利益b保险内容c保险标的d保险主体1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b)a保险合同的主体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

a法定条款b法律条款c法定保险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称为(b)a保险利益b保险价值c保险价格d保险金额1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

a成立b订立c成交d生效

1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b)a内容不合法b主体不合格c损害国家利益d违反公共利益

19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a)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d其他变更

20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c)内申请复效。

a3年b5年c2年d1年

2i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d)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限额d保险金额

2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适用的条款解释原则是(c)a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d文义解释原则

23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

a64万元b80万元c90万元d100万元

24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c)

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c)a批注解释原则b文义解释原则c意图解释原则d补充解释原则2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d特约保险合同2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未来可能领取保险金的人包括(a)

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c投保人或受益人d投保人或代理人28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则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c)a自始无效b部分有效c仍然有效d全都无效

29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称之为(a)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仲裁解释

30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c)合同。

a定值b不定值c补偿性d给付性

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是(c)a人身保险合同b以古玩、字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d责任保险合同

3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按照保险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称为

(c)

a意图解释原则b补充解释原则c文义解释原则d批注优于正文原则33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通常是(c)

a保险单b保险凭证c投保单d风险调查表

3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是(b)

a合同成立b交纳保险费c合同合意d合同签订

35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是(a)

a诉讼b仲裁c协商d辩解篇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在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收取保险费。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请求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有偿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应付相应的代价)

(二)是保障合同(物质与精神保障)

(三)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附和合同(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舍决定)

(五)是射幸合同(只有合同的条件具备或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如实告知)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性质分类)

1.补偿金额≤经济损失

财产与人身健康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

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标的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多种特定风险责任)

3.一切险合同(除外不保风险外的一切风险)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价值分类)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归纳为:

足额保险,足额赔。

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超额保险,超出部分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财产或经济利益为标的)

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

1.原保险合同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保险责任转移到其它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共同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属与原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

投保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交付保险费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自然人:

年满18或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来源,且无精神性疾病。

法人: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

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不能作为保险人

2.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未确定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也称“标的”)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保险条款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一般印在保险单上。

按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分为

(1)基本条款

保险单上的基本事项,不随投保人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

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条款,附贴在保险单上,也称“附贴条款”。

保险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必须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般分为4中类型:

(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

如地震。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或间接损

失。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

如金银、珠宝等。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8.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方法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指保险人投保人在平等自愿上就保险合同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

要约(又称“提出提议”)即提出保险要求。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即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不等同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形成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单有效期仅30天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

4.其他书面形式(除印刷的书面形式外)

保险协议书是最主要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批单(又叫“背书”)是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书面)单证。

法律效力对比:

最后批单>前面批单>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零时起保制:

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时间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

有效条件如下: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主体合意

(3)客体合意

(4)合同内容合法

2.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

(2)内容不合法。

(3)当事人意思不真实。

(4)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

失效是暂时中止,条件具备时仍可恢复有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纳保险费义务(最基本的义务)

(三)防灾防损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六)损失施救的义务

(七)提供单证的义务

(八)协助追偿义务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二)说明合同内容

(三)及时签单的义务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

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超过2个月未交纳费用)

保险合同暂续期间,某种原因的暂时失效。

中止后2年内,合同可申请奏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终止时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续保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由于保险标的状态及面临风险变化)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

1.约定解除

2.协商解除

3.法定解除

4.裁决解除

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除发现投保方违法或违约行为外,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另:

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如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与正文,后批优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针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依据解释着的身份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有权解释。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有权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

(1)立法解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2)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3)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

2.无权解释。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一般称为学理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合同双方)

(二)仲裁(仲裁委员会)

(三)诉讼(法院)

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篇三:

第六章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

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双务合同:

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

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

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条款。

(五)属人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含义是: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

正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

(六)对价有偿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但是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又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是等价交换。

因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并非一定能换取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而且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也并非相等。

所以,保险交换关系是一种对价交换关系,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其转移风险的承诺。

(七)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守信是所有商业行为的准则,也是所有商业合同的基础。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都规定,以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度尤为高,即最大诚实信用。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保险标的分:

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按合同经济性质分:

补偿性与给付性

按承保危险分:

单一险、综合险与一切险合同

按危险转嫁层次分:

原保险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划分:

定值合同与不定值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该合同下,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对价后,保险标的发生了保单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也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更不能超过可保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状态,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益。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其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

当事人和关系人

客体:

保险利益

合同内容: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

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1.投保人(要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分红权、退保权

2.保险人:

有法定资格保险合同的主体(续)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被保险人:

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两者是否同一人

4.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有享有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多个人。

主要在人身保险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收益人:

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

6.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协助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代理人

经纪人

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民法中对客体的定义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附着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记载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和具体事项。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仅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讨论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

保险标的在合同中

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明确风险的内涵,另一方面可以明确风险的价值规模.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文,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基本条款直接印就在保险单上,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又称任选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附加条款是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通常采用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3.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

如,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得编造证据,这些属于不作为保证;被保险人应依法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这属于应作为的保证。

保证条款通常由法律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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