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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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附件2
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展会市场,提高展会组织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会展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展会对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贸易、农业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农市发〔2014〕1号)关于支持开展农业展会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实施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农业展会”,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以推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为主题,以展览展示为主要形式的展(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展会活动。
第三条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组织一次。
认定对象为农业部主办和支持的展会、农业部事业单位和社团举办的展会,及自愿参与认定的社会机构举办展会。
第五条拟参与认定的农业展会,其主(承)办机构或上级管理机构应详尽填写认定申请表,经审核并加盖公章后
报至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
第六条展会项目数据信息的采集实行网上申报和资料备案的方式。
展览主(承)办机构应于认定申请受理后一个月内登陆“农业展会信息与分类认定”系统网站,按规定流程和格式填报展会数据。
同时将本届展会的会刊(电子版或纸质版)发送至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
第七条农业展会信息申报机构应对所申报的数据信息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对各展会项目进行调查核证。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八条农业展会项目的认定,将以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按照《农业展会分类标准》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九条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将各展会项目信息整理、汇总后,由展览业界专家及具备丰富农业展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进行评议认定,最终形成分类认定结果。
第十条专家评议过程中坚持回避制度和讨论一致的原则,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结果。
第十一条每年度认定结果形成后,实行为期一周的网上公示,征集反馈意见。
公示结束后通过发布会、报刊、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农业展会分类认定结果将作为农业部下年度支持展会的依据。
获得认定的农业展会,择优向国内外参展企业和机构推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农业展会分类认定是为推动农业展会健康有序发展而开展的公共服务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农业展会参加分类认定不收取评审费。
第十四条认定过程中涉及的各展会项目非公开数据资料,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分类认定工作程序、标准和结果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如对有关程序、结果有不解或不同意见,可向中国国际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或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申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农业展会分类认定标准
(试行)
本标准围绕农业展会主题、功能、运营、效果等指标,对在华境内举办的农业展会加以系统分类,在汇总、归纳和分析展会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分类认定结果。
本标准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侧重考察农业展会的属性和特征,共包括三项指标;第二部分侧重衡量农业展会的组织运作水平和效果,共包括五项指标。
第一部分
第一项根据展会主题定位和展商观众的行业类别,分为:
综合展
展会主题不限定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而设定为“大农业”或“广义农业”,或主题包含其他非农产业内容;
对参展企业和参展产品没有特定领域的明确限定或没有实际的限制;
参观观众构成总体上难以明确归属于任何农业分(子)产业。
专业展
展会主题限定为特定的农业分(子)产业(如畜牧业、
渔业、果业等),或具有特定属性的某类农产品产业(如有机产品等);
不少于70%的参展企业与特定农业分(子)产业相关,或不少于70%的专业观众及以上与特定农业分(子)产业相关。
第二项根据展会国际化程度和区域影响力,分为:
国际展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不少于10%;
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不少于5%。
国内展
国际展商占展商总数比例少于10%,
或国际专业观众占专业观众总数比例少于5%。
第三项根据展会市场化程度和组织运作模式,分为:
公共服务展
政策性投入占展会项目总投入的比例超过10%;主承办机构中包含政府部门,招展招商实行政府引导和
支持下的市场化运作。
市场主导展
政策性投入占展会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超过10%;
主承办机构不包括政府部门,招展招商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部分
第一项项目资质指标
根据主、承办机构资质和展会项目社会认可度,分为:
A类
展会项目连续举办10届以上;
项目获得国际重大展览认证机构(如UFI、IAEE等)
认证或认可,或在中央部委机构(如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技部等)注册备案,或主办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10年以上办展经验以及专业办展团队,其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40%。
B类
展会项目连续举办5-10届;
项目获得国内展览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或在省级机构
注册备案,或支持机构为省部级单位;
承办机构具备完备办展资质、5年以上办展经验以及专业办展团队,其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20%。
C类
展会项目连续举办不足5届;
项目无相关展览认证机构认证或认可,在省部级以上机
构无注册备案;
承办机构具备较为完备的办展资质。
第二项用户评价指标
根据参展商、专业观众及社会机构的评价,分为:
A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不少于60%;展商、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均不低于4;无来自媒体或社会相关机构公开的负面评价。
B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在30-60%之间;
展商、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均不低于3.3,而其中一项或
两项低于4;
无来自媒体或社会相关机构公开的负面评价,或虽有负
面评价但能予以澄清其系误解或影响较弱。
C类
老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
展商、观众满意度平均值均不高于3.3,或未进行用户
满意度调查;
有来自媒体或社会相关机构公开的负面评价且不能予
以澄清
第三项展示效果指标
根据展示交流效果和现场服务情况,分为:
A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不少于40%;
特装用空地展位价格与标准展位价格之比不低于0.9;
每百平米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
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同期举办1项以上国际性研讨或论坛活动。
B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20-40%之间;
特装用空地展位价格与标准展位价格之比在0.5-0.9之
间;
每百平米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
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同期举办1项以上全国性研讨或论坛活动。
C类
特装展位面积占净展览面积的比例在不超过20%;
特装用空地展位价格与标准展位价格之比不高于0.5;
每百平米现场服务人员少于1人;
不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项交易效率指标
根据促成交易合作的效率和用户管理情况,分为:
A类
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之比不低于10:
1;
具有完备的展商数据库、观众数据库,采用信息化用户
管理系统等进行现场管理;
展商行业集中度指标值不低于0.9。
B类
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之比高于5:
1、低于
10:
1;
具有较为完备的展商数据库,但不具备观众数据库;
展商行业集中度指标值在0.5-0.9之间。
C类
每平米成交额与每平米展位价格之比不高于5:
1;
不具有较为完备的展商数据库;
展商行业集中度指标值不高于0.5。
第五项持续发展指标
根据展会项目发展态势和增长潜力,分为:
A类
当届展会项目收入大于项目投入或大致持平;展位价格与上年度农业展会平均展位价格之比不低于
1.2;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保持增长或稳定;参展商数连续三届保持增长或稳定。
B类
当届展会项目收入大于项目投入或大致持平;展位价格与上年度农业展会平均展位价格之比在
0.8-1.2之间;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保持稳定,或特定年份出现临时性缩减但缩减率不超过20%;
参展商数连续三届保持稳定,或特定年份出现临时性缩减但缩减率不超过20%。
C类展位价格与上年度农业展会平均展位价格之比不高于
0.8;总展览面积连续三届缩减,或特定年份缩减20%以上;
参展商数连续三届缩减,或特定年份缩减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