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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条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所属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为劳动者创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QHSE委员会,QHSE委员会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QHSE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及运输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及验收;

(四)审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措施制定。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工作:

(一)负责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运输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设备设施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并提供开展职业病防治的资源保障;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场所的日常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公司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好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负责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管理,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合理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科

(一)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职业健康考核体系。

(二)负责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估、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日常监测工作;

(四)负责维护HSE信息系统职业健康管理模块相关内容的填报与更新;

(五)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人事科

(一)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二)负责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合理安置职业禁忌证、职业病观察人员,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在岗员工普通体检,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管理,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五)对职业健康体检出的职业禁忌者、职业病观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组织所有出国人员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及健康监测工作;落实各项国家、集团公司、运输公司等关于出国人员健康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总调度室

负责组织好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十一条党群工作科

(一)负责员工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和督促解决;

(二)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安排职业病患者治疗或疗养;

(四)负责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情况,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公司其它各科室、各分公司及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QHSE体系文件确定的职责,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健康工作负责;

签订HSE合同的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应与承包商约定各自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督促承包商施工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其相关作业;并在与其签订的生产经营合同或HSE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下列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员工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范;

(二)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前期预防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依照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作业文件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八)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一)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并接受所在地方政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单位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危害场所要求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标准的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对接触职业危害项目的员工,必须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职业病设备设施并定期维护。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建设项目在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设计、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等过程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三)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管理

第一节工作场所与个人防护

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防护

(一)工作场所应符合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等要求,同时满足第十九条有关要求;

(二)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并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明确定期检查、检测周期,确保其性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在可能发生皮肤黏膜或眼睛烧灼伤、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冲洗设备,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员工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2.在产生电焊尘的作业场所应配备电焊尘净化设备,电焊尘净化设备配有焊烟净化器配有2-3米长的柔性吸气臂,适应于单双工位,可在不同的工作地点移动,有效去除焊烟废气,降解焊烟焦油味和各种有毒有害气体。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受限空间场所作业,除遵守前述规定外,还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1.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2.急救用品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配置,考虑现场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与用量;

3.应急通道应定期检查、保持畅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明显的警示标识。

撤离通道的宽窄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四)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二条个人防护

(一)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经人事科确认未患有岗位职业禁忌证,方能上岗;

(二)所有进入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操作培训,熟练操作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三)公司应为工作场所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职业病防护个人用品,并督促、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更新,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对有粉尘危害的加重料区、电气焊等场所,要求员工佩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电焊面罩,配备通风设施,降低职业危害;对产生噪声危害的施工现场,应为员工配发耳塞;

(四)岗位员工应熟练掌握本岗位自救互救措施,能熟练使用急救用品,应按时巡回检查生产现场,确保各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良好,发现隐患,应立即报告、及时消除;

(五)各单位指定管理干部对本单位员工健康进行监护,使用配备的血压仪,确保一周至少一次对各岗位员工进行血压测量;

(六)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节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培训、公告和个人告知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用合同附件即《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职业病危害未在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告知的,各单位应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告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使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含义和应对措施,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检测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救援电话等;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完成后,各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在公告栏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检测日期和检测机构名称等;

(三)公告栏应在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保证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SY/T6355-2017)的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材料(产品)包装及储存的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使用或储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在入口处、存放处及使用岗位,应设置“当心中毒”等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二)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自动监测等报警装置、通讯报警装置;

(三)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施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四)使用或储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依法在材料的包装上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留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第二十九条警示标识包括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等警示标识,以及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等报警装置和中文警示说明。

(一)禁止标识是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下列情况应设置禁止标识:

1.在高毒工作场所的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禁止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置“设备故障禁止启动”等禁止标识;

3.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设备检修禁止启动”、“禁止入内”等禁止标识。

(二)警告标识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为黄色等边三角形;指令标识是强令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基本形式为蓝色圆形。

下列情况应设置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防尘”等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等指令标识。

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应设置“穿戴防护服”等指令标识;

2.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当心有毒气体”等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

3.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腐蚀”等警告标识,以及“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4.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等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等指令标识;

5.在高温或低温作业场所,应设置“注意高温”或“注意低温”等警告标识;

6.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弧光”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等指令标识;

7.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感染”等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8.在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应在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等警告标识、“进入需许可”等指令标识;

9.在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振动有害”等警告标识、“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指令标识;

10.在其它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

(三)提示标识是提供相关安全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可与警示语句配合使用,如“救援电话”、“紧急出口”标识,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下列情况应设置提示标识:

1.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应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

2.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根据需要设置“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四)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基本图形是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下列情况应设置警示线:

1.在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的区域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设置黄色的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厘米处,设在固定场所的警示线宽度为10厘米;

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应设置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作用是将危害源与其它的区域分隔开来,仅限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黄色警示线应设置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绿色警示线应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周边,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三十条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岗位员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一)存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二)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设在储存场所的告知卡,应载明储存的数量;

(三)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模板详见附件1。

第三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日常监测周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高毒危害因素每月至少监测1次;矽尘、石棉类危害因素,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其它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等物理因素监测,按照实际需要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根据工作场所类别设置检测点,工作场所类别划分原则如下:

(1)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作业场所种类;

(2)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工段)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工段)为一个作业场所;

(3)在同一车间(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工人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作业场所;

(4)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作业场所;

(5)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作业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作业场所;

(6)野外作业仅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无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按作业队伍划分工作场所;

(7)生产过程中,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场所影响,不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

(8)一年累计作业不足4个月或者连续生产不足3个月的工作场所,划分为临时性工作场所。

2.工作场所检测点设置:

(1)选择有代表性、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员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2)同一工作场所、不同有害因素,应分别设检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

(3)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室至少设1个检测点;

(4)临时性、流动性作业可结合工作特点,按固定场所设点;

(5)野外作业设置检测点应考虑不同地理位置、季节的影响。

3.粉尘、毒物检测点设置

(1)同一作业场所,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

(2)同一作业场所,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

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

(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m以下设1个检测点。

4.噪声检测点设置

(1)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应设3个检测点;

(2)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dB(A)。

每个区域内设2个测点;

(3)员工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

(二)除每年进行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每三年还必须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和综合防护措施;仍然不能达标的,必须停止作业,治理评估达标后方可开工;

(四)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方政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完善岗位操作规范;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融入QHSE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三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承包商)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队伍负责本队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相关工作执行本管理办法,并将检测报告报所属分公司或项目部备案。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是指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司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组织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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