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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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手册

团山寺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手册(3)

三、普查表的填写顺序和要求

   

(一)首先填写普查表短表或普查表长表;如果本户中有死亡人口,再填写死亡人口调查表;如果本户中有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再填写境外人员普查表。

   

(二)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进行登记。

   (三)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的填写都应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

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

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亲属。

每人的项目在填写时要按照每一个项目的顺序号依次填写。

    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名称,以及所属的建筑物编号。

    每人的项目按顺序号依次填写时要注意两个约束条件:

跳填项和限填项。

如R7圈填“5.户口待定”项的人应直接跳填R11项;限填项是年龄和性别的有限制的项目,如普查表短表R11-R12项,普查表长表R26-R27项。

    实际填表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如例:

高中在校生、大学在校生很多漏填劳动力项目(是否填取决于年龄);男性错填生育项目(是否填取决于性别和年龄的共同约束);健康项目部分老年人漏填(60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填)。

   (四)每一张普查表长表或短表可以填写五人。

超过5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

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

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集体户超过45人的,可酌情分成若干集体户填写。

   (五)每张境外人员普查表可填写4人,超过4人的户可酌情增加普查表。

增加的普查表应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

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份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六)普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普查员分别签字。

普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本户共___张,本张是第___张。

   (七)每张死亡人口调查表可填写9人。

超过普查表限定人数的普查小区,可酌情增加普查表。

   (八)各种普查表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禁止使用钢笔、铅笔和圆珠笔。

    普查表的项目,具体填写方法有两种:

一是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圈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圈填一个标准答案;二是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由于各个标准答案之间均有相互排斥性,所以只能就其中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答案圈填一个。

例如,普查表短表第二项“与户主关系 ”共有十个标准答案,如果被登记人是户主的儿子,就应该圈填“2. 子女”。

    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填写。

填数字的项目要求现场登记时填写在普查表划定好的横线上。

填写文字的项目,包括姓名、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行业和职业。

    姓名在现场登记时直接填写在汉字框内,从上至下每个方框填写一个字,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民族、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在现场登记时必须在预填区填写汉字(民族项目汉字框上的空白处作为预填区;普查时点居住地、户口登记地项目,汉字框后的横线作为预填区;出生地和五年前常住地项目,汉字框上的横线作为预填区);行业和职业直接在下方空白处填写文字。

四、普查表的填写方法

    各种普查表(不包括境外人员普查表)中,每一个项目下方的小方格是编码格,又称为汉字框和数字框,普查员在填写普查表时,只有姓名项目应该在编码格内填写,其他编码格一定注意不能污染,否则影响到普查数据的光电扫描和识别。

五、填写错误的修改方法

    普查员在填写普查表各个项目时,应该首先询问清楚,然后再填写。

如果填写错误,应采用正确的修改方法。

   

(一)圈填错误

    应将错填序码连同该项文字答案用双划线划去,然后据情圈填正确的选项。

   

(二)数字填写错误

    这是指横线上的数字填写错误,要求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

   (三)文字书写错误

    分为两种情况:

    1、汉字框外文字书写错误。

横着书写的,应用双横线划去,在划线的上方另行填写;竖着书写的,用双竖线划去,在划线的右侧另行填写。

    2、姓名书写错误。

发生在汉字框内,用四横四竖划去,在下面空白汉字框内重新填写,写不全的填写在下面空白处,要求修改后保证填写的“姓”和“名”顺序正确。

六、普查表短表指标解释

   

(一)按户填报的项目(六项)

    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

     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普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再使用这个“户编号”。

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另一户的“户编号”为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除600以上)后顺延;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

    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999”。

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H1.户编号”外,只填写“H4_2.2009.11.1-2010.10.31 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

    在一个普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 ,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

    H2.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

    1.家庭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

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集体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H3.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1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3的第二项。

    H4.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

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

    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

    H5.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

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

    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 0.7 = 建筑面积

    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

    2.居住在工作场所的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

    3.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

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

    4.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

    H6.本户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

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旅馆或租借的房屋居住的户,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

    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3.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

    4.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

有关住房的其他项目,以现住地的状况为准。

   

(二)按人填报的项目(十二项)

    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

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

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R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

普查员根据申报人的回答据情圈填。

申报人不是户主的,注意在圈填时,不要将某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设有十个标准答案:

    0.户主。

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

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

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

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

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

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

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

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

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

指本户除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家庭户的户主登记为第一人,圈填“0”;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圈填“1”;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

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也可登记本户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第一人登记为户主,圈填“0”,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圈填“9”。

    R3.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R4.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

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R5.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成份。

填写民族时不要写简称,要填写全称。

如哈萨克族,不要简填为哈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简填“入籍”。

    R6.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何处。

设有六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1.本普查小区:

指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

如果本户在本普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

    2.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

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

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4.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

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5.其他县(市、区):

指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

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6.港澳台或国外:

指原户口登记在本户,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人。

    R7.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

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本村(居)委会:

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包括原户口登记地在本户,现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

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3.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

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4.其他县(市、区):

指现住本普查小区,常住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外所有地区的人。

圈填本答案的人还需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区)的具体名称。

5.户口待定:

指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

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情况的人。

圈填“户口待定”项的人直接跳填R11项。

    R8.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

设有九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1.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

指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即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前一晚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

圈填该项的人直接跳填R10项。

    2.半年以下: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3.半年至一年: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满一年的人。

    4.一至两年: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含一年),但不满两年的人。

    5.两至三年: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两年以上(含两年),但不满三年的人。

    6.三至四年: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三年以上(含三年),但不满四年的人。

    7.四至五年: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四年以上(含四年),但不满五年的人。

    8.五至六年: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五年以上(含五年),但不满六年的人。

    9.六年以上:

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六年以上(含六年)的人。

    R9.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本项设有九个标准答案,普查员根据被登记人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

    1.务工经商:

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从事各种劳务活动或商业贸易活动,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工作调动:

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或工作招聘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复员转业军人由部队迁来的,也圈填此项。

    3.学习培训:

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本地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随迁家属:

指随同家人务工经商或工作调动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5.投亲靠友:

指因投靠亲属或朋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6.拆迁搬家:

指因房屋拆迁、搬家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寄挂户口:

指户口登记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户口落在集体户或落在与其无直接亲戚关系的家庭户中的人,以及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只在户口登记地落户口的人。

    8.婚姻嫁娶:

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9.其他:

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答案,不得选填两个或多个答案。

被登记人有过多次迁移的,应填报其离开户口登记地时的原因,而不应填报到现住地的原因。

    R10.户口性质-指被登记人的常住户口性质。

设有两个标准答案,按其户口簿上常住户口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

农业户口的人,圈填“1”,非农业户口的人,圈填“2”。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照取消前的性质圈填。

农民进城已办理了小城镇户口的,也圈填“2”。

    6周岁及以上(2004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填报的项目(R11—R12):

    R11.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市居民和乡、镇企业职工识字2000个,乡村居民识字1500个)。

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信或书写简短的句子。

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本项目设有两个标准答案。

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填“1”;没有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圈填“2”。

小学在校学生都圈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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