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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信访案例分析试题

拆迁信访案例分析试题

近年来,每个城市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出现钉子户不断进行缠访、闹访、越级访、无理访现象,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边缘化的至富心态策略和手段,要求之高,手段近乎敲诈,并在信访活动中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

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制造不和谐因素。

本文通过案例集中分析钉子信访户的非常心态与法律基础,指导拆迁安置和信访工作的改良。

一、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

2007年10月,为维护“国庆”和“十七大”期间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国庆”和“十七大”期间信访工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有关安排,各省市区与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社区、及单位排查所在辖区涉及拆迁安置的异常上访人员,协调了部分信访事项。

同时,经过认真排查和梳理,对稳控对象和劝访对象进行分类:

对可能主动进京越级上访,可能发生破坏社会和谐温度的相关上访人要求盯死、防死。

对曾进京上访,可能正在观察形势、寻找机会进京上访;或可能被人煽动,跟随他人进京上访的,进行重点关注,积极劝访,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稳控措施。

与往年首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一样,稳控前,区委、区政府的布置不可谓不周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一方面耐心听取信访人员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耐性做好说服劝导工作,一方面协调安排信访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协商、洽谈。

同时,稳控中街道社区和建设单位动用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工作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

处处小心。

但仍然有住户最终在十七大会议期间到了北京,有的则已经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

稳控效国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的差距。

历来的稳控,使稳控对象也练就了一定的反稳控技巧。

稳控后,更多的问题需要反思。

是什么幕后推手,把信访人越推越远,种种迹象表明,信访人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

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以信访为由,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以引起注意,制造不和谐因素。

二、边缘化的至富心态策略和手段:

拆迁安置至富或解决一揽子问题,要求之高,手段之多近乎敲诈

案例一:

A户,原市区中心区域X号房屋,住改非经营,面积27.10平方米。

拆迁条件,要求原地原面积安置营业房的前提下,再无偿提供中心城区10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补偿,建设单位无法接受其安置条件的情况下,A户多次上京进行越级访。

上访理由:

1、建设单位X号地块拆迁手续不合法,认为建设单位向其提供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书》复印件均系伪造。

2、如果要求得到满足,将不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告发建设的违法拆迁行为。

建设单位认为X号地块拆迁手续合法。

同时,A的要求明显不符合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没有可操作性。

在A将安置要求降低的前提下,考虑到A的实际困难,在相关政策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可以考虑最大化安置。

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住改非拆迁,按住宅安置。

在社区工作人员询问A为什么要求原地安置营业房外加100平方米的住宅时,A表示营业房继续可以做生意,住宅给儿子安排好。

案例二:

B户,家庭人口:

4人,原住XX路X弄XX号,建筑面积:

27.86平方米,产权性质为公房,拆迁补偿评估价值为159336元。

XX街道困难户。

已与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房屋于2005年12月发生火灾,火灾后B提出:

火灾古董损失很大,要建设单位补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安置2套住房和1间营业用房及补偿现金的过高要求。

建设单位认为,该户火灾后造成经济困难,可予适当补助,但过高要求不能同意,所以无法与其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后该户侵占其他住户搬空房,建设单位几次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未果。

2006年6月上旬建设对该户侵占房屋进行强制腾空,B户随后二次进京上访,2007年十七大期间B和BW(后妻,现又离婚)继续上京访。

2006年7月经协商,该户同意建设单位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安置住房;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56.86平方米的过渡用房,同时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30000元。

随后2006年9月,B提出因火灾损失,缺少基本的生活用品,女儿上学和一家生活困难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2月14日,又以添加生活用品和交子女学费为由向建设单位借取人民币20000元。

共计借款70000元。

2008年XX省两会期间,在实现了要求建设单位生活补助6000元后,又提出,要求买齐所有的生活用品,再借人民币十万元。

建设单位没有同意。

在安置方面,建设单位于2006年6月4日起至今,先后20多次会同街道、社区与B洽谈,B始终坚持过高要求。

在火灾补偿方面,建设单位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由权威部门认定的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按责赔偿。

此案中消防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并非主要责任人,而总受灾7户住户,消防部门认定损失总额为70000元,B何以一昧追求信访途径而不是诉讼途径解决火灾问题,并一昧认定拆迁人纵火。

在信访工作人员向B了解其真实想法时,B不讳地说:

我没有其他至富途径,要一次解决两个子女将来的住房和自己将来的生活出路问题,只能找政府。

2008年5月23日,XX区领导赴建设单位下访调研信访工作时指出:

其住房安置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其火灾赔偿应根据权威部门认定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或提供购买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第三方证明材料,经相关鉴证,账实相符,按责赔偿;其进京访问题,省、市、区三级信访部门、街道、建设单位应为其专题协调,作出会议纪要或根据信访三级程序,终止其信访程序,报国家信访局备案的处理意见。

之后,由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落实稳控措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和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

三、地段差、评估价、怀旧情节抵制城市建设的理由

1、地段差、评估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前)》、《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

