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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材料分析题

经济法材料分析题

1、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l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

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

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

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

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

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质押的轿车。

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

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

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

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

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

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 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

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

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

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

双方约定:

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

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

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

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

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

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

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目,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

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

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杀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355)在本题中,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

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①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6.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意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P335)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

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

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

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

甲说:

“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5.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6.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案】

1.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

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

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无权。

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5.能够。

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6.不享有。

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7、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

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

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

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

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

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

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

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8、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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