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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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十堰市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广大建设职工的人生安全,特制定本交底书。

一、参建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有关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施工项目各阶段及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验收。

(二)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2)监理单位应审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实施,并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旁站形式的监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限期整改完毕,施工单位不服从指令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职责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其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以及专项安全检查。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本单位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采购、租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要件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

(5)依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项目经理应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项目经理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安全生产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8)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到施工现场上。

(9)项目经理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0)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材料渣土运输及噪音、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各施工阶段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评定。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m。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5、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

6、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7、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8、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9、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10、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11、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

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12、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13、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

14、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的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15、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16、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

17、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18、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19、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20、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

(二)地基基础

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起吊能力;暂时不施工的孔桩洞口应用整块硬质材料固定在洞口上作水平防护;孔桩护壁应高出洞口地面0.15米。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3)孔桩开挖深度超过10米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孔桩周围必须设置护栏;

(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1米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米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安全灯。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3、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小于1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5、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小于11-1035

最小垂直距离677

6、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7、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8、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9、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护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0、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11、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1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13、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相线芯线截面S〈平方毫米〉PE线最小截面平方毫米

S小于等于165

S大于16小于等于3516

S大于35S的一半

14、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15、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

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16、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17、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8、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9、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20、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21、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22、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23、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24、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

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25、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栅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不小于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2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27、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8、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29、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3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1、总配电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32、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段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34、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底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伏。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

35、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底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伏。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

(四)脚手架

1、脚手架搭设前的准备

(1)安全员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脚手架的搭、拆要求进行交底。

(2)搭设者应按规范要求对脚手架的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3)经检验合格的脚手架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整齐堆放、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4)应清理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6)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报安全部门批准。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2、脚手架的搭设方法

(1)立杠设置

①每根立杠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②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杠上。

横向扫地杆亦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杠上。

当立杠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杠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杠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③脚手架底层不应大于2m;

④立杠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立杠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不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立杠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

两根相邻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杠的两个相邻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接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B、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C、立杠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D、双管立杠中副立杠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

(2)连墙件设置

①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接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②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③连墙件设置应符合其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风荷载产生的连墙件的轴向力强度的国家标准。

④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双排:

≤50m时竖向间距3h水平间距3La每根覆盖面积:

≤40m2

>50m时2h3La≤27m2

单排≤24m3h3La≤40m2

⑤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⑥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⑦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件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⑧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⑨连墙件或拉筋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上斜连接。

⑩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

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8#)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拉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拉接点中心至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3)剪刀撑设置

①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②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杠的根数应不少于45○:

7根;50○:

6根;60○:

5根的规定。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不少于5根立杆),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③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④高度在24m以上的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⑤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设,搭设按杆件的接长规定要求搭设。

⑥剪刀撑斜杆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杠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⑦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杠、纵向和横向双排杆同步搭设,各底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撑在垫块或垫板上。

3、脚手架的拆除

(1)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操作体系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B、应由安全员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C、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2)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B、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C、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立杆的高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D、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3)运至地面的脚手架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4)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5)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接点中、横向水平杆,横向扫地杆、连墙件等,特别是在在装修阶段,工地上的工人喜欢随意拆除架体的联墙杆,就是绝对不允许的,容易引起架体的整体倒塌。

(五)高处防坠

1、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与坑槽等处,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2、楼板、屋面和平台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厘米的孔口,用坚实的盖板盖好,并用铁丝绑死防止移位。

3、边长为50-150厘米的洞口,设置扣件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脚手板。

4、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设安全平网。

5、垃圾井道和烟道,采用脚手板压死封闭。

管井施工时,加设明显的标志。

如有临时性拆移,须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6、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加装固定式防护门,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加设1.2米高的临时栏杆。

7、对临边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它竖向的孔、洞口,均加以防护,设置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8、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拉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断边,安装临时栏杆。

顶层楼梯口随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9、龙门架或井字架与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设置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架设安全棚。

10、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设安全门。

11、经常派人清理网内、棚上杂物,禁止棚上堆放杂物。

12、在无防护的临边、洞口作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13、临边、洞口的防护,未经项目部安全员的批准,不得拆除,确因施工需要的,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

(六)建筑机械

1、外用电梯

(1)电梯底笼周围2.5m范围内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进出口处的上部搭设足够尺寸的防护棚(按坠落半径要求)。

(2)防护棚必须具有防护物体打击的能力,可用5㎝厚木板或相当5㎝木板强度的其他材料。

(3)电梯与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除应在两侧设置护身栏杆及挡脚板并用立网封闭外,进出口处尚应设置常闭型的防护门。

防护门在梯笼运行时处于关闭状态,当梯笼运行到哪一层站时,该层站的防护门方可开启。

(4)防护门构造应安全可靠必须是常闭型,平时全部处于关闭状态,不能使门全部打开形成虚设。

(5)各层站的运行通道或平台,必须采用5㎝厚木板搭设平整牢固,不准采用竹板及厚度不一的板材,板与板应进行固定,沿梯笼运行一侧不允许有局部板伸出的现象。

2、物料提升机

(1)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3)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

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4)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严紧使用铅丝绑扎。

(5)导轨架的附着应采用附墙架与建筑结构刚性连接方式,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6)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标准节相同,杆件的长细比不得大与150。

3、起重机

(1)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指挥信号不明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2)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规定执行。

最基本要求:

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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