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电调6号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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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数据(包括风速、风向)、单台机组和机组分组出力信息(有无、功信息)、机组状态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设备状态(包括支路信息)、电能监测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3风电场必须建设风力测量及出力预测系统,并向调度机构上传短期、超短期(未来1-2小时)出力预测信息。

2.4风电场(包括已并网风电场)应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且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出力控制信号。

2.5 

 

风电场在升压站必须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

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传输通道。

2.6风电场应根据系统要求,装设可以连续调节的静止无功补偿器或其他更为先进的无功补偿装置。

2.7风电场启动并网前1个月,应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现场启动方案、运行规程;

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准备要做的涉网试验。

针对风力发电机组容量特点,要求现场每完成10台风机启动后,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启动情况,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启动工作。

2.8风电场机组正式归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归调程序的风电场,调度机构将采取令其解网措施。

a、完成所有机组启动并网,且每台机并网运行24小时正常;

b、按本规定向调度提供的实时信息齐全、准确、可靠。

2.9风电场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的计算办法:

风电场发电利用小时数=实际发电量÷

(装机容量×

(归调以后累计日历小时数÷

本年累计日历小时数))。

2.10风电场应当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调度机构提供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

已并网风电场应按照调度机构要求限期完成相关测试。

否则调度机构将按照有关办法采取解网或限制出力等考核措施。

a、测试应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对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所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b、测试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

c、测试前将测试方案报调度机构备案;

d、测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最大功率变化率、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谐波、低电压穿越及相关涉网保护试验。

3风电机组命名规定

3.1风电场发电机组编号按照本规定3.2条规定的命名原则全网统一编号。

3.2风电机组编号由四位数组成,第一、第二位数为风电场发电机组编号按以集电线路为组接入升压站的支路开关编号后两位数;

第三、四位为风机编号。

如接入126支路开关的从升压站侧开始的第8台机组,标号命名为2608号机组,接入3513支路开关的从升压站侧开始的第12台机组,标号命名为1312号机组。

3.3机组状态分为:

运行状态、停机状态、检修状态。

运行状态:

指已处于带出力发电的状态及风速达到切入风速自动并网或带出力的状态。

停机状态:

指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发电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后方可转入运行的状态。

检修状态:

指风力发电机组处于检修的状态。

4并网调度

4.1风电场应按照《甘肃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规定,向所属调度机构及其它相关调度机构报送本场年、月、日发电计划及调管设备检修计划。

4.2并网风电场送出输变电设备计划检修工作,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一次,且应尽可能安排在风电出力较小的时期进行。

4.3风电场内部计划安排风机全停或对风场出力影响较大的检修工作时,应尽可能与风电送出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工作配合。

4.4风电场日发电计划曲线按96点(每15分钟一个点)上报,同时上报运行状态、停机状态、检修状态机组台数及容量。

省调将根据风电场上报的日发电计划曲线编制下达调度计划,并适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风电场日计划准确率进行考核。

4.5风电送出受限情况下,调度机构按照公平的原则,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和进行实施发电调度。

4.6在风电送出受阻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满足风场发电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编制风电日发电计划曲线:

(1)根据用电负荷预测和电网送出能力,确定同一局部电网总发电计划曲线。

(2)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确定供热电厂发电计划曲线;

纯凝汽火电机组按最小开机方式、并结合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安排发电出力。

(3)总发电计划曲线减去供热电厂计划曲线后,按照公平原则确定风电、水电及燃汽电厂计划曲线。

4.7在风电负荷预测工作满足电网运行方式安排要求前提下,参照各厂(场)报送的计划,计算风电、水电总计划曲线,再叠加调度下达的燃汽电厂计划曲线,如果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即调度机构按照各厂(场)上报的计划曲线,下达调度计划曲线;

如果不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件,第一:

调整燃汽电厂、纯凝火电厂发电计划曲线;

第二:

按照风电、水电总的计划曲线等比例削减,直至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件;

第三:

风电场之间按照公平原则调整调度计划。

4.8在风电负荷预测工作暂不满足电网运行方式安排要求前提下,调度机构在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政策,下达燃汽电厂、纯凝火电厂计划曲线基础上,首先按照各风场、水电厂容量比,等比例编制下达各厂(场)发电计划曲线,其次,风电场计划按照公平原则下达调度计划。

4.9风电场必须严格执行调度下达的出力曲线,并允许实际出力在以下范围内运行:

受限情况下不能超调度计划。

不受限情况下,调度计划值在50MW以下时: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5%;

允许偏下限范围为≤-30%。

调度计划值在50MW-100MW之间(含50MW和100MW)时: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20%;

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5%。

调度计划值在100MW以上时: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15%;

允许偏下限范围为≤-20%。

对于实际出力超出允许偏差部分,将按照曲线违约考核。

考核电量=超出允许偏差数绝对值×

0.25×

2(单位为万千瓦时)

4.10根据风电特点,调度机构对风电机组出力可采用下列调度模式之一,具体采取哪一种模式由调度机构结合电网实际运行需要确定。

a、最大出力模式:

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最大出力曲线,对低于最大出力曲线的情况不限制。

b、恒出力模式:

指调度给风电场下达全场出力曲线为一恒定值。

因风电变化频繁,此模式实际操作困难。

c、无约束模式:

指调度对风电实时出力没有限制,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情况自行调整出力。

d、联络线调整模式:

指调度根据风电场相关送出潮流约束情况,下达风电出力曲线。

e、旋转备用模式:

指调度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在下达风电场出力曲线时,留装机可调容量20%的旋转备用。

4.11正常情况下,不安排风电场参与系统调频、调峰,但在下列特定情况下,风电场应根据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来控制其输出的有功功率。

电网恢复正常运行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恢复风电场并网及其出力。

a、电网故障或特殊运行方式下要求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以防止输电线路发生过载,确保电力系统稳定性。

b、当电网频率过高时,如果常规调频电厂容量不足,可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

c、当风电场接入电网小网孤网运行时,受风电特性影响,小网频率、电压不能维持稳定运行情况下,可以限制风电出力甚至采取全停措施。

5实时调度

5.1风电场应严格执行调度下达发电计划曲线,严禁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增加发电出力。

5.2风电场可以根据风力变化情况,提前1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修改计划曲线,但每次修改范围必须大于计划值的±

20%及以上。

5.3运行状态机组日累计变化分别超过10台及以上时,现场值长必须提前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机组状态调整操作。

5.4风电场要根据调度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调整风力发电机组运行方式,在风力增加情况下,不得出现因机组自动并网发电或运行机组增加出力造成电网断面超稳定限额情况。

5.5为严格控制电网潮流不超稳定限额,电网应针对风电特点和电网安全约束情况加装安全自动装置,具体原则为“谁超切谁”,即风电场实际出力超过调度计划时,电网安自装置将按照一定的策略动作切除超计划的风电场。

5.6当实际风力较预测偏大时,风场需要增加风电出力,现场值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后,按照调度指令调整出力,调度指令执行结束后及时汇报。

5.7当实际风力较预测偏小时,不能执行调度计划时,现场值长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申请减小计划曲线。

计划曲线已经值班调度员同意修改,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出力。

5.8值班调度员在接到风电场申请修改增加或减少出力曲线时,应根据电网控制断面潮流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同时,有多家风场申请增加出力时,应按照公平原则调整计划。

5.9实时运行过程中,如果全网风电出力小于计划时,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及时对其它电源的受限出力进行调整。

6技术要求

6.1风电场有功功率变化率

在风电场机组并网、正常停机以及风速增长过程中,风电场功率变化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风电场装机容量(MW)

10min最大变量(MW)

1min最大变量(MW)

<30

20

6

30-150

装机容量/1.5

装机容量/5

>150

100

30

上述要求这也适用于风电场的正常停机,但可以接受因风速降低(或超出最大风速)而引起的超出最大变化率的情况。

6.2风电场无功功率

a、风电场在任何运行方式下,应保证其无功功率有一定的调节容量,风电机组的可控功率因数变化范围应在-0.95~+0.95之间。

b、通过风电汇集升压站接入公共电网的风电场,其配置的容性无功补偿容量能够补偿风电场满发时送出线路上的无功损耗;

其配置的感性无功补偿容量能够补偿风电场空载时送出线路上的充电无功功率。

C风电场应当能够在其容量范围内,控制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额定电压的-3%~+7%。

6.3电压异常情况下机组运行能力

a、当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偏差在-10%~+10%之间时,风电场应能正常运行。

b、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偏差超过+10%时,风电场的运行状态由风电场所选用风力发电机组的性能确定;

c、风电场应具有一定的低电压维持能力(低电压维持能力是指风电场在电压发生降低时能够维持并网运行的能力)。

规定的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要求为:

a)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具有在并网点电压跌至20%额定电压时能够保持并网运行625ms的低电压穿越能力;

b)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3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保持并网运行。

6.4风电场运行频率要求

a、 

频率低于48Hz时,风电场根据发电机组允许运行的最低频率而定。

b、频率 

48Hz-49.5Hz时,每次频率低于49.5Hz时要求至少能运行10分钟。

c、频率49.5Hz-50.5Hz时,连续运行。

d、频率50.5Hz-51Hz时,每次频率高于50.5Hz时,要求至少能运行2分钟;

并且当频率高于50.5Hz时,不能有其他的风力发电机组启动。

e、频率高于51Hz时,风电场机组逐步退出运行或根据电力调度部门的指令限出力运行。

6.5电能质量指标

a、电压偏差风电场接入点母线电压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不允许超曲线运行。

b、电压闪变风电场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干扰允许值应满足GB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的要求,其中风电场引起的长时间闪变值P1t和短时间闪变值Pst按照风电场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的干扰源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c、谐波 

当风电场采用带电力电子变换器的风力发电机组时,需要对风电场注入系统的谐波电流作出限制。

风电场所在的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要求。

7其它

7.1 

风电场应当收集气象资料,研究并积累风电场输出功率的变化规律,不断提高预报精度。

并按有关要求向省调报送风电场运行日报、月报。

7.2本规定各项条款执行情况,将作为调度机构对风电企业的考核依据之一;

调度机构将按照电厂并网运行的相关办法进行调度考核。

7.3风电企业调度运行考核电量,按照《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全部返还发电企业。

7.4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

7.5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订、完善本规定。

7.6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7.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暂行)》(甘电调【2008】102号)、《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补充规定》(甘电调【2009】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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