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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针对车辆租赁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信息

乙方向甲方申请租赁以下车辆(“租赁车辆”),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自行或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具体租赁车辆对应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以附件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车辆的租赁期限为   个月,租赁期限自车辆交付给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2.2租赁物分批交付的,分批起租;起租日以租赁物交付之日和乙方承诺的最晚提车日中的较早日期为准。

起租日、租金支付日以及租金金额以甲方发出的《起租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

3.1.1乙方使用甲方的租赁车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各期租金,各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为含税价格。

3.1.2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相关的税费制度发生调整致使租赁车辆运营成本变化或遇国家物价部门调整出租的同类车辆用车价格时,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租赁车辆对应的租金。

3.2租金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3.2.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作为首期租金;

3.2.2车辆分批交付的,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分批次向甲方支付   元/台的首期租金:

(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台车辆的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台车辆的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3)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台车辆的首期租金,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3.2.3乙方应在租金支付日向甲方支付各期应付租金,除首期租金外,各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为每月的   日。

租金支付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前向甲方以下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租金: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该银行账户为甲方指定唯一收款账户,如需更改,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任何其他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的行为均不产生乙方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效力。

3.4车辆保证金

3.4.1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缴纳车辆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的车辆保证金。

(2)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分批次向甲方缴纳   元人民币/台的车辆保证金: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台车辆的车辆保证金,车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台车辆的车辆保证金,车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   台车辆的车辆保证金,车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3.4.2乙方未缴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4.3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租金、赔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租赁,不提前退租,合理合法使用车辆,妥善和保管车辆,按照甲方要求至指定维修厂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检测和维修等)的担保,在发生本合同规定情形或者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失)时,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或者支付全部应付甲方费用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处置甲方拥有抵押权的房产、拥有质押权的公司股份等。

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补足保证金。

3.4.4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甲方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乙方将全部租赁车辆归还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的次月月底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3.4.5乙方在此确认,若乙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保证金及其他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租赁车辆的交付及验收

4.1交付

4.1.1甲方在收到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的资料并且办理完毕其他本合同下要求的手续后,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证金、首期租金、提交甲方要求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车辆。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项下之全部车辆交付给乙方;

(2)甲方分批次向乙方交付车辆: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   台车辆;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   台车辆;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   台车辆。

4.1.2甲方在交付租赁车辆时,应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对应单证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同时向乙方移交随车物件(如零配件目录、随车工具、备用轮胎)。

4.2车辆接收

4.2.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全部租赁车辆的提车任务。

4.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捺印的乙方提车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至甲方指定地点提取租赁车辆。

乙方可以授权其以下工作人员(“乙方提车人员”)至甲方指定地点代为提取租赁车辆:

姓名1: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姓名1: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对其前述工作人员进行变更或增减的,需另行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未经通知甲方擅自变更,由此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或者有任何不利后果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3验收

4.3.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租赁车辆时,应对租赁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租赁车辆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应在当日提出,否则租赁车辆一旦交接,即视为车辆状况完好,车况以双方共同签署的《车辆交接确认单》为准。

4.3.2签署租赁车辆交接确认单之日为交付日。

由于交接确认单为确认租赁车辆交付及车况的凭证,因此如乙方未签署租赁车辆交接确认单,甲方有权暂不交付租赁车辆。

分批交付的,乙方应分批对租赁车辆进行验收,并配合甲方签署《车辆交接确认单》。

第五条质量保证、维修、保养

5.1租赁车辆的保修及维修:

依照租赁车辆生产厂商提供的质保条件执行。

5.2租赁车辆需要保养或维修的,乙方应到租赁车辆生产厂商的授权维修店进行,并自行承担保养和维修费用。

因乙方未按照租赁车辆生产厂商要求的保养标准(以随车保养手册为准)定期保养,或者擅自维修(如未到租赁车辆厂商的授权维修店维修)、更换、拆卸租赁车辆部件、或者使用非原厂配件等导致租赁车辆脱保或者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第六条租赁车辆的保险

6.1车辆保险

6.1.1甲方为租赁车辆购置了相关保险(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车辆出险驾驶人需自行承担2000元车损费用,保险公司不赔付。

6.1.2乙方(承租方)可自愿选择并勾选以下附加保险并向甲方交纳相应保险费用,下述保险费用由乙方在支付租金时一同缴纳:

□ 乙方同意将商业三者险提升至100万,增加的保险费用按保险公司每台车辆报价为准。

□ 乙方同意增加投保附加险种套餐(可选:

自燃险、玻璃险、座位险(每座1万保额)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增加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   元/月;

□ 乙方同意增加投保盗抢险,增加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   元/月;

□ 其他增加保险险种及费用标准。

6.1.3车辆交付之日起,运营过程中车辆出险后超保险范围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6.2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和公安部门报告,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逾期不能提供相关材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6.3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如果在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车辆的行为导致下一年度甲方投保车险时同等保险的保险费率上浮或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造成甲方须支付的保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承担因此增加的保险费用,包括发生有责事故的情形:

6.3.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每年内,每台车辆,发生第一起有责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200元/台的上浮保险费;

6.3.2发生第二起有责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500元/台的上浮保险费;

6.3.3发生第三起有责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1500元/台的上浮保险费外,并且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车辆。

第七条车辆轨迹信息

7.1为实现甲方对车辆资产的有效管理,以保证车辆运营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获取并管理车辆的轨迹信息(轨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车辆历史行驶轨迹,车辆行驶里程,车辆实时定位等);当甲方通过轨迹信息发现车辆运营异常(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车辆长期弃置不运营、车辆驶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区域多天未回等)时,应当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应主动说明异常情况并书面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营,若乙方未能主动说明异常情况或未按书面说明恢复正常运营的,甲方可通过远程监控到的车辆轨迹信息,对车辆进行警示,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

7.2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轨迹信息仅用于甲方的车辆管理、车辆异常处理以及数据分析,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轨迹信息泄露、披露或出卖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8.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乙方仅享有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除此之外乙方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下对租赁车辆享有权利的前提下对租赁车辆进行处置。

8.2在租赁车辆交付前,因租赁车辆质量、数量、包装、运输、保险等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租赁车辆交付后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车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乙方仍应对租赁车辆在交付后发生的全部损坏、毁损或者灭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和保证

9.1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租赁车辆的使用状态完好,遵守甲方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行业管理规定,按时参加甲方组织和安排的安全教育等培训,并自行承担因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加油和/或充电费用。

9.2在发现租赁车辆有品质、规格、技术性能等缺陷或瑕疵的,将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向车辆的生产商或原始销售商索赔;属于质保范围的,由车辆的生产商或原始销售商依照法律规定及厂商的售后服务及质量标准承担责任,不属于质保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属于质保范围亦不属于保险范围(或保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9.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且无论是否发生索赔,均不影响其按时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9.4合法使用租赁车辆,不会使用租赁车辆使用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9.5租赁车辆交付后,对在占有和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交通违章、意外事故等承担全部责任。

因乙方违章、违法、经济纠纷等导致扣证和扣车的,乙方将继续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9.6保护和维护甲方的公司信誉和形象,不会有任何可能给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如组织、煽动、教唆、诱发群体事件等)。

9.7如果乙方是自然人,则应保证自身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驾龄至少三年),且相应证件持续有效;如果乙方是法人,则应保证;

9.7.1年龄在   岁至   岁;

9.7.2驾龄不少于三年;

9.7.3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9.7.4无吸毒史、无精神病史及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记录;

9.7.5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7.6已经取得法律要求的使用租赁车辆的其他资质;

9.7.7遵守甲方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管理规定和要求。

9.8所有在本合同下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0.2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在乙方占有和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车辆毁损、灭失,出现违约行为,或者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交付时的市场价值、租赁车辆受损而需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为处理相关事宜而支出的费用(如罚款、赔偿金、收回车辆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如保证金和提前退租损失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11.2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有权进入任何租赁车辆可能所处的场所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车辆,没收保证金,要求乙方承担提前退租损失金,乙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方并且保证不会对租赁车辆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乙方在此同意承担因甲方收回车辆造成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或第三方(如租赁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乙方的合作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1.2.1乙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且在逾期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或者累计逾期30天以上,或者逾期次数达到3次的;

11.2.2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的;

11.2.3乙方或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或丧失担保能力的;

11.2.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其他超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活动的;或者

11.2.5乙方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资不抵债、清算等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情形;或者

11.2.6其他甲方认为严重违反本合同或者给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

11.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需承担的责任均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不对乙方遭受的间接损失负责。

11.4如乙方未能按时提取和接收租赁车辆,则应按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元人民币/台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仍未能提取和接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12.1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租赁期限不得变更。

如乙方擅自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提前退租损失金,提前退租损失金按照剩余未到期租金总金额的30%计算。

12.2费用承担

12.2.1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当日将租赁车辆(包括租赁车辆的相关证件及随车物件等)归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确保归还时租赁车辆的状况与《车辆交接确认单》载明的状况一致(允许有正常的车辆磨损,但任何时候不包括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

如乙方归还租赁车辆存在碰撞、划痕等损坏,或者有证件、随车物件不齐全的,乙方应按照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因此造成的车辆维修、部件更换或证件补办费用及其他费用。

乙方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照500元人民币/日/台承担违约金。

12.2.2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届时有权进入任何租赁车辆可能所处的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车辆(乙方收车时租赁车辆处于使用区域,乙方需支付甲方3000元/台的收车费用;收车时租赁车辆处于使用区域以外的区域,乙方需支付5000元/台的收车费用。

若上述收车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索赔,并且乙方同意承担因甲方收回车辆造成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或第三方(如租赁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3.2不可抗力的后果:

13.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3.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3.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3.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3.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一:

《车辆交接确认单》

(略)

附件二:

《起租通知书》

(略)

附件三: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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