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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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类别

目标及

措施

序号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空气质量目标

主城区整体空气质量

1

①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2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低于18天。

②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二氧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保持达标。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

2

①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主城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能保持在2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少水平,其中:

渝中区低于28天、大渡口区低于16天,江北区低于18天,沙坪坝区低于22天、九龙坡区低于28天、南岸区低于16天、北碚区低于16天、渝北区低于17天、巴南区低于16天,北部新区低于28天;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

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3天以上且不低于2014年水平,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标或较2014年下降。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控制扬尘污染

控制施工扬尘

3

①督促施工工地建设单位编报控尘方案,并将控制扬尘经费纳入工程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落实扬尘控制八项强制性规定,即设置密闭施工围挡、实行硬地坪施工、设置沉沙井及截水沟、开展湿法作业、车辆密闭运输、安装自动冲洗设备、建筑材料覆盖、配合环保局开展施工工地在线监测等设备安装工作;对控尘措施不到位、不达标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处罚等惩戒措施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在施工场地之内。

②配合环保部门分别在主城各区至少50个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③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建成并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100个。

④制定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方案,落实预警应对措施。

⑤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

二、控制扬尘污染

控制道路扬尘

4

①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五项规定”,即:

制定并落实清扫保洁规程、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扩大道路清扫作业频次、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机具、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人员及经费。

②加大主城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月、2月、11月、12月主、次干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洒水3次,其他路段每日至少洒水2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以上,满足国家考核要求。

严格落实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主、次干道路面及路边的绿化植被、路牌、栏杆等不得有明显积尘,确保显露本色。

③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建成并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100条。

④督促建筑渣土消纳场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做好扬尘控制工作并达到有关标准;责令达不到控尘规范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停业整改。

⑤配合环保部门分别在主城各区至少10条道路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⑥制订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方案,落实预警措施。

⑦巩固道路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控制运输扬尘

5

①推动落实入城带泥脏车的清洗工作,严格控制带泥带尘脏车进入绕城高速以内,严格查处带泥脏车驶入城区道路的违章行为。

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推行使用具备全密闭功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严禁不具备全密闭功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上路行驶,加强执法监管,采取运渣证发放与违法行为挂钩等措施,严管重罚,杜绝沿途冒装撒漏。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控制堆场扬尘

6

①督促有关单位完成主城区“两江四岸”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对易扬散物料露天堆场设置围栏并覆盖,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控尘设施,确保控尘达到要求。

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等设备安装。

③巩固堆场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交委

主城区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委

二、控制扬尘污染

减少绿化带积尘和裸露地面

7

①加强绿化带积尘清理或冲洗,及时整改绿化种植覆土高于路沿石的问题,避免绿化带泥土污染道路。

②实施城市裸露地绿化、树池封闭和植树种草等控尘措施,主城区绿化建设项目现场3个月内未建设的要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4个月内未建设的裸露土地要及时覆盖或绿化。

③全市城镇建成区新增城市绿地1000万平方米,减少城市裸地扬尘。

④巩固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园林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控制工业污染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8

推动完成汽车表面涂装、印刷包装、有机化工、汽车4S店、家具制造等行业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其中:

万州区、涪陵区、南岸区、北碚区、江津区各1家,沙坪坝区、璧山区各2家,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各3家,九龙坡区、渝北区各4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

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

9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推广

10

①完成国家下达的2015年燃煤锅炉淘汰年度目标任务。

②通过煤改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等方式完成81台共246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改造,其中:

万州区2台共6蒸吨/小时、黔江区9台共10蒸吨/小时、沙坪坝区10台共16蒸吨/小时、九龙坡区14台共140蒸吨/小时、北碚区2台共8蒸吨/小时、渝北区5台共6蒸吨/小时、巴南区6台共3蒸吨/小时、长寿区1台共4蒸吨/小时、江津区6台共4.5蒸吨/小时、永川区4台共8蒸吨/小时、南川区4台共6蒸吨/小时、綦江区2台共6蒸吨/小时、大足区3台共6蒸吨/小时、璧山区4台共6蒸吨/小时、铜梁区2台共4蒸吨/小时、潼南县2台共4蒸吨/小时、荣昌县2台共4蒸吨/小时、万盛经开区3台共4.5蒸吨/小时。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

