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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3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13.1概述

13.1.1定义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13.1.2对象

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1.3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3.1.4种类

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贴现为直贴;各金融机构之间办理的贴现为转贴现;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的贴现为再贴现。

本章中的贴现均指直贴。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现阶段只办理《承兑银行名单》(见附件2-13-1)所列的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兑的商业汇票。

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商业汇票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经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现利息。

13.1.5条件

1.承兑银行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限于《承兑银行名单》所列中的商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

(2)已有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并在有效期内。

2.贴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1.承兑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信用等级为建设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

(2)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违约行为;

(3)

建设银行已对其进行额度授信。

 

2.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2)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若贴现申请人的信用评级为AA以上(含)或者总行另有规定的承兑人,可不受此条限制)。

3.贴现申请人的条件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条件(见本章。

1.卖方企业:

(1)在当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

(2)与买方企业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4)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

(5)与买方企业之间有稳定的业务关系。

2.买方企业:

(1)在经办行或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至经办行;

(2)

资产流动性好,债务结构合理,有稳定、充足的经营现金流量;

(3)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13.1.6期限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13.1.7定价及其方法

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与客户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

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计息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

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计算:

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的顺延。

13.2操作程序

13.2.1受理

13.2.1.1客户申请

“银企合作协议”(见附件2-13-6、2-13-7、2-13-8)。

13.2.1.2资格审查

13.2.1.3提交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贴现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13-2);

(2)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年检证明;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5)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

(6)建设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买方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主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2)各买方企业在有关合同项下同意支付贴现利息的书面承诺;

(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买方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13.2.2调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的有关规定。

信贷经营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向其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件2-13-3),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申请人提交《贴现业务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

(1)是否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贴现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4)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一致。

3.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2)有权机构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

办理该贴现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4.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1)提交的有关履行该汇票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合同是否确已履行;

(2)贴现申请人是否为商业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等;

(3)对申请人有无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票据,或者对于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是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对债务人或者出票人与贴现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给予必要的注意。

如经审查,持票人确实存在以上情形取得票据,应停止办理其贴现业务。

(4)对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业务,还应审查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或最后背书人是否为经建设银行认定、并已签订相关协议的买方企业。

会计部门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填写一式两份“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见附件2-13-4),一份自留存档,一份连同汇票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支付结算规定对票据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汇票进行专夹保管。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2)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4.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5.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银行的书面回复。

会计部门的审核查询结果以《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见附件2-13-5)反馈给信贷经营部门。

6.对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会计部门应查询买方企业是否已将贴现利息划入我行。

13.2.3审批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贴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13.2.4额度使用

对审批同意的贴现业务,应相应扣减申请人或承兑人授信额度。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扣减承兑银行授信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同时扣减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授信额度。

总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3.2.5发放

1.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及时通知客户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为一式六联贴现凭证),然后由贴现银行的有权签字人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签章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

2.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

3.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将第一至三联作核算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将贴现资金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

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4.对买方付息贴现,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确认无误后,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以传真方式向协办行发出“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划款通知书”(见附件2-13-9)。

5.协办行收到经办行划款通知后,应按通知中所列利息金额立即从买方企业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以主动汇划方式将相应资金划至经办行指定账户。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协办行划付的利息资金后,为卖方企业办理贴现手续,并应要求卖方企业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

如协办行由于买方企业账户余额不足等买方企业原因而导致利息资金划付失败,经办行应立即停止办理买方付息贴现,并在贴现凭证各联加盖作废章,并可根据卖方企业要求为其办理卖方付息贴现业务。

6.如买方企业在卖方企业申请贴现时已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到经办行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存到其在经办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则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收到经审批同意并签章的贴现凭证后,经审查确认无误,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从买方企业预汇或预存的贴现利息资金中收取应收贴现利息。

待利息收取后,应要求卖方企业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

13.2.6贴现后管理

1.汇票贴现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台帐。

台帐基本内容包括贴现申请人、汇票承兑人、贴现汇票的金额、种类、号码、出票日、到期日、贴现率、贴现利息、汇票到期处理、追索时效期间等。

2.对于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上级行办理再贴现、转贴现或内部转贴现。

对已办理转贴现、内部转贴现或再贴现的,会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应通知业务经营部门在台帐上予以登记,但不得注销。

如果票据到期转贴现和再贴现行不获承兑人付款,向建设银行追索时,建设银行应向贴现申请人追偿。

如票据到期转贴现和再贴现行已获承兑人付款,不向建设银行追索时,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部门方可在相关台帐上作注销登记。

13.2.7贴现到期回收

1.正常回收

(1)贴现汇票到期前15日,贴现银行信贷经营部门应通知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提示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会计部门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款。

对转贴现回购业务,票据回购到期前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同贴现申请人联系,提示对方到期按时付款。

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关注回购资金到帐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信贷经营部门,在资金到帐后按会计操作规程登记有关台帐。

(2)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在台帐上对该笔贴现予以注销。

2.追索

(1)如果贴现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经营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商业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行使追索权。

(2)对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账户收取,作相应帐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作注销登记。

(3)若到期商业汇票被承兑人拒付,各经办行应将该情况直接上报总行及管辖行。

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应停止办理其承兑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3.转逾期

