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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大〔2017〕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教育部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12月2日第6次校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

2017年1月1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1月1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教育部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和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学校国际化办学、按需聘请、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外国专家指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以下简称“外专项目”)以及来校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为主的各类专家;外宾指来校从事非学术交流的外籍人士和团体。

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国专家和外宾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单位代表学校邀请校级及以上级别外宾来访或聘请专家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

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外国专家经费、外宾接待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明确列支渠道,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按标准支出,不得擅自突破,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超标准安排。

第六条外国专家经费由项目专项列支,预计年底不能执行完的,可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调配至本校其他外国文教专家项目使用;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承担,校际交流和校级及以上外宾接待由学校外事经费承担。

第七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国专家和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聘请合同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个人自理。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外国专家经费和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国际旅费、城市间(含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日常伙食费、专家工薪、专家补贴、讲课费、宴请费、市内参观费和礼品费等。

薪酬中已明确包含食宿费、交通费等的不得重复报销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国专家和外宾原则上提供经济舱国际机票、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依据财务规定据实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可提高相应舱位,中方陪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但原则上随行或陪同不超过一人。

(二)外国专家和外宾市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三)外国专家和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国专家和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原则上安排在四星级宾馆标间或单间住宿。

(二)外国专家和外宾住宿应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合作协议,执行协议价格,凭票据实报销。

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现行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一般按正副厅级、教授及正高职称人员标准执行)。

因行程安排确需外地住宿或邀请校级领导、院士以上学者等原因确需超额支出的,需由主请人在经费核销表中单独予以说明,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与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的外籍教师,其住宿费标准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校级领导或院士以上学者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依据财务规定据实报销。

(三)在校工作时间在两周以上的校级领导或院士以上学者日常伙食费参照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按照工作时间从严从简控制。

第十二条专家工薪、专家补贴、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专家工薪原则上不超过60000元/人.月,在校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根据比例按天计算(经用人单位考核,虽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但确已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的可以发放全额工薪)。

外国专家单次来校工作两个月(60天)及以上的,必须与聘用单位签订工薪合同,并经聘用单位核准完成约定工作后,依据财务规定发放薪酬。

与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的外籍教师,其薪酬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家补贴按在校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天,支持不超过60天。

(三)讲课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次,原则上应与外国专家或外宾签订劳务合同。

(四)专家薪酬、专家补贴、讲课费不可同时兼得,凭外国专家、外宾本人签字凭条,依据财务规定发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国际顶尖学者或大师级专家薪酬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并须提前向学校报批。

第十三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宴请费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国专家和外宾在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多家单位共同接待的应合并宴请。

(四)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中外人数原则上在2:

1以内安排,但应严格控制参加人数,且超过这一比例的,超标人员餐饮费标准减半。

第十四条参观费和礼品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接待外国专家和外宾可根据需要适量安排市内参观,原则上不安排外地参观。

(二)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对等交换,校级领导或院士及以上学者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超过200元,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三)经常来校的外国专家和外宾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参观与赠礼。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陪同外国专家或外宾赴外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执行单位承担,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

确需同餐、同住、同行的,经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或按同等标准用工作餐。

第五章核销流程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及外宾接待单位(或外专项目负责人)需于外国专家或外宾来访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外国专家及外宾经费核销表》。

核销时需提交的报销凭证应包括外宾护照个人信息页、签字页、签证页及出入境盖章页复印件、薪酬补贴收据(需由外宾本人签字)及其他财务票据。

外专项目须于项目执行前一个月提交预算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执行并按照预算批复额度进行核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及外宾接待应注意保密工作,涉及敏感或涉密科研项目的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国专家经费和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外事、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提取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进行评估,依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聘请效益对各单位下一年度聘请计划做出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111”引智基地)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矿大科技字〔2014〕9号)指导意见执行。

在徐举办的国际会议涉及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现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专家及外宾经费核销表(访问国际合作交流处网站下载)

 

中国矿业大学外国专家及外宾经费核销表

外宾姓名

(中外文)

性别

职务

职称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国别(地区)

国(境)外

联系电话

国(境)外工作单位

国(境)外

电子邮箱

外宾来访日期

(在校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出入境

日期及口岸(以护照为准)

年月日口岸入

年月日口岸出

主请单位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邮箱

邀请渠道

□主请□顺访

校内其他接待单位

外专项目名称及获批年份

(本栏仅限获得国家外专局按年度批复的外专项目填写)

同批来

访外宾

姓名

(中外文)

国籍

海外

任职单位

学位

职务/职称

在华

工作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日常支出明细

支出科目

金额(元)

外国专家/外宾姓名

说明

备注

国际旅费

需提供财务系统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财务票据,经主请人及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城市间(含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

专家补贴

不可兼得,需提供财务系统人员经费报销单,经外宾本人签字(或另行提供外宾签收凭条),经主请人及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

讲课费

专家工薪

日常伙食费

按照财务要求,凭票据实报销

日常支出小计

¥

接待支出明细

支出科目

金额(元)

外国专家/外宾姓名

说明

备注

宴请费

按照财务要求,凭票据实报销

市内参观费

礼品费

接待支出小计

¥

支出总计

总计金额

(小写)

¥

备注:

支出总计=日常支出+接待支出

总计金额

(大写)

详述外国专家或外宾来访取得的成果、效益(可附页):

(外专项目需补充详述外国专家工作情况、学术贡献)

 

外专项目负责人/主请人签字:

聘用/接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经费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国际合作交流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备注

1、项目负责人/主请人需对邀请外宾相关事项、成果、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2、“日常支出明细”和“接待支出明细”两栏中,若需同时核销多位外国专家或外宾相关费用:

不能合并的科目(如旅费等)可以通过添加行的形式分别填写;可以合并的科目可以在姓名栏中填写多人;不需要核销的科目可以删除。

3、经费若由接待单位或国际合作交流处承担,则不用填写“经费主管部门意见栏”。

4、请双面打印,并将来访相关报道稿件、报道链接及活动图片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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