三、控制工业污染

11

落实纳入燃煤锅炉淘汰目标所属企业实施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的用气(电)指标及优惠政策,完善天然气供气管网,确保淘汰工作按期完成。

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火电企业关闭

及废气治理

12

①关闭神华国能集团重庆发电厂1×22万千瓦火电机组。

②关停重庆南桐矿业有限公司电厂1×50蒸吨/小时发电锅炉。

市经济信息委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能投集团、市电力公司

13

①完成全市所有燃煤火电机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以及原料堆场、传输、运输扬尘治理,确保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堆场控尘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②完成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1号、2号机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投集团

水泥企业废气治理与关闭

14

①完成全市所有水泥企业窑头、窑尾、磨机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以及原料堆场、传输、运输扬尘治理,确保达到国家和我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及要求,堆场控尘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②重点完成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水泥企业窑头、窑尾、磨机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以及原料堆场、传输、运输扬尘治理,确保达到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

其中:

大渡口区、北碚区、南川区、璧山区各1家,江津区、合川区各2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委

15

启动主城区3家水泥企业3000吨/日以下水泥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制定关闭方案并开展有关工作。

其中:

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各1家。

市经济信息委

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控制工业污染

钢铁企业废气治理

16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全市钢铁行业除尘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巩固并完善重钢集团烟气脱硫、除尘设施维护及稳定运行,确保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

平板玻璃企业废气治理

17

①完成全市平板玻璃及其制品企业废气除尘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②重点完成平板玻璃及其制品行业4家企业废气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其中:

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垫江县各1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燃煤锅炉废气治理

18

①督促在用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确保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②推动全市在用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委

烧结砖瓦窑关闭及废气治理

19

完成主城区23家烧结砖瓦窑关闭,落实补偿政策和补助资金。

其中:

九龙坡区8家,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各4家,巴南区3家。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①完成全市砖瓦工业企业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②重点完成15家砖瓦企业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其中:

渝北区3家,巴南区、江津区、南川区、璧山区、潼南县、荣昌县各2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委

重点排污企业关闭搬迁

20

①6月底前关闭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关闭燃煤锅炉。

②6月底前关闭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寸滩分厂。

市经济信息委

巴南区、江北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推进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环保搬迁,减轻大气污染扰民。

市国资委

长寿区人民政府

推进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茶园厂区环保搬迁,减轻大气污染扰民。

长安集团

江北区人民政府

三、控制工业污染

工业废气深度治理

21

针对“四清四治”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完成23家工业废气扰民企业深度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减轻烟尘、粉尘等废气污染扰民。

其中:

江津区6家,璧山区、荣昌县各3家,南岸区、合川区各2家,北碚区、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大足区、铜梁区、潼南县各1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混凝土搅拌站治理

22

①完成全市50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治理,确保达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十项要求”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要求。

其中:

渝中区、江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县、武隆县各1家,长寿区、璧山区、荣昌县、秀山县、垫江县、云阳县、忠县各2家,涪陵区、合川区、永川区、万盛经开区各3家,黔江区4家,大足区6家,江津区8家。

②巩固主城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治理成果,确保粉(扬)尘控制达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十项要求”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要求。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煤炭消费总量与质量控制

23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分解下达2015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完成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

24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逐年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全市煤炭洗选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市煤管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

控制“两高”和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25

①主城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其他区县(自治县)实行总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②按照国家考核要求,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③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与我市签订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

淘汰落后产能

26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完成2015年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任务。

市经济信息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控制工业污染

清理整顿违规项目

27

①推动在主城区逐步实现“五个没有”,即:

没有燃煤电厂、没有化工厂、没有水泥厂、没有燃煤锅炉、没有采石场和砖瓦窑;开展联合执法,防止污染反弹。

②依法清理并停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涉及大气污染的在建项目。

市环保局

市经济信息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四、控制交通污染

黄标车禁行及大货车限行

28

严格实施主城区黄标车限行规定,在限行区域内实行全天候禁止黄标车通行,通过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黄标车限行执法,对违章车辆实施处罚。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严格分时段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含)以内城市道路行驶,减少尾气排放。

市公安局

市市政委、市交委

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执法

29

①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各区县(自治县)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发标信息实现国家、市、区县三级联网,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②完成路检4万辆、遥测6万辆的目标任务。

