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院协会章程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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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院协会章程修改

辽宁省医院协会章程(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LiaoningHospitalAssociation,沿用中国医院协会会徽。

第二条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下同)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省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工作,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制订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价。

(六)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学术交流、展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考核,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九)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管理工作,支援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我省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和质量分析与评价;

(十一)编辑出版医院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协作,开展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行相关产品、服务品牌认定和其他相关业务咨询与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企业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我省医院管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驻辽宁的军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第九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推荐中国医院协会及辽宁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参加辽宁省医院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会务费酌情减免。

同时可以免费获得辽宁省医院协会编印的可公开资料;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规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协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指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并经2/3以上代表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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