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社会评估机构采取同时点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经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1十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1十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根据这个拆迁安置公式,不论按取哪个评估时点,如XX路或YY路拆迁至新建小区,始终能保持合理的拆迁安置比例,牺牲地段,但扩大居住面积,总额对等,以保护住户的利益。

等于说地段差是用面积作出补偿,而评估价低于市场价只是概念上的一个误区,同时点评估基价,置换率基本历年相同。

而这个公式要说服普通拆迁户,有较多的环节,可能并不容易。

有的是故意误解,有的是真不理解。

2、刁蛮而无理,非常之举,近乎歇斯底里

如果说抱有地段差、评估低于市价、怀旧情节的住户,拆迁安置单位还有可以向住户解释的空间。

那么,一些住户的非常行为、无理取闹、近乎歇斯底里的发作,简直可以让人感到气愤。

案例一:

C户,其妻在市中心XX路有二处房屋,一处房改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2002年1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并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345472元)和搬家费、过渡费。

另一处同为XX路XX号,原公房“住改非”开店,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2002年12月25日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也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265536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90940元),及停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

并保留该区块建成后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随着房价上涨,2007年起,C户多次提出:

货币安置款退还给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

但作为拆迁安置已竟完毕,相关手续已经无法撤消。

同时,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要求也过高。

为此,C户多次进行无理访、越级访。

像C户一样,由于安置房源建设相对滞后,暂时无法全部满足安置的实际需求,工程建设施工启动又相对延期,不少已经拆迁的住户悔约搬回原住处,要求提供更优厚的安置条件并不断上访,给建设单位工作增加压力和难度。

案例二:

D户,女,46岁,XX路XX号XX室,房改房,产权人丈夫,2003年启动拆迁以来,几经协商,2004年1月18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D签订了另一处非住宅一次性补偿26万元的协议,作为XX路XX号XX室安置的前提条件,D同意先拿16万元,等XX路XX号XX室住宅搬空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余款10万元。

但D在签好协议收到非住宅第一笔补偿费16万元后。

即反悔,没有就XX路XX号XX室住宅拆迁安置继续与建设单位洽谈,坚持要求原地段安置,同时,并没有退回16万元现金。

2006年4月10日,XX区有关部门对XX路XX号XX室实施强迁。

在整个过程中,D提出过高安置要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2002至2005年间,先后向同区法院、YY区法院、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上诉;并向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均败诉。

在采取诉讼手段拖延拆迁时间的同时,2003年至2006年3月间,多次伙同他人在全国、省市两会和重大活动期间以非常手段赴京、赴省上访,并在身上张贴标语、大喊口号,对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员的劝导于不顾。

仅2006年一季度D就赴京访两次。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更为恶劣的是,在庭审时,D大闹法庭;在有关部门,D大闹机关。

2003年12月29日,D将重病母亲抬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扰乱该机关正常行政秩序达一周之久。

同时,该户长期存放爆炸物,阻吓工作人员上门。

2006年1月23日,市房管局作出(X房拆裁上字2006第00X号)裁决书后赴京上访未果,于3月24日在闹市区红色景观墙上用黄色油漆涂写对抗拆迁口号,字大约50×50厘米。

25日在有关部门清洗墙面时,D与D纠集人员,咬伤、踢伤工作人员3人,并枪走照相机。

28日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刑。

2008年4月刑满释放。

目前,D一方面认为公、检、法办事不公进行信访,要求讨回公道,正进行信访。

另一方面:

D于今年5月6日继续就拆迁安置事宜进行信访,要求建设单位兑现2003年同意其原地回迁的承诺。

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于5月8日作出书面答复:

关于原承诺,因D户一直未履行对等义务,后按X房拆裁上字〔2006〕第00X号裁决书执行,根据该裁决书,建设单位已经履行了安置同区X苑X幢X单元XX室(84.96m2)住房的义务。

D认为书面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将再行上访。

3、怀旧情节与城市建设冲突会演变成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吗

X区是X市危旧房最集中的老城区,离景点与CBD中心相对较近又与现代都市建筑气氛不相协调,旧城改造和历史建筑保护任务繁重。

同时,近年由于宏观经济的较快发展,房价上涨,对于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住户,拆迁无疑是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

但拆迁往往又集中了住户利益和社会矛盾,成为拆迁户向政府诉求更多利益的手段,住户有很多看似十分充足的理由,如:

地段好、评估低、怀旧情节等。

处于黄金地块拆迁住户喊出:

XX公园是我家大客厅,XX湖是我家后花园,宁要湖边一张床,不要新建小区一幢楼的口号。

甚至打出用鲜血保卫自己私有财产的醒目横幅标语。

更有一些懂稍懂业务的住户,在规划、土地审批;拆迁许可证申领等程序上找问题、寻纰漏。

在安置方面稍有不满,动辄进京告御状,或提起行政诉讼、提请复议。

责任单位或劝访,或应诉,行政资源大量消耗,财务费用巨增,拆迁期限一拖再拖,看不到尽头。

以至于影响其他规划地块的拆迁启动有所延缓。

2006年3月17日,以F、G等为代表的XXX路历史保护地段XX地块46户住户,联络其他人员30余人到省政府行政中心进行集体上访,谩骂、殴打省信访局劝导干部和干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信访投诉:

“XX市房产管理局裁决受理前听证会颠倒是非黑白”;“XX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骗取《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虚假”;“建设用地性质改变”;“被拆迁人无知情权”等一揽子问题。

在此之前,F、G等46户住户曾于2003年、2004年间分别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就《X房拆许字2003第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两院合议庭经过充分调查与取证,分别驳回了F、G等46户的诉讼请求,维护《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性质和其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行初字第X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X行终字第X号》2003年8月,勾山里地块H等8人再次就《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性向XX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复议查明《X房拆许字2003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详见《XX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X建复字2003第16号》。

两院判决书和XX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合法性后,XX市房管局曾多次强制执行裁决受理前听证会,会上继续F、G等发表煽动性意见,涉及当前腐败、转制、下岗、社会分配问题,对此,所有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却无能为力。

三、钉子户信访的法律层面基础和原因探讨

由于当前普遍的拆迁安置矛盾冲突,同时基于上述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钉子户的产生并趋蔓延的法律基础,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方面是拆迁安置法律和政策中,增加了私权的保障条款。

一方面就是钉子户的信访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的提高。

1、拆迁安置法律和政策中,住户私权地位得到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私权保护得到了质的加强,随后根据物权法的精神,《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进行了修改,形成新的《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总得增加了住户权益的保障,这是法制的进步。

但是,《条例》的立法精神,在确保私权的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很好的解决公权与物权的冲突,也就是当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时,没有制约手段。

从普遍理论来讲,人性化拆迁安置诸多考虑充分一点,拆迁安置矛盾可能少一点,还可能减少拆迁矛盾演变成社会矛盾和政治矛盾。

人性化拆迁安置是一个很大的社会课题,涉及人性化规划、法制健全程度、行政质量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操作人员的素质等,可以说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

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不断趋于利益边缘化的钉子户,不可能随着拆迁安置人性化的提高而利益欲望降低。

特别是拆迁安置到最后,建设单位考虑到项目进程,私权的强势将迫使建设单位推出一户一策,牺牲了相关其他政策法规的刚性。

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面积的政策和法规的破位。

在经济方面还推动了房价的上涨,牺牲了大部分群众的利益,城市建设步伐放缓,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这个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决定着钉子户和大众利益的命运。

2、信访户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

同理,2005年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在公民的人权方面加强人民群众的信访权,畅通信访渠道,畅通民意的同时,公民行使信访权自由度得到了扩展,也为缠访、无理访、闹访、越级访、甚至进京上访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在拆迁安置的实际工作中,因住房拆迁安置的信访,逐步演变成缠访、无理访、闹访、越级访、甚至进京上访的更不在少数。

公民的信访权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得较为原则。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发生下列行为:

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而本文提供的案例不但证明了这些情况的存在。

而且,在信访人行使上述行为后,大多往往得不到及时追究。

致使有的非常信访人气焰更为嚣张。

《条例》在规定在规定信访人在法律责任方面明显缺乏强力的手段。

四、钉子户等非常信访处理实践中必须研究和加强的几项法律内容

民法系统和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增加了私权的保障条款和信访权的法律地位提高,天平的倾斜,是法制的进步,民生的保障。

但在天平的另异端,如何保障一个可写合理的度?

私权的加强,信访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缺位,会导致钉子户信访群体非正常发育,甚至已成为目前钉子户信访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及钉子户信访群体蔓延、滋事的法律层面上的基础和保护伞。

同时,钉子户无节制的非常信访骚扰行政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消耗各级政府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挑战社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钉子户的让步,等于公共资源的流失)、破坏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阻扰城市建设、超越公众道德价值标准,危害不可谓不大。

因此,在笔者在长期的拆迁信访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在钉子户无节制非常信访实践中,认为当前特别有必要加强以下几项工作内容:

1、认真甄别涉法信访,经过法律诉讼、法院判决、相关裁决的信访内容不受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涉及司法本身内容的信访事项通过申诉解决。

倡导问题法律解决。

2、建立各级政府部门联网的信访数据库,实现信访事项处理数据共享,确保三级信访程序(受理、复核、复查)正常运行,超越三级程序的信访不予受理。

从而,杜绝多头受理,并始终停留在初访层面,以减少重复访、缠访数量。

3、增加信访工作独立性,信访工作纳入纪检、监察体系,杜绝领导干部直接接访,避免领导干部处理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临时拍板、仓促决定。

4、增加《信访条例》非常信访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对内容失实、破坏秩序、扰乱治安、非法串联、无理越级等非常信访行为,对照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严格追究。

同时,在《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天安门广场、各使领馆、各省市相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场所等为非信访区域,确保其正常秩序。

5、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彻底退出商业运作项目的拆迁安置领域,逐步引导摆脱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经济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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