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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docx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什么意思?

2017-07-1705:

50阅读:

330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提示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

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

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金税盘用户需下载使用“极速开票”软件(下载网址:

https:

//

170712(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公告》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六、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公告》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税收凭证,是指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的凭证。

七、所购商品种类较多的,发票可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八、发票开具须正确选择税收项目编码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须及时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至最新版本,同时在开具发票时须选择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税收项目编码。

九、索取发票是购买方的权益,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购买方索取发票的,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得查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不得要求购买方对开票信息加盖公章确认。

对购买方提出的发票开具要求,如填写税号等信息、开具交易具体内容或汇总开票、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销售清单或购物清单(小票)等,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十、对违规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税收违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我市单位和个人在发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各级国税机关反馈解决(纳税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X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怎样才算把握了税收政策

税收文件的深度往往深度,想想真正地、细致地理解,并不容易,这让一些耸人听闻的噱头在朋友圈非常流行,结果是什么都没有学到,甚至学错了。

就以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为例,我只分析一下其中一句话——“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看一看,从税务规则方法入手,一句话的理解也不能轻易囫囵吞枣。

16号公告,对公司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税号的要求,如果没有税号,后果是——“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我在一次培训会上问会计,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吗?

“就是不得抵扣进项啊!

”、“就是不能税前扣除啊!

”、“就是要罚款啊”。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从其文义上进行粗理解,形象说就是:

“不得用于涉税工作”。

而要说“税前不得扣除”、“不得抵扣进项”、“罚款”之类,显然已经是引伸的意思了。

而引伸的意思,往往靠不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了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不填写购买方税号,就没有“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也就是说,16号公告这个规定,并不是新规定,这是老规定。

只要发票印了纳税人识别号,而购买方又有纳税人识别号,就应该填写。

不填就是开具不符合规定。

16号公告对此实际上是只一个强调。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可以这样理解:

收到这样的发票,在纳税上,等同于没有发票。

然后,我们再来小心翼翼地引伸其后果:

一、这张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为什么呢,原因不是这个16号公告,而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因为这张发票不符合税务总局16号文的规定,所以,这张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16号文只解决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

而由增值税文件解决进项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没有类似于像《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样,对发票、或者对合法有效凭证提出要求。

就是说,哪怕它没有税收凭证,也找不到支出不让扣除的法律依据(只有房地产计税成本规定缺票暂时不能扣除)。

当然可以找到好几个似是而非的法律依据,仿佛说明没有税收凭证不能扣除,但仔细一看,都不是那个意思。

比如,国税发【2009】114号文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显然,114号文规范的对象是“合法有效凭证”,针对的是合法有效凭据的取得途径,要按规定取得。

没有税号的发票,根本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的凭据,并不是“合法有效凭据”,所以,不论其取得是否按规定,都不属于114号文所规范的东西,看看,这事原来跟114号文扯不上关系。

那为什么税务总局要这样表述啊?

只有懂得了征管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你才能够知道,在写文件时,税务总局也不能随心所欲,它之所以这样表述,是因为它必须这样表述。

税收政策的规定往往是深奥的,稍不注意,就会犯错误。

不论是纳税人,还是征税人。

那么,说说看,企业所得税到底能不能扣除呢?

要想简单的回答,我只能说,“用这样的发票列支”=“没有取得发票列支”。

而没有取得发票能不能扣除呢?

这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证明你支出的真实、相关、合理的问题。

所得税汇算扣除是企业的工作、而不是税务局的工作,税务局的工作是事后稽查,所以问题最终出在稽查环节。

这事讲透至少要数千个汉字,大家可以参见拙著《税务稽查的应对与××》对此问题的分析。

实际上,这不是一个能不能扣的问题,而是一个敢不敢扣的问题。

三、我不敢扣,那我不扣除就是了,但罚款吗?

以前,有位学员拿着一张自己公司名字都写错了的发票问我:

“蓝老师,无法找对方重开了,我怕稽查,决定还是在汇算时调增,但发票总之有问题,入账会不会被罚款?

不论是名字写错,还是税号栏目没有填写,这样的发票都不符合规定,但是,幸运的是,不会罚你的款,要罚也是罚开票方。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可见,第

(一)项,罚的是发票开具行为,而非发票使用行为。

(35条其它几项也不涉及这样的罚款)

税收政策中,哪怕一个表述,看似简单的表述,也包涵了非常多的内涵和误区,真懂与假懂交织在一起。

谁真懂,就决定谁能忽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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