③主城各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路检工作。

④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开展查处冒黑烟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联合执法工作。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

30

①完成国家下达的2015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年度目标任务。

②2005年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率达到90%,全市累计淘汰黄标车达到50%。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商委

提高能源品质

31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汽油,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市商委

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32

组织开展全市生产(调和)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验主城区356座经营性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商委、市环保局

四、控制交通污染

油气回收治理

33

①全面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任务。

②开展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擅自不运行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进行处罚。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商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强化新车监管

34

①加强车辆生产、出厂、销售环节的环保管理,落实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

凡是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各阶段要求的,一律禁止入境销售和注册登记。

②主城区新增和淘汰更新的出租车、公交客车一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

市公安局

市交委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发展新能源车船

35

鼓励符合条件的长途货运、客运车及内河运输船舶使用LNG为原料的清洁燃料替代柴油。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落实新能源补贴政策,发展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1000辆,加快建设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市科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控制生活污染

严控烟熏腊肉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36

制定整治方案,做好宣传引导,建立工作机制,开展执法检查,3月底前完成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烟熏腊肉和“柴火鸡”餐饮等大气污染源整治任务,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市环保局

市市政委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控制油烟污染

37

加强餐饮业油烟排放监管和专项治理工作,完成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390家以上餐饮业油烟整治,重点解决油烟扰民问题,其中,沙坪坝区完成30家,其他区分别完成12家,各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分别完成6家。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巩固和扩大无煤区域

38

推动主城区特别是绕城高速以内城市建成区、规划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全面建设无煤区或基本无煤区,开展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全面禁止餐饮店、机关和工地食堂、市场摊点使用燃煤,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巩固无煤社区、无煤街道、基本无煤场镇建设成果。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控制生活污染

秸秆焚烧废气控制

39

①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并鼓励不具备天然气管网的企业燃煤锅炉改用成型生物质燃料。

②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开展露天焚烧秸杆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确保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市农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整治露天焚烧

40

组织开展巡查和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41

①出台《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明确“如遇空气重度污染或者严重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②按照《重庆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扩大禁止燃放区范围,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点减至900个以内,限制销售烟雾型产品,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市安监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推进建筑节能

42

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广、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②鼓励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新增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增强监管能力

强化污染源监控

43

①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检查方案,分组开展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曝光污染源并跟踪整改工作。

②在试点基础上,在火电、水泥、钢铁等部分重点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安装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监测设备,用于监控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对周边空气质量的影响,为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③加强工业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烟尘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④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使用及销售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申请配合许可证或备案。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等

六、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应对

44

①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完善空气污染预警应急管理工作机制,适时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和污染减排措施,遏制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②落实《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加强空气质量环境监测与气象观测,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应急条件下“五减两增”(减少用煤、减少排气、减少扬尘、减少冒烟、减少用车、增强监管、增加降雨)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针对空气质量临近超标,及时开展污染应对各项监管工作。

③建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完成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第二期项目,进一步强化空气质量预报及污染预警工作,提升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水平。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园林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等

在主城区及周边10个区开展蓝天行动人工增雨作业,通过高炮、火箭或飞机等方式增雨,减轻空气污染,降低PM2.5等大气污染物浓度。

市气象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完善法规标准

45

①加快推进《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力争年内送审。

②出台和执行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力争出台重庆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加大资金投入

46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投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稳定、支出逐步增长。

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加强信息公开

47

①每日发布主城区空气质量预报及质量信息,每月按要求分别公布主城各区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空气质量排名,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氛围。

市环保局

市政府新闻办

落实目标责任

48

①印发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解,并纳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②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印发年度任务分解。

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六、增强监管能力

强化责任追究

49

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纳入市政府政务督查重点内容予以督促推进,对进度滞后的工程项目实施挂牌督办,要求限期整改达标。

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有关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市监察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科技研究

50

①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开展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源解析,编制污染源清单,开展入城汽车带泥上路监测等有关研究工作。

②开展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③开展主城区空气质量与气象有关性、空气质量预报技术研究及示范、成渝城市群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共享等科学研究项目。

④开展汽车尾气遥感监测试点并推广运用,在主城区主要桥梁、道路龙门架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测检验设施12―15套,探索油品品质源头追踪的信息化管理。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气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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