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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团支书工作手册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团学干部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团学干部内部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团学干部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科技学院党委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团学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参照我院《学生手册》,适用于我院所有团学干部,与《学生手册》并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团学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团总支学生分会、各团支部班委及各寝室长所有学生干部干事。

第四条团委对违纪团学干部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团学干部的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型准确、处分适当;团委给予团学干部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团学干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要重视对团学干部处分后教育,鼓励团学干部改正错误。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认错态度好,有真诚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五条团学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团员干部的最高处分为开除团籍,对非团员干部的最高处分为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团学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四)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第七条团学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团委和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第八条团学干部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要广泛地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要勇于自我批评,要勇于改正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要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矛盾。

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要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第九条团学干部辞职,团学社联应向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干部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团委应当在一个星期内予以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违法处分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以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团学干部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和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对抗上级决议或命令,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团委和广大团员学生青年的关系,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团学干部,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发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4、团伙打架,为首者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5、纠集校内无关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6、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0、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0、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故意损坏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五)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宿舍、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因赌博引起犯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加重处理。

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七)偷看、传阅、传播、复制、制作、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处分以上处分;

(八)介绍或参与“三陪”,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犯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团学干部言行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

对发生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用下流言语,举止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4、公共场所不注意团学干部形象谈情说爱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更、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六)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者、他人隐私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在网上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在学校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屡教不改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团学干部不经请假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宿舍楼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擅自在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或燃器具或私接电源,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对因使用电热器具或燃器具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点蜡烛等引起火灾事故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内者,给予学生干部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1至2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23至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36至47学时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48至59学时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五)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校、院、系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旷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或在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试验课考试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团学干部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者;

2、在考试过程中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者;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入考场者;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按时交卷者;

6、交卷后不听劝阻,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7、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处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2、闭卷考试偷看书籍、笔记、资料及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者;

3、向他人索要或提供答案者;

4、开卷考试中,擅自交换书籍、笔记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5、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者;

6、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者;

7、有其它较严重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2、有计划,有预谋的合谋作弊者;

3、在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试验课考试中,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情节较严重者;

4、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情节较严重者;

5、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者;

6、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团学干部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被处以留团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作弊者;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3、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

4、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其它:

1、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2、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以上处分;

3、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

团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4、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团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察看以上处分;

5、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课题研究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学生干部职务以上处分;

6、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理:

(一)凡受处分者,该学年内不得被推优;

(二)凡受处分者,该学年内不得参加学生干部评奖评先;

(三)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理违纪团学干部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条处分违纪团学干部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对团学干部处分统一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团委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给予团学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学生干部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委委员会研究审批并报学工部备案;

(三)团委在对团学干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团学干部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一般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之后一周内作出;

(五)团委对团学干部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团学干部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视情况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并将处分决定放入档案。

第五章申诉受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团委成立团学干部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团学干部处分的申诉。

团学干部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团委书记、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会秘书长和社团指导中心主任组成和一定的学生干部组成;

第二十二条团学干部如对团委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团委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团学干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团学干部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团学干部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团学干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学工部部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团学干部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团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处分的解除与其它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为使团学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受严重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团学干部,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团学干部在受处分后,能够正确对待错误,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习努力,进步明显,无不及格现象;或者毕业前获得过一次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考上研究生;或获得奖学金者。

第二十六条解除处分需经学生书面申请、所在团总支推荐并填写《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团学干部纪律处分的解除审批表》、报团委研究、审批。

第二十七条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以及未解除处分的再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再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初次受处分团学干部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均由团委办公室保管,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团学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经2005年12月科技学院团委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团委

二○○五年十二月

团员证注册制度

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系组织部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团员证、团员档案的整理工作。

途径:

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集团员证、团员档案,分袋装好并附上《班级团员情况统计表》,由系组织部统一收齐后进行整理核对并进行保管,系组织部确认无误后如实填写《系部团员情况统计表》并将统计表上交到院组织部。

注册:

系团总支向院团委申请注册章,各系注册时间间隔为三天,等全部注册完后下发到各团支部,并由院组织部返还注册章到院团委。

团费上缴制度

上缴时间周期为6个月,每人每月0.5元(合计3.0元每人每学期)

具体上缴工作如下:

时间:

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10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系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完成团费上缴工作。

途径:

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集团费,上交至系组织部,系部在收集完团费后要进行统计核对,做到账目清晰、透明。