如果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以收回贴现资金,不足部分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继续追索。

13.2.8贴现未收回

当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1.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行使的期限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追索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即与基础性原因关系分离,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符合法定要式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所以建设银行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不应介入汇票项下的各类经济纠纷。

(2)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故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作为第一债务人,有首先付款的义务。

在追索权行使过程中,如对出票人、背书人追偿不利,应及时采取多种手段向承兑银行追偿。

13.2.8.2管理

贴现未收回金额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管理,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执行。

附件2-13-1

承兑银行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上海银行

北京市商业银行

天津市商业银行

广州市商业银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

附件2-13-2

中国建设银行贴现业务申请书

编号(年)第号

单位:

万元

客户全称

企业代码

贷款卡(贷款证)号

基本账户开户行

帐号

所有制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国籍

授权代理人

电话

国籍

财务主管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截止年月日

总资产

净资产

是否上市公司

申请原因及用途

汇票金额

(币种、大写)

申请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汇票要素

汇票种类

承兑人名称

汇票编号

承兑人住所

出票日期

承兑联系人

汇票到期日

承兑人联系电话

出票人

持票人的直接前手

还款

资金

来源

客户声明:

我公司为汇票合法持有人,保证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汇票到期被承兑银行拒付,贵行可从我单位任何账户中扣收或作为我单位在贵行的逾期贷款。

贴现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2-13-3

申请材料收妥单

递交材料单位名称

递交材料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递交材料明细:

1

2

3

4

5

对本收妥单,仅作为收到申请材料的记录,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对外不产生任何效力!

接收材料人签字:

年月日

(本收妥单一式二份,递交人一份,接受人一份,以备核查)

附件2-13-4

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单

会计部(处、科):

现有(贴现申请人)在我部申请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号码为,金额为。

请你部对该汇票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随回执一并反馈我部(处、科)。

信贷经营部门(处、科)(签章)

年月日

附件2-13-5

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

(1)

信贷经营部(处、科):

经审核,(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号码为,金额为的商业汇票确系行承兑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

特此证明。

会计部(处、科)(签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

证明材料

1、

2、

3、

商业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

(2)

信贷经营部门(处、科):

经审核,(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号码为,金额为的商业汇票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主要问题是:

1、

2、

3、

会计部(处、科)(签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

证明材料

1、

2、

3、

附件2-13-6

合同编号:

年字号

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方合作协议书

(参考文本)

贴现付息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贴现申请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贴现银行(丙方):

中国建设银行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分别做为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买方和卖方,乙方以其通过真实的商品交易从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丙方贴现,并由甲方向丙方支付贴现利息,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将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保贴现汇票项下交易真实、合法,并承诺及时、足额支付贴现利息,对由于账户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利息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而给乙、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甲方承诺至少于乙方申请贴现前一日向丙方预存贴现利息资金,并保证所存资金可以满足丙方在贴现日收取贴现利息的需要。

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在乙方申请贴现前,将贴现利息资金汇划至丙方账户(账户号为:

)。

(2)在丙方开立存款账户(账户号为:

),并于乙方申请贴现前,将贴现利息资金汇划至已开立的账户上。

3.甲方承诺丙方可以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上扣划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贴现利息。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系合法真实的商业交易所得,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符合丙方贴现汇票的条件。

乙方同时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所附的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真实、合法、有效。

2.按丙方要求提供贴现业务所需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

3.在丙方开立存款账户;

4.监督、督促甲方按时、足额向丙方支付贴现利息。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承诺在申请人资料符合丙方要求、票面要素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在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答复审批意见,并在收取甲方贴现利息的前提下,为乙方发放贴现资金。

2.对于甲方预存在丙方的贴现利息资金,丙方承诺,如未批准乙方贴现申请,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全额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为:

,账户号为:

)。

3.对于甲方预存的贴现利息资金,丙方直接在贴现日按确定贴现利率计算利息进行扣收。

4.对于甲方预存的贴现利息资金,如丙方正式扣收后,仍有盈余,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剩余资金汇划至甲方账户(开户行为:

,账户号为:

)。

5.如贴现资金不能按期回收,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丙方向甲方和乙方均可行使追索权。

6.贴现放款后,甲乙双方在该贸易过程中的任何纠纷与丙方无关。

五、本合作协议是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贴现与再贴现政策基础上的,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出现变动,致丙方不得不终止本协议,丙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丙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对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2-13-7

合同编号:

年字号

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四方合作协议书

(参考文本)

贴现付息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贴现申请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贴现经办银行(丙方):

中国建设银行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贴现协办银行(丁方):

中国建设银行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甲、乙、丙、丁四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分别做为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买方和卖方,乙方以其通过真实的商品交易从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丙方贴现,并由甲方在丁方的协助下向丙方支付贴现利息,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将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确保贴现汇票项下交易真实、合法,并承诺及时、足额支付贴现利息,对由于账户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利息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而给乙、丙、丁方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在丁方开立存款账户(账户号为:

),并承诺保留能够满足丙方收取贴现利息需要的账户余额。

3.甲方承诺丁方可以从甲方在丁方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上扣划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贴现利息。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系合法真实的商业交易所得,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符合丙方贴现汇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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