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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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3]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的人工边坡,以及位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高度超过8m(含8m)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

(一)新建工程:

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二)分部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和深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三)既有工程:

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

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宜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对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第

(一)类工程,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介绍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安全保障措施,征询相关各方意见。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的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勘察深度除满足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必须经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宜有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当从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

(二)建筑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但根据《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基坑。

其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所复查、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工程施工

)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

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作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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