注:

防止出现恶意拒交、欠交团费的现象,对情况严重的支部进行全院性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拒交、欠交的团员个人极行开除团籍处理。

团总支在上交团费至院团委的同时,附一份各团支部团费上交情况统计表。

团员证补办制度

团员因故遗失团员证,在确认无法找回时,应及时向所在团支部汇报,并递交有关团员证遗失情况和申请补发团员证的书面报告,由各团支部将书面报告上交该系部组织部,再由各系部组织部了解遗失原因后将报告上交院团委组织部,经团委组织部核实后可以补发该团员的团员证。

手续:

本人一寸照片一张,个人资料(遗失证明、申请书),5元工本费。

团关系转接制度

团员组织关系转入制度:

新生入学后(10月份前)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集好本班团员的团员证、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志愿书,并由团支书做好支部团员情况统计表。

上交至系组织部进行整理,系组织部在收集完新生团员材料并统计核实后,将其上交至院团委组织部,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统一整理并负责建档.

团员组织关系转出制度:

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集好本支部团员的团组织关系转出所需的团员证并交至所属系部团总支组织部,由系组织部注明团费交至时间,再将其并至院团委组织部,由院团委组织部统一盖章。

发展新团员制度

具体流程:

1、填写入团申请书,并上交所在团支部的团支书。

2、团支书将同学申请入团一事通报团支部其它委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

3、团支部对此同学进行三个月的考核,期满后召开其支部评议会,让支部同学对他进行评议,超过三分之二的同学同意其入团,即表明此同学通过审核,可以入团。

(注:

参加评议同学要对自己所说的评价负责,在自己的评价后签名。

4、团支书将评议情况上交至该系组织部,各系组织部核实后将其上报至院团委并领取入团志愿书,由各申请人填写院团委盖章批准后,志愿书进入其所在团支部的团员档案。

注:

团委每学期发展一批新团员,时间为五月、十二月。

团组织生活制度

(一)什么是团组织生活

团的组织生活是团的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

团的组织生活一般是指团的支部大会、团小组会,以及团组织开展的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

根据团章规定,各支部每个月必须开展一次团的组织生活,每一个团员都必须编入团的一个支部,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团支部必须把严格的组织生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并建立和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二)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包括那些方面

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要讲求针对性,即针对团支部的实际工作和团员的思想,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

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

1、帮助团员加深对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的理解。

2、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3、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4、组织团员开展团内批评和自我批评。

5、组织团员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三)团组织生活月报表

1、月报表为一式两份。

在活动前三天填好,一份交到所在系部组织部,一份交到院团委组织信箱;

2、团的相关部门每天由专人负责开启信箱,并安排好督察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发出申请支部的团组织生活,做好会议记录和打分。

3、以户外形式开展的团组织生活,活动结束后写好活动总结上交至所在系部的组织部存盘作为日后考评的参考资料。

4、连续两个月没开展组织生活的支部,期末总评以“不及格”计。

评比结果将刊登在院报上,并将其作为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推优制度

1、候选人条件:

一,于所属支部推优团会召开的15天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二,推优前两学期早锻炼出勤率在90%以上和无重修现象,前一学期无挂科记录或挂一科但获奖学金;三,无违纪、思想上进、能积极向党靠近的团员有资格成为。

2、各团支部以支部为单位召开推优团会。

推优团会流程:

1、参加团员人数占团支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

2、团支书讲解推优和入党的相关内容,并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3、候选人轮流上台发表竞选讲话。

4、支部团员互评(指出候选人的优点与不足,以不足为主)。

5、班上团员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

(各支部的推优名额为团员人数的10%)票数过半(不含半)的候选人成功当选优秀团员。

注:

(1)如果第一轮选举过半票的候选人数不到支部所拥有的名额,可以选取未过半票的候选人票数前几名者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票数过半的候选人数与第一轮累加之数还是未达到名额,所缺名额自动作废。

(2)如果第一轮选举时候票数过半人数超过支部所拥有的名额,则根据名额的数量选取票数前几名者当选。

6、当选者上台表决心。

7、团支书将推优名单上交组织部及辅导员并由其进行核实。

8、团支书从组织部处领取推优表,负责下发给各支部优秀团员,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以支部为单位统一上交组织部。

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标准

一、“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标准

   1、团支部领导班子团结、坚强有力,能够带领团员青年在学院的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突出作